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式辊道电机拆装工具及其拆装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150892阅读:102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悬挂式辊道减速箱的拆装工具;

本发明还涉及利用上述悬挂式辊道减速箱的拆装工具的拆装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在冶金工厂设备维修过程中,各类悬挂式辊道电机(例如减速箱)需要经常更换,实际作业过程中由于没有专用工具,存在不便拆装的情况。

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铜棒、大锤、撬棍等简易工具进行作业,不仅效率低而且拆装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函待一种能够保证安装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拆装工具。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种种不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保证安装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工具,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工具,电机连接于辊道轴颈上,包括连接块、定位螺杆、支撑杆和拉爪,所述定位螺杆纵向贯穿连接块且指向所述轴颈上的定位螺孔,所述定位螺杆对应连接块的上端、下端分别设有前螺母、后螺母,所述定位块左右两端各连接一横向的支撑杆,两个拉爪的顶端对应连接于两个支撑杆上,两个拉爪的底端相对弯折构成L形拉爪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杆螺纹连接于连接块两端。

进一步地,所述连接块两端设有向外突出的扳手止进凸起。

进一步地,所述L形拉爪结构的长臂与短臂连接处为过度圆弧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定位螺杆顶端设有外径大于连接块贯穿孔的六角螺帽。

进一步地,所述拉爪顶端设有与支撑杆同轴连接的螺孔。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两个拉爪置于电机两侧,调节两个拉爪之间的间距;

2)定位螺杆穿过连接块并与所述定位螺孔连接;

3)前螺母旋至顶端,调节后螺母使电机底部被拉爪勾住;

4)旋动后螺母将电机从辊道轴颈上拆出;

5)安装时,重复上述步骤1、2,连接块紧贴电机,前螺母预紧,反向旋动前螺母将电机安装在辊道轴颈上。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

1、工具使用后,安装质量有可靠保证;

2、操作简单,作业效率高,现场使用针对性强;

3、减少打击作业引起的安全隐患。

4、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1 连接块

2 定位螺杆

3 支撑杆

4 拉爪

5 前螺母

6 后螺母

7 电机

8 辊道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 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1所示,显示为本发明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工具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工具包括连接块1、定位螺杆2、支撑杆3和拉爪4。定位螺杆2的顶端设有外径大于连接块贯穿孔的六角螺帽,定位螺杆2纵向贯穿且与连接块1且指向辊道8的轴颈上的定位螺孔,定位螺杆2对应连接块1的上端、下端分别设有前螺母5、后螺母6。定位块的左右两端各连接一横向的支撑杆3,两个拉爪4的顶端对应连接于两个支撑杆上,两个拉爪4的底端相对弯折构成L形拉爪结构,并且L形拉爪结构的长臂与短臂连接处为过度圆弧结构。

以下结合悬挂式辊道电机的拆装方法作进一步详述,包括以下步骤:

1)首先将两个拉爪4置于电机7两侧,支撑杆3螺纹连接于连接块1的两端,并且在连接块两端设有向外突出的扳手止进凸起。拉爪顶端设有与支撑杆同轴连接的M30螺孔,支撑杆穿设于螺孔内,旋转支撑杆调节两个拉爪之间的间距,以适合现场设备尺寸。

2)然后将M20定位螺杆穿过连接块旋入辊道轴颈的M20定位螺孔中,以实现工具定位。

3)前螺母5旋至顶端,调节后螺母6使电机1的底部被拉爪4勾住;

4)用20mm的开口定位扳手顺时针旋动后螺母6,便能快速顺利的将电机从辊道轴颈上拆出。

5)安装时,重复上述步骤1、2,连接块1紧贴电机7的凸缘,前螺母5预紧,反向旋动前螺母5将电机1安装在辊道8的轴颈上。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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