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78285阅读:219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切割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发泡聚苯板是用作防水层的保护层,全称聚苯乙烯泡沫板,也可用于建筑墙体、屋面保温、复合保温板材的保温层,在建筑建筑物时,需要使用切割装置切割发泡聚苯板,但是现存在的切割装置多为一体式的,建筑工人在移动搬用过程中或者使用完成后,切割装置形状多为不规则,占用体积过大,移动或者存放不方便,满足不了建筑工人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包括切割装置本体,所述切割装置本体为中空结构,所述切割装置本体的一侧活动设有放置腔,所述切割装置本体的内壁上设有转动电机,所述转动电机通过输出轴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第一齿轮的一侧设有第二齿轮,且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啮合,所述第二齿轮安装于放置腔内,所述第二齿轮上设有转轮,所述放置腔远离切割装置本体的一侧活动设有切割片,且切割片延伸至放置腔外,所述切割片上设有转动轮,所述转动轮通过皮带连接有转轮,所述放置腔的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所述切割装置本体的内壁上设有安装块,所述安装块为中空结构,所述安装块上设有定位槽,且固定块活动安装于定位槽内,所述固定块上设有螺纹孔,所述螺纹孔内活动设有锁紧螺丝,所述切割装置本体的两侧对称设有第一槽口,且锁紧螺丝通过第一槽口延伸至切割装置本体外。

优选的,所述切割装置本体上设有第二槽口,且放置腔和固定块活动安装于第二槽口内。

优选的,所述放置腔远离切割装置本体的一侧设有第三槽口,且切割片活动安装于第三槽口内。

优选的,所述切割装置本体的内壁上设有固定座,且转动电机安装于固定座内。

优选的,所述切割装置本体远离放置腔的一侧设有提手,且提手上设有防滑层。

优选的,所述安装块上设有第四槽口,且锁紧螺丝活动设于第四槽口内。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增加固定块、安装块、螺纹孔、锁紧螺丝、定位槽和第一槽口,能够通过松动锁紧螺丝,锁紧螺丝和螺纹孔分离,快速分离切割装置本体和放置腔,操作简单,减小体积,便于移动或者存放,方便建筑工人的工作,满足工作需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的局部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中:1切割装置本体、2第一齿轮、3放置腔、4第二齿轮、5切割片、6固定块、7安装块、8定位槽、9螺纹孔、10锁紧螺丝、11第一槽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建筑外墙用发泡聚苯板切割装置,包括切割装置本体1,切割装置本体1为中空结构,切割装置本体1的一侧活动设有放置腔3,切割装置本体1的内壁上设有转动电机,转动电机通过输出轴连接有第一齿轮2,第一齿轮2的一侧设有第二齿轮4,且第一齿轮2和第二齿轮4啮合,第二齿轮4安装于放置腔3内,第二齿轮4上设有转轮,放置腔3远离切割装置本体1的一侧活动设有切割片5,且切割片5延伸至放置腔3外,切割片5上设有转动轮,转动轮通过皮带连接有转轮,放置腔3的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6,切割装置本体1的内壁上设有安装块7,安装块7为中空结构,安装块7上设有定位槽8,且固定块6活动安装于定位槽8内,固定块6上设有螺纹孔9,螺纹孔9内活动设有锁紧螺丝10,切割装置本体1的两侧对称设有第一槽口11,且锁紧螺丝10通过第一槽口11延伸至切割装置本体1外,切割装置本体1上设有第二槽口,且放置腔3和固定块6活动安装于第二槽口内,放置腔3远离切割装置本体1的一侧设有第三槽口,且切割片5活动安装于第三槽口内,切割装置本体1的内壁上设有固定座,且转动电机安装于固定座内,切割装置本体1远离放置腔3的一侧设有提手,且提手上设有防滑层,安装块7上设有第四槽口,且锁紧螺丝10活动设于第四槽口内。

建筑工人使用切割装置本体1时,当需要移动或者存放的时候,旋转锁紧螺丝10,锁紧螺丝10脱离螺纹孔9,拉动放置腔3,固定块6在定位槽8内活动,放置腔3通过第二槽口和切割装置本体1分离,减小体积,便于移动或者存放,满足工作需求,需要使用的时候,固定块6对准定位槽8,向靠近切割装置本体1的一侧移动放置腔3,固定块6进入定位槽8内,旋转锁紧螺丝10,锁紧螺丝10进入螺纹孔9内,固定放置腔3,操作简单,方便建筑工人工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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