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中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569226发布日期:2019-05-03 19:08阅读:195来源:国知局
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中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地下结构领域,尤其是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中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



背景技术:

地下结构施工,一般降水先行,但为加强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于2007年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随后北京市也相应发布了实施办法,明确了北京市疏干降排地下水税额为4.3元/方。地铁建设如仍采用降水施工将产生高额的费用,在政策及水资源保护的大趋势下,地铁建设的地下水控制方案需更多的采用止水方案。

目前,一般的止水结构有地下连续墙和采用冻结法形成的止水结构。冻结法在技术上应用于大型地下空间开挖止水领域是切实可行的,但其造价太高;地下连续墙在暗挖车站内作业空间受限,难以实施。

因此希望有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能够适用于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的止水施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中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侧壁注浆止水层和底部注浆止水层,所述侧壁注浆止水层与底部注浆止水层相连通,形成一个整体结构,隔绝基坑外侧和基坑底部的水进入基坑内。

在一些实施例中,优选为,所述侧壁注浆止水层位于基坑四周,呈等腰梯形形状,上部宽度为3m~4m,下部宽度为4m~5m,上部位于地下水位线上1~2m,下部与底部注浆止水层平齐。

在一些实施例中,优选为,所述底部注浆止水层位于基坑底部,厚度为5m~6m,止水层上部距基坑底1~2m作为缓冲层不注浆,下部与侧壁注浆止水层平齐。

在一些实施例中,优选为,所述注浆止水层的内部设置多个注浆孔,所述注浆孔内进行注浆。

在一些实施例中,优选为,所述注浆孔基坑内布置垂直钻孔,钻孔间距800mm,排间距800mm,采用梅花型布置,成孔长度为17.7m;侧壁采用钻斜孔注浆,钻孔角度3°、8°、13°、20°和26°,钻孔长度分别为:18.1m、18.3m、18.1m、11.7m和8.0m。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能够适用于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的止水支护。

【附图说明】:

图1为一个实施例中结构平面示意图。

图2为一个实施例中结构剖面示意图。

图中:

1、侧壁注浆止水层 2、结构围护桩

3、底部垂直注浆孔 4、侧壁斜注浆孔

5、基坑底部 6、缓冲层

7、注浆工作面 8、地下水位线

9、底部注浆止水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

在本实用新型一宽泛实施例中,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中超前预注浆的止水结构,包括:侧壁注浆止水层和底部注浆止水层,所述侧壁注浆止水层与底部注浆止水层相连通,形成一个整体结构,隔绝基坑外侧和基坑底部的水进入基坑内。

如图1-2所示,侧壁注浆止水层位于基坑四周,呈等腰梯形形状,上部宽度为3mm,下部宽度为5.4m,上部位于地下水位线上2m,下部与底部注浆止水层平齐。

如图1-2所示,底部注浆止水层位于基坑底部,厚度为5.4m,止水层上部距基坑底1m作为缓冲层不注浆,下部与侧壁注浆止水层平齐。

如图1-2所示,注浆止水层的内部设置多个注浆孔,在注浆孔内进行注浆。基坑内布置垂直钻孔,钻孔间距800mm,排间距800mm,采用梅花型布置,成孔长度为17.7m;侧壁采用钻斜孔注浆,钻孔角度3°、8°、13°、20°和26°,钻孔长度分别为:18.1m、18.3m、18.1m、11.7m和8.0m。

本实用新型有以下优点:

(1)避免了降水施工造成的地下水资源的过分浪费,节约了水资源税和使用的电费,还响应政府降水政策,企业信誉和社会效益显著。

(2)避免了降水施工造成的地层沉降大及周边建筑物沉降变形的问题,间接性的节约了管理成本。

(3)解决了在富水深卵砾漂石地层注浆止水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顺利开展施工,确保施工工期和减少安全隐患,间接性的节约了管理成本。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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