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17996发布日期:2019-08-13 20:23阅读:245来源:国知局
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市政排水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



背景技术:

市政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近些年来,在雨季,城市内涝的频繁发生,使得现代都市建设越来越重视城市排水的建设,市政道路作为连接城市各处的交通纽带,保证市政道路的畅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市政道路的排水功能十分重要。

传统的市政道路排水装置十分简单,在中小雨的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排水功能,但是,排水装置很容易被雨水冲来的杂物垃圾所覆盖堵塞,造成雨水无法排除,使得市政道路被雨水覆盖,城市交通难以连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排水机构容易堵塞,导致排水困难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包括水平设置的第一导流管和第二导流管,所述第一导流管和第二导流管均设置为方形管,所述第二导流管位于第一导流管的上方,且第一导流管与第二导流管相互靠近的一面均为敞口设置,且第二导流管的底部插设在第一导流管的内侧,所述第一导流管内侧的中部固定且竖直安装有多个限位套管,每个限位套管的内部的底部均安装有弹簧,所述弹簧的底端与限位套管的底端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导流管内侧的中部固定安装有多个竖直设置的限位柱,多个限位柱对应插设在多个限位套管内;

所述第二导流管的两侧壁的底部均开设有多个透水槽,所述第一导流管的两侧内壁上均固定安装有多个竖直设置的插板,多个插板对应插设在多个透水槽内。

优选的,所述限位套管的底部侧壁上开设有多个透水孔,每个透水孔内均设置有过滤网。

优选的,所述插板的长度大于透水槽在竖直方向上的长度。

优选的,所述第二导流管的两侧的底部均安装有压块。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以及设计合理的优点,便于对用于排水的透水槽进行快速的疏通,可有效避免透水槽被雨水带来的垃圾杂物堵塞的情况,便于实际的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的正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的右视图。

图中:第一导流管1、第二导流管2、限位柱3、限位套管4、弹簧5、透水孔6、透水槽7、插板8、压块9。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市政道路两侧防堵塞的排水机构,包括水平设置的第一导流管1和第二导流管2,第一导流管1和第二导流管2均设置为方形管,第二导流管2位于第一导流管1的上方,且第一导流管1与第二导流管2相互靠近的一面均为敞口设置,且第二导流管2的底部插设在第一导流管1的内侧,第一导流管1内侧的中部固定且竖直安装有多个限位套管4,每个限位套管4的内部的底部均安装有弹簧5,弹簧5的底端与限位套管4的底端固定连接,弹簧5优选为不锈钢弹簧。第二导流管2内侧的中部固定安装有多个竖直设置的限位柱3,多个限位柱3对应插设在多个限位套管4内。限位套管4的底部侧壁上开设有多个透水孔6,每个透水孔6内均设置有过滤网,这样设置可有效避免限位套管4内部积水的情况。第一导流管1与第二导流管2之间非固定连接,在需要时可将第一导流管1拆卸并对第二导流管2的内部进行清理。

第二导流管2的两侧壁的底部均开设有多个透水槽7,第一导流管1的两侧内壁上均固定安装有多个竖直设置的插板8,多个插板8对应插设在多个透水槽7内。插板8用于对透水槽7进行疏通,避免透水槽7被杂物堵塞。插板8的长度大于透水槽7在竖直方向上的长度,这样设置可确保插板8对透水槽7具有较好的疏通效果,避免透水槽7出现堵塞的情况。第二导流管2的两侧的底部均安装有压块9,这样设置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第二导流管2的重量,使第二导流管2能够较为稳定的卡设在第一导流管1。

第二导流管2的两侧壁上的多个透水孔6用于排水,在人为故意踩踏或行人无意识踩踏第二导流管2时,第二导流管2会向下移动,同时插板8可更彻底的插入透水槽7内并对透水槽7进行疏通,避免透水槽7被杂物堵塞,当第二导流管2上失去压力后,第二导流管2可在多个弹簧5的作用下回到原位,该排水机构可有效避免透水槽7出现堵塞的情况,确保了排水的效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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