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48157发布日期:2018-06-22 04:24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自动化办公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



背景技术:

便携式打印机就是指体积小巧,易于携带的打印机,主要是为了满足用户在移动途中打印需要而设计。办公用便携式打印机和照片打印机一般采用USB作为有线数据通讯接口

另外,便携式打印机也采用无线通讯。其中常用的无线通讯形式有分红外(IrDA)、蓝牙(BLUETOOTH)、WIFI(802.11b/g)、RF2.4G无线、RF433MHz无线。

红外技术在2007年前还有不少便携式打印机上使用,但是随着笔记本电脑、手机逐步淘汰红外技术,采用红外技术的打印机越来越少蓝牙式主流的便携式打印机的无线数据通讯技术,优点是低功耗、无方向性,缺点是传输距离有限,前期设置和配对较繁琐WIFI是部分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和标签打印机采用的技术,优点是传输距离远,无方向性,缺点是对完全依赖电池工作的打印机来说功耗较高RF2.4G无线属于民用免费频段,随着技术的成熟成本的下降在电脑外设领域广泛应用后也开始被使用到打印机的无线通讯中。耗电量低,传输距离远,最大有效距离在30米左右。RF433MHz无线频段相比以上更高频的无线频段有着更高的穿透力,最大有效距离在100米左右,多被用于组建小范围的私有无线网络,打印机可以随时接收到网络范围内移动办公设备的请求执行打印。

便携式打印机经常在工地或野外等办公条件较差的地方使用,因此会出现没有合适的地方放置便携式打印机的情况。便携式打印机为电子设备,直接放在地面上容易进水或被其他污染物进入壳体内,造成内部零件损坏的情况发生。

另外便携式打印机经常被携带外出办公使用,因此容易磕碰造成打印机损坏影响正常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便携式打印机没有升降功能和容易磕碰损坏的问题。

为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底面设有升降台,升降台底面和壳体上表面上设有防摔材料层;

上述升降台为剪叉式结构手动升降台。

上述升降台包括折叠摇柄,摇柄设置在升降台前表面上。

上述摇柄分为第一节和与第一节通过销轴连接的第二节;

所述第一节上设有用于卡放第二节的卡槽一。

上述摇柄包括圆形摇柄座,壳体前表面和升降台底座上设有用于卡放摇柄座的上下对称的半圆形卡槽二。

上述防摔材料层为具有瓦楞纸结构的硅胶层。

本发明提供的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提供了可升降的设计,使用者在户外或环境不好的办公场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时,只需将摇柄打开摇动摇柄升高升降架,即可避免将便携式打印机放在地面上,也就避免了直接放在地面上容易进水或被其他污染物进入壳体内,造成内部零件损坏的情况发生。防摔材料层的设计起到了保护壳体的作用,避免磕碰损坏设备。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一种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结构示意图。

1、壳体;2、圆形摇柄座;3、升降台;4、瓦楞纸结构的硅胶层;5、摇柄;6、第一节;7、销轴;8、第二节;9、卡槽一;10、卡槽二。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为了现有技术中便携式打印机没有升降功能和容易磕碰损坏的问题,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图1所示的可升降的防摔便携式打印机,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底面设有升降台3,升降台3底面和壳体1上表面上设有防摔材料层,升降台3为剪叉式结构手动升降台。

在户外或环境不好的办公场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时,升高升降台3,即可避免将便携式打印机放在地面上,杜绝了设备直接放在地面上容易进水或被其他污染物进入壳体内,造成内部零件损坏的情况发生。防摔材料层的设计起到了保护壳体的作用,避免磕碰损坏设备。

实施例二:

在实施例一基础上,本实施例提供了如图1所示的升降台3包括折叠摇柄5,摇柄5设置在升降台前表面上。摇柄5分为第一节6和与第一节6通过销轴7连接的第二节8;第一节6上设有用于卡放第二节8的卡槽一9。

使用者只需将第二节8摇柄5通过销轴7转动至与第一节6摇柄5处于一条直线,然后摇动手柄5升高升降台,即可使便携式打印机与地面隔离开,避免将便携式打印机放在地面上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坏。摇柄2的两节式设计减少了空间,便于使用者携带。

摇柄5包括圆形摇柄座2,壳体1前表面和升降台3底座11上设有用于卡放摇柄座2的上下对称的半圆形卡槽二10。不使用升降台3时,剪叉式结构处于压缩状态,壳体1前表面和升降台3底座之间空间较小,卡槽二10可以卡放摇柄座2,减小升降台的占用空间,便于使用者携带。

防摔材料层为具有瓦楞纸结构的硅胶层4,硅胶材质的弹性较好,配合瓦楞纸结构的优良减震性能,可以有效抵御外界对于壳体1的磕碰。

以上例举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举例说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凡是与本发明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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