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结构锤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77539阅读:191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结构锤头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多结构锤头,包括锤头与锤柄,该锤头由三部分组成,即左右两端的副锤头,及设置在两个副锤头中间处的主锤头,所述锤头的前端面上设有三个连接孔,连接孔中间处设置有圆孔,锤柄的侧面贯穿锤柄设有一圆孔,所述锤头的侧面设有一销钉孔,该销钉孔与圆孔设置在同一平面内,并通过第一销钉贯穿整个锤头与锤柄实现连接;本发明使用于不同的场合,如靠在墙角边的钉子,由于钉子与墙脚互相依靠,因此受限于墙体,使用本发明的锤头可选择不同的锤柄位置,遇此情况可将锤柄装入两侧连接孔内,使得锤柄与锤头侧面处于同一平面内,此时锤头一面靠墙,往下用力即可,不必担心锤头损坏墙脚,使用范围更大。
【专利说明】一种多结构锤头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多结构锤头。
【背景技术】
[0002]当需要在墙脚边垂直敲击一个钉子时,人们会发现,由于锤子本身直径受限于墙面,因此,人们不能在正上方敲击钉子,遇到此情况时往往只能敲击钉子的一个半面,而且得防止锤子敲坏墙壁,一般用力都是斜向敲击过去,往往会敲偏或者敲坏墙壁,使用不方便。

【发明内容】

[0003]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范围大的多结构锤头。
[0004]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多结构锤头,包括锤头与锤柄,该锤头由三部分组成,即左右两端的副锤头,及设置在两个副锤头中间处的主锤头,所述锤头的前端面上设有三个连接孔,该连接孔的直径与锤柄的直径相等,连接孔中间处设置有圆孔,锤柄的侧面贯穿锤柄设有一圆孔,所述锤头的侧面设有一销钉孔,该销钉孔与圆孔设置在同一平面内,并通过第一销钉贯穿整个锤头与锤柄实现连接。
[0005]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主锤头呈“凸”字形,所述副锤头呈倒“L”形。
[0006]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主锤头与副锤头间通过第二销钉实现纵向连接。
[0007]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第一销钉、第二销钉均由钢材料制成。
[0008]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使用于不同的场合,如靠在墙角边的钉子,由于钉子与墙脚互相依靠,因此受限于墙体,使用本发明的锤头可选择不同的锤柄位置,遇此情况可将锤柄装入两侧连接孔内,使得锤柄与锤头侧面处于同一平面内,此时锤头一面靠墙,往下用力即可,不必担心锤头损坏墙脚,使用范围更大。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09]为了易于说明,本发明由下述的具体实施例及附图作以详细描述。
[0010]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0011]图2为锤头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的一种多结构锤头,包括锤头与锤柄6,该锤头由三部分组成,即左右两端的副锤头2,及设置在两个副锤头2中间处的主锤头1,所述锤头的前端面上设有三个连接孔4,该连接孔4的直径与锤柄6的直径相等,连接孔4中间处设置有圆孔,锤柄6的侧面贯穿锤柄设有一圆孔5,所述锤头的侧面设有一销钉孔,该销钉孔与圆孔5设置在同一平面内,并通过第一销钉3贯穿整个锤头与锤柄6实现连接。
[0013]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主锤头I呈“凸”字形,所述副锤头2呈倒“L”形。[0014]其中,主锤头i与副锤头2间通过第二销钉7实现纵向连接,第一销钉3、第二销钉7均由钢材料制成。
[0015]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使用于不同的场合,如靠在墙角边的钉子,由于钉子与墙脚互相依靠,因此受限于墙体,使用本发明的锤头可选择不同的锤柄位置,遇此情况可将锤柄装入两侧连接孔内,使得锤柄与锤头侧面处于同一平面内,此时锤头一面靠墙,往下用力即可,不必担心锤头损坏墙脚,使用范围更大。
[0016]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权利要求】
1.一种多结构锤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锤头与锤柄,该锤头由三部分组成,即左右两端的副锤头,及设置在两个副锤头中间处的主锤头,所述锤头的前端面上设有三个连接孔,该连接孔的直径与锤柄的直径相等,连接孔中间处设置有圆孔,锤柄的侧面贯穿锤柄设有一圆孔,所述锤头的侧面设有一销钉孔,该销钉孔与圆孔设置在同一平面内,并通过第一销钉贯穿整个锤头与锤柄实现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结构锤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锤头呈“凸”字形,所述副锤头呈倒“L”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结构锤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锤头与副锤头间通过第二销钉实现纵向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结构锤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销钉、第二销钉均由钢材料制成。
【文档编号】B25D1/00GK103692414SQ201310693142
【公开日】2014年4月2日 申请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优先权日:2013年12月11日
【发明者】沈建明 申请人:浙江新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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