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92621阅读:38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科普体验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失重体验装置包含水下装置和大型地面机械装置。水下装置需要容积较大的水池以及非常专业的服装,对体验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一般主要用于真实宇航员的训练。大型地面装置一般采用悬空固定结构,采用电机驱动,这类装置可操作性不强,建造成本高,安全性差。

现有装置采用单杆可移动机械装置,配合滑轮结构,可以实现前后左右上下的移动以及围绕铅垂线方向的旋转运动。机械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感受真切。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包括:支架、悬吊机构、升降绳索;

支架底部设有多个万向轮,支架顶部设有一个定滑轮,悬吊机构上设有用于失重体验的体验位,升降绳索包括依次连接的拉动段、滑动段、连接段,升降绳索的滑动段绕过定滑轮且连接段远离滑动段一端与悬吊机构连接。

优选地,支架包括第一立架、第二立架和横梁,第一立架底部设有多个第一万向轮,第二立架底部设有第二万向轮,第一立架和第二立架相对设置,横梁位于第一立架和第二立架之间且两端分别通过第一立架和第二立架支撑,定滑轮固定在横梁上,悬吊机构位于第一立架和第二立架之间。

优选地,第一立架、第二立架、横梁均采用钢管制成。

优选地,升降绳索的滑动段靠近拉动段一端设有第一限位凸起,滑动段靠近连接段一端设有第二限位凸起,定滑轮上设有用于对第一限位凸起和第二限位凸起进行限位的限位件。

本实用新型中,所提出的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支架底部设有多个万向轮,支架顶部设有一个定滑轮,悬吊机构上设有用于失重体验的体验位,升降绳索包括依次连接的拉动段、滑动段、连接段,升降绳索的滑动段绕过定滑轮且连接段远离滑动段一端与悬吊机构连接。通过上述优化设计的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机械结构简单,通过支架底部设置万向轮,实现可移动,配合滑轮结构,通过多个体验者配合操作,可以实现前后左右上下的移动以及围绕竖直铅垂线方向的旋转运动,操作灵活,实现真切的互动感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2所示,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参照图1和2,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包括:支架、悬吊机构2、升降绳索3;

支架底部设有多个万向轮,支架顶部设有一个定滑轮4,悬吊机构2上设有用于失重体验的体验位,升降绳索3包括依次连接的拉动段、滑动段、连接段,升降绳索3的滑动段绕过定滑轮4且连接段远离滑动段一端与悬吊机构2连接。

本实施例的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一个体验者固定在悬吊机构的体验位上,其他体验者通过旋转支架和拉动升降绳索,使得悬吊机构上的体验者能够体验前后左右上下的移动以及围绕竖直铅垂线方向的旋转运动,操作灵活,并且大大提高互动感受。

在本实施例中,所提出的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支架底部设有多个万向轮,支架顶部设有一个定滑轮,悬吊机构上设有用于失重体验的体验位,升降绳索包括依次连接的拉动段、滑动段、连接段,升降绳索的滑动段绕过定滑轮且连接段远离滑动段一端与悬吊机构连接。通过上述优化设计的多自由度悬吊失重体验装置,机械结构简单,通过支架底部设置万向轮,实现可移动,配合滑轮结构,通过多个体验者配合操作,可以实现前后左右上下的移动以及围绕竖直铅垂线方向的旋转运动,操作灵活,实现真切的互动感受。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支架包括第一立架11、第二立架12和横梁13,第一立架11底部设有多个第一万向轮51,第二立架12底部设有第二万向轮52,第一立架11和第二立架12相对设置,横梁13位于第一立架11和第二立架12之间且两端分别通过第一立架11和第二立架12支撑,定滑轮4固定在横梁13上,悬吊机构2位于第一立架11和第二立架12之间,保证支架支撑的稳定性。

在具体设计中,第一立架11、第二立架12、横梁13均采用钢管制成,保证支架的机械强度。

在其他具体实施方式中,升降绳索3的滑动段靠近拉动段一端设有第一限位凸起31,滑动段靠近连接段一端设有第二限位凸起32,定滑轮4上设有用于对第一限位凸起31和第二限位凸起32进行限位的限位件6,通过升降绳索使得悬吊机构升降时,第一限位凸起和第二限位凸起与限位件配合,对悬吊机构的最高位置和最低位置进行限位,保证升降安全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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