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56590阅读:1307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创造属于消防设施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



背景技术:

防高温隔热门体具有防火、防烟、隔热等优点,所以是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隔断区的首选。但现有技术中的门体在下拉过程中容易出现受力不均,导致卷帘门两侧下拉程度不一致,使两侧的导轨卡顿甚至卡死的现象,上述情况频发会导致导轨损坏,卷帘门闭合时出现缝隙,起不到防火隔热的效果。

发明创造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提出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以解决卷帘门易卡死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包括箱体、卷轴、门框和防火卷帘,所述卷轴位于所述箱体内部,所述防火卷帘一端与所述卷轴固定连接,另一端连接锁定装置,所述锁定装置包括锁定爪、轴、手柄、第一凸起、第二凸起和扭簧,所述轴依次穿过防火卷帘和扭簧,所述轴的端部设有锁定爪和手柄,锁定爪和手柄固定连接,所述轴上设有第一凸起,锁定爪或手柄上设有第二凸起,所述扭簧一端抵在第一凸起上,另一端抵在第二凸起上,所述门框与墙体相连且位于防火卷帘的两侧,所述门框上设有锁定齿,所述锁定齿和锁定爪可以咬合。

进一步的,所述锁定装置有两个,且设在防火卷帘的两侧。

进一步的,所述锁定齿斜向下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锁定爪和手柄为一体成型的,门框和锁定齿为一体成型的。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在下拉时通过锁定爪和锁定齿的咬合,将卷帘门的下拉的最小距离变为两个相邻锁定齿之间的距离,不会使受力稍大的一侧下拉的较多,导致导轨卡顿和磨损,而且通过锁定齿和锁定爪的咬合还可以使卷帘门停留在下拉过程中的任意位置,方便使用。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锁定装置侧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箱体,2-卷轴,3-防火卷帘,4-锁定爪,5-轴,6-手柄,7-锁定齿,8-门框,9-第一凸起,10-第二凸起,11-扭簧。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创造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创造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创造。

如图1所示,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包括箱体1、卷轴2、门框8和防火卷帘3,所述卷轴2位于所述箱体1内部,所述防火卷帘3一端与所述卷轴2固定连接,另一端连接锁定装置,所述锁定装置有两个,且设在防火卷帘3的两侧,所述锁定装置包括锁定爪4、轴5、手柄6、第一凸起9、第二凸起10和扭簧11,所述轴5依次穿过防火卷帘3和扭簧11,所述轴5的端部设有锁定爪4和手柄6,锁定爪4和手柄6固定连接,所述轴5上设有第一凸起9,锁定爪4或手柄6上设有第二凸起10,所述扭簧11一端抵在第一凸起9上,另一端抵在第二凸起10上,所述门框8与墙体相连且位于防火卷帘3的两侧,所述门框8上设有锁定齿7,所述锁定齿7和锁定爪4可以咬合,所述锁定齿7斜向下设置,所述锁定爪4和手柄6为一体成型的,门框8和锁定齿7为一体成型的。

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防火耐高温卷帘门在下拉过程中可以通过锁定爪4和锁定齿7的咬合,控制防火卷帘3两侧的运动速度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因受力不均,使防火卷帘底部倾斜而发生的运动卡顿的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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