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5902阅读:926来源:国知局
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夹钳,具体地说,是一种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



背景技术:

天津忠旺铝业厂前区道路两侧路沿石共计60000块,数量极多,路沿石尺寸为50*20*15cm,重量较大,表面光滑且边角易损坏,给拆除更换造成较多困难。若采用第一种完全手工拆除方法,需两个人同时用力拨出砖体,由于路沿石表面光滑,导致一则效率太低,另外,路沿石边角容易割伤安装工人手臂。第二种采用撬棍将路沿石撬除方法,容易损坏路沿石边角,又容易破坏路面,影响路沿石铺设美观,有碍观瞻。

因此已知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方式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辅助手工操作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包括由左右两夹钳臂通过中间的销轴铰接而成,所述夹钳臂的前段为可夹住路沿石的夹钳臂头部,后段为连体的两夹力杆,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夹力杆的端部各设有通孔,且分别通过通孔以第1螺栓与U型环活动连接,两U型环预先分别套入椭圆环,达成提拉椭圆环能使夹钳臂头部夹紧;

所述夹钳臂头部包括连接板和橡胶板夹紧座,连接板一侧与钳臂头部固焊,另一侧为圆弧形板,圆弧形板中间设有通孔;橡胶板夹紧座为T形连接座,T形连接座的一面为正方形板,正方形板的表面设有橡胶板,T形连接座的另一面为条形板,条形板的中间设有通孔,条形板的通孔与圆弧形板中间的通孔之间用第2螺栓活动连接,条形板在夹钳臂弯弧的一端还设有弹簧钩挂孔;夹钳臂在靠销轴(4)的内侧,沿着夹钳臂在夹钳臂上焊接长条形挡柱,挡柱的一端设有弹簧钩挂孔,条形板的弹簧钩挂孔与挡柱的弹簧钩挂孔之间设置弹簧。

本实用新型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其中所述橡胶板夹紧座与橡胶板通过螺栓紧固。

前述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其中所述弹簧的弹簧松紧度设置成当夹钳无负荷时钳口两侧的橡胶板板面相对。

前述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其中所述挡柱为圆钢。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具有以下优点:

1、夹钳装置结构简单、制作快捷方便;

2、夹钳使用、操作简单,大大提高路沿石安装及拆除效率,缩短工期,比用全手工拆除节约工期约5-10天;

3、利用现场钢板制作夹钳,基本不产生额外的成本,大大节省了人力和工时,节省人工费约2万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夹钳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夹钳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中:1椭圆环,2U型环,3第1螺栓,4销轴,5夹钳臂,6挡柱,7连接板,8弹簧,9第2螺栓,10橡胶板夹紧座,11橡胶板,12路沿石。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包括由左右两夹钳臂5通过中间的销轴4铰接而成,所述夹钳臂的前段为可夹住路沿石的夹钳臂头部,后段为连体的两夹力杆。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夹钳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两夹力杆的端部各设有通孔,且分别通过通孔以第1螺栓3与U型环2活动连接,U型环为长条形的,U型环端部设有连接螺栓孔,两U型环2预先分别套入椭圆环1,达成提拉椭圆环能使夹钳臂头部夹紧;

所述夹钳臂头部包括连接板7和橡胶板夹紧座10,连接板一侧与钳臂头部固焊,另一侧为圆弧形板,圆弧形板中间设有通孔;橡胶板夹紧座10为T形连接座,T形连接座的一面为正方形板,正方形板的表面设有橡胶板11,T形连接座的另一面为条形板,条形板的中间设有通孔,条形板的通孔与圆弧形板中间的通孔之间用第2螺栓9活动连接,条形板在夹钳臂弯弧的一端还设有弹簧钩挂孔;夹钳臂在靠销轴4的内侧,沿着夹钳臂在夹钳臂上焊接长条形挡柱6,所述挡柱6为圆钢制作。挡柱的一端设有弹簧钩挂孔,条形板的弹簧钩挂孔与挡柱的弹簧钩挂孔之间设置弹簧8。所述橡胶板夹紧座10与橡胶板11通过螺栓紧固。所述弹簧8的弹簧松紧度设置成当夹钳无负荷时钳口两侧的橡胶板11板面相对。

本实用新型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使用时只需操作人员手提椭圆环1,使钳口两侧的橡胶板11夹紧路沿石12提拉,就能辅助手工安装及拆除路沿石。

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实用新型的路沿石安装及拆除专用夹钳制作快捷方便,利用施工现场的材料制作夹钳,基本不需要产生额外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路沿石安装及拆除的效率。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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