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94636阅读:2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道路加固结构,具体涉及一种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道路基层普遍采用贫混凝土材料,而贫混凝土强度普遍较低,导致路面结构承载能力偏弱,如果通过改变材料配合比等方式来提高路面结构层的强度以增强路面承载力,将相应的增加道路建设成本。并且在道路运营过程中,由于交通量的激增、交通荷载日趋加大,导致路面结构承载力不足,早期病害较多,严重影响路面结构的耐久性。技术实现要素:鉴于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包括一个以上的道路单元,任一道路单元包括底面土工格栅、侧面土工格栅以及筑路材料,所述底面土工格栅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围成一容置所述筑路材料的空腔,所述底面土工格栅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相交处设有加强筋,所述加强筋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和所述侧面土工格栅之间通过胶粘剂固定,所述筑路材料填充于所述空腔内,所述筑路材料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侧面土工格栅以及加强筋粘结为一体从而构成所述道路单元。进一步地,所述筑路材料为混凝土预制块或混凝土。进一步地,混凝土预制块填充入所述空腔后,所述混凝土预制块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之间的缝隙采用胶凝材料填充。进一步地,所述胶凝材料为水泥基胶凝材料。进一步地,所述道路单元还包括中间层土格栅,所述中间层土格栅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相平行,且隔预定的距离,将所述空腔分隔成两个独立的子空腔,分别为第一子空腔和第二子空腔,所述第一子空腔和第二子空腔内均填充所述筑路材料。进一步地,所述中间层土格栅的周缘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相固定。进一步地,所述中间层土格栅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相交处设有加强筋。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将所述筑路材料填充于由所述底面土工格栅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围成的空腔内,并且将所述筑路材料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侧面土工格栅以及加强筋粘结为一体构成所述道路单元,增强道路的承载力,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案及其有益效果,将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详细说明。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下面的具体实施方式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但不应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图1:本实用新型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的示意图。各部件名称及其标号底面土工格栅:1侧面土工格栅:2筑路材料:3加强筋:4中间层土格栅:5具体实施方式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应当理解的是,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提供一种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包括一个以上的道路单元,任一道路单元包括底面土工格栅1、侧面土工格栅2以及筑路材料3。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围成一容置所述筑路材料3的空腔。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相交处设有加强筋4,所述加强筋4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和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之间通过胶粘剂固定。所述筑路材料3填充于所述空腔内,所述筑路材料3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侧面土工格栅2以及加强筋4粘结为一体构成所述道路单元,增强道路的承载力,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所述筑路材料3可以为混凝土预制块或混凝土。具体地,混凝土预制块是预先在模具中浇筑混凝土浆体硬化后形成的混凝土块,不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养生等处理。混凝土则是将混凝土浆体浇筑在空腔内硬化而成的。在施工过程中,在由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围成的空腔内填充多个混凝土预制块后,可以采用胶凝材料填充工格栅与混凝土预制块之间的缝隙,并对胶凝材料进行抹面或收面处理,待胶凝材料硬化后即可。其中,胶凝材料可以为水泥基胶凝材料,更具体地为水泥净浆、水泥砂浆等。可以理解,所述道路单元还可以包括中间层土格栅5,所述中间层土格栅5的周缘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相固定,且所述中间层土格栅5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之间间隔预定的距离,如此,所述中间层土格栅5将所述空腔分隔成两个独立的子空腔,分别为第一子空腔(图未标)和第二子空腔(图未标),所述第一子空腔和第二子空腔内仅填充所述筑路材料3。所述中间层土格栅5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相交处设有加强筋4。综上,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市政道路局部加固结构,将所述筑路材料3填充于由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与所述侧面土工格栅2围成的空腔内,并且将所述筑路材料3与所述底面土工格栅1、侧面土工格栅2以及加强筋4粘结为一体构成所述道路单元,增强道路的承载力,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只要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创造的思想,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不同实施例进行任意组合,均应当视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内容;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范围内,对技术方案进行多种简单的变型及不同实施例进行的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创造的思想的任意组合,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当前第1页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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