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楼逃生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36579阅读:256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楼逃生设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逃生设备的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高楼逃生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楼住宅已经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要形式,而在高楼火灾中,救援车的云梯只能上升至有限的高度,因此对于居住的楼层较高的单元无法实现救援,而高楼结构中的弱电井道和楼梯等又构成了较好的烟囱效应,因此楼道内必然无法从上往下逃生。现有技术中,遇到高楼火情较大的情况时只能要求用户往楼顶逃生,借助于救援直升机进行人员的撤离。

但是在火灾中完全依靠救援直升机进行救援,不仅救援人数有限,而且耗时长,并且对于各个单元的用户其均需要移动至楼顶,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耗时长而且增加了人员受到楼道内浓烟伤害的风险。

另外,现有技术中也有存在高楼逃生器,其通过绳索进行人员的降落。但是这一高楼逃生器存在绳索断裂的风险,并且受绳索长度限制,因此局限性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其可以使用户从外墙面上快速降落,从而远离楼道内火情。

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它包括一固定于墙体上的滑轨,滑轨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延伸,其特征在于:滑轨上设有一滑槽,滑槽的槽口位置的宽度小于槽底位置的宽度,所述滑轨上位于滑槽所对应的位置设有一滑板,滑板的正面安装有一用于固定人员的固定机构,滑板的背面位于设有一连接杆,连接杆的一端与滑板的背面固定,连接杆的另一端经滑槽的槽口延伸至滑槽内,所述滑槽内设有一减速机构,所述减速机构固定于连接杆上,且当滑板通过连接杆带动减速机构沿重力方向下行时减速机构与滑槽的内侧壁滑动摩擦,用于降低滑板下行的速度。

所述的滑轨嵌入墙体内,且滑轨位于滑槽槽口所在位置的端面与墙体的外墙面位于同一竖直平面内。

所述滑板的背面与墙体外墙面之间的间距小于10mm。

所述的连接杆为两个,两个连接杆沿滑板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且各连接杆位于滑槽内的端部分别与各自对应的减速机构固定连接。

所述的减速机构包括一套管,套管的两端分别设有一顶杆,各顶杆的一端分别插入套管的中心通孔内,且顶杆与套管的中心通孔滑动配合,顶杆外露于套管外的端部设有一摩擦片,套管内位于两个顶杆之间的区域设有一预紧弹簧,预紧弹簧的两端分别与两个顶杆位于套管内的端部抵靠,用于推动顶杆沿套管的轴向朝套管外运动,两个顶杆上的摩擦片分别与滑槽内相对称的两个侧壁相抵靠。

所述滑槽沿重力方向近上端的宽度大于滑槽近下端的宽度,且滑槽的宽度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呈线性减小。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发明的一种高楼逃生设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可以借助外墙上的滑轨直接降落,因此可以便于用户快速撤离,其次,不受楼层高度限制,适用于城市高楼的逃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高楼逃生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左视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滑轨部分内部结构示意图。

其中,1、墙体,2、滑轨,3、滑槽,4、滑板,5、固定机构,6、连接杆,7、套管,8、顶杆,9、摩擦片,10、预紧弹簧;

B是指滑槽沿重力方向的上端的宽度;

D是指滑槽沿重力方向的下端的宽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本发明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它包括一固定于墙体1上的滑轨2,滑轨2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延伸,其特征在于:滑轨2上设有一滑槽3,滑槽3的槽口位置的宽度小于槽底位置的宽度,所述滑轨2上位于滑槽3所对应的位置设有一滑板4,滑板4的正面安装有一用于固定人员的固定机构5,滑板4的背面位于设有一连接杆6,连接杆6的一端与滑板4的背面固定,连接杆6的另一端经滑槽3的槽口延伸至滑槽3内,所述滑槽3内设有一减速机构,所述减速机构固定于连接杆6上,且当滑板4通过连接杆6带动减速机构沿重力方向下行时减速机构与滑槽3的内侧壁滑动摩擦,用于降低滑板4下行的速度。

所述的滑轨2嵌入墙体1内,且滑轨2位于滑槽3槽口所在位置的端面与墙体1的外墙面位于同一竖直平面内。

所述滑板4的背面与墙体1外墙面之间的间距小于10mm。

所述的连接杆6为两个,两个连接杆6沿滑板4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且各连接杆6位于滑槽3内的端部分别与各自对应的减速机构固定连接。

所述的减速机构包括一套管7,套管7的两端分别设有一顶杆8,各顶杆8的一端分别插入套管7的中心通孔内,且顶杆8与套管7的中心通孔滑动配合,顶杆8外露于套管7外的端部设有一摩擦片9,套管7内位于两个顶杆8之间的区域设有一预紧弹簧10,预紧弹簧10的两端分别与两个顶杆8位于套管7内的端部抵靠,用于推动顶杆8沿套管7的轴向朝套管7外运动,两个顶杆8上的摩擦片9分别与滑槽3内相对称的两个侧壁相抵靠。

所述滑槽3沿重力方向近上端的宽度B大于滑槽3近下端的宽度,且滑槽3的宽度D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呈线性减小。

以上就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发明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发明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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