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型门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85394发布日期:2018-09-21 19:45阅读:25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档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智能型门挡。



背景技术:

门档通常是用于门的内侧,沿着门的下摆延伸设置,通常是为了限制门的开合幅度,例如防止门意外关闭,目前的门档主要包括门档本体、防滑槽和手柄,所述的门档本体一端连接有手柄,门档本体上设置有若干条齿状间隔排列的防滑条和防滑槽,所述的手柄通过螺钉与门档本体螺旋固定,从而实现着对门板的限位作用。

有时在外住宿时,有些房间没有内锁,因此会担心有他人侵入房内。目前的门挡,只能挡门,并无法提供警示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智能型门挡,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智能型门挡,包括门板和主体结构,所述主体结构底端设有橡胶配重垫,所述主体结构上端安装有推动结构,所述推动结构包括推杆,所述推杆的前端固定连接有楔形板,推杆的后端穿过主体结构连接有圆形推板,圆形推板外侧设有警示风铃,所述主体结构上端中部由外向内穿接有控制杆。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推杆上设有与控制杆相互配合的卡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警示风铃沿着圆形推板环形安装在主体结构右侧内部。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推杆中部外侧套有弹簧。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所述一种智能型门挡,结构合理,设计新颖,既可用来挡门也可用来产生警示声响同时开门或关门都会产生警示声响,且通过警示风铃之间的相互撞击,可持续发出声音,不须电力,就可使用,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智能型门挡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一种智能型门挡在只发挥门挡却不发挥警示作用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一种智能型门挡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智能型门挡,包括门板1和主体结构2,所述主体结构2放置于地面,所述主体结构2底端设有橡胶配重垫3,可增加重量,所述主体结构2上端安装有推动结构,所述推动结构包括推杆8,所述推杆8中部外侧套有弹簧7,其中整个推动结构通过弹簧7而为可复位式设计,可随着门板1往室内推动而产生位移,所述推杆8上设有与控制杆6相互配合的卡槽,所述推杆8的前端固定连接有楔形板9,推杆8的后端穿过主体结构2连接有圆形推板4,圆形推板4外侧设有警示风铃5,所述警示风铃5位在主体结构2内,警示风铃5的结构包含多个垂吊的风铃,风铃的设置位置恰好对应于推杆8的圆形推板4,因此当推杆8往房内位移时,可令推杆8的圆形推板4推动并撞击风铃,进而产生声响,由于推杆8的圆形推板4系位于多个风铃之间,因此当推杆8往房外移动时,会再次敲击风铃发出警示声,所述警示风铃5沿着圆形推板4环形安装在主体结构2右侧内部,所述主体结构2上端中部由外向内穿接有控制杆6,此控制杆6为杆体,且由外向内穿设于主体结构2上,当使用者不想让推杆8移动时,可将控制杆6插入推杆8的卡槽中,即可令推杆8无法移动。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在外租屋或住宿时,就可将这个智能型门挡放置在门口,因此,当有第三人将门板打开时,就会推动推杆8向房内移动,并敲击警示风铃5产生警示声音,本实用新型不仅可作为门挡使用,也可达到吓阻效果,其中,此门挡不需靠电力就可运作,因此出外旅行时,不须担心电池的电力用完,实用性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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