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纤维,具体涉及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纺织品纤维层出不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纤维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纤维大多都效果较为单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着美观外基本不具备其他功能,导致面料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回潮率高、吸湿透气性好、防静电、不起球、柔软舒适、抗菌防霉的特点的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彩棉纤维、莫代尔纤维、天丝纤维以及甲壳素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铜氨纤维和竹浆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3-40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27-34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2-28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19-25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1-57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6-52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3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27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2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19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1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6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6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31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5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23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4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9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40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34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8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25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7份,所述竹浆纤维占52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本发明具有回潮率高、吸湿透气性好、防静电、不起球、柔软舒适、抗菌防霉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彩棉纤维、莫代尔纤维、天丝纤维以及甲壳素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铜氨纤维和竹浆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3-40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27-34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2-28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19-25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1-57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6-52份。
实施例一
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彩棉纤维、莫代尔纤维、天丝纤维以及甲壳素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铜氨纤维和竹浆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3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27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2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19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1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6份。
实施例二
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彩棉纤维、莫代尔纤维、天丝纤维以及甲壳素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铜氨纤维和竹浆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36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31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5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23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4份,所述竹浆纤维占49份。
实施例三
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彩棉纤维、莫代尔纤维、天丝纤维以及甲壳素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铜氨纤维和竹浆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彩棉纤维占40份,所述莫代尔纤维占34份,所述天丝纤维占28份,所述甲壳素纤维占25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铜氨纤维占57份,所述竹浆纤维占52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不起球抗静电舒适混纺纤维,本发明具有回潮率高、吸湿透气性好、防静电、不起球、柔软舒适、抗菌防霉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