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更换广告画面纸的面板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13363阅读:344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便更换广告画面纸的面板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方便更换广告画面纸的面板装置。



背景技术:

广告牌是广告传播载体中的一种,作为信息宣传、公告的重要工具,广告牌矗立于各个人流集散地,由于广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需要不停的更换广告内容来满足信息的更换需求,现有广告牌面板的主要安装方式有以下几种:

(1)采用铁板折成存放资料的盒子;

(2)用装饰螺钉固定广告画面纸的四个角;

(3)通过面板上下凹槽夹住面板。

(4)翻开式型材边框压住画面。

以上安装方式存在的问题:更换广告画面时操作不够方便,操作时间长,工作效率低,面板边框缝隙较大,四角尖锐不安全,易损伤画面内容,不能满足快速更换大批量广告的需求,且制作方法复杂、工序多,外观不够美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方便更换广告画面纸的面板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更换广告画面时操作不够方便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方便更换广告画面纸的面板装置,包括大小和形状均相同的铝塑盖板、ABS基座、透明亚克力板;所述铝塑盖板安装在ABS基座一侧,该铝塑盖板与ABS基座上均设有一个通孔,两个通孔大小相同,位置对齐;所述ABS基座另一侧上下方均设有一根金属条,所述透明亚克力板通过设置在其上的磁条与金属条相吸的方式与ABS基座另一侧连接,将广告画面纸固定在该透明亚克力板与ABS基座之间。

进一步地,所述ABS基座上还设有用于垫住广告画面纸的绒布。

再进一步地,所述ABS基座上还设有至少一个横竖切换孔。

更进一步地,所述ABS基座上还设有加强筋。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边框极窄,可使用面积更大;更换广告画面纸时,直接通过铝塑盖板、ABS基座上设置的通孔按压即可分开旧的广告画面纸和透明亚克力板,实现更换操作,能将更换广告画面纸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更换广告画面时操作不够方便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通过镶嵌金属条,与面板的磁条相吸引,吸住画面纸和透明面板,不用设置装饰螺钉固定,使得整体美观,且避免了突出、尖角等不安全的因素。

(3)本实用新型ABS基座上设置的横竖切换孔可以方便ABS基座与其他配件进行搭配。

(4)本实用新型ABS基座上设置的加强筋使得装置的结构更为稳固,延长整个装置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爆炸示意图。

图3为图2旋转后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铝塑盖板,2-ABS基座,3-通孔,4-横竖切换孔,5-加强筋,6-金属条,7-绒布,8-透明亚克力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一种新型面板装置,用于放置广告画面纸,并方便其更换,包括大小和形状均相同的铝塑盖板1、ABS基座2、透明亚克力板8,所述铝塑盖板1安装在ABS基座2一侧,该铝塑盖板1与ABS基座2上均设有一个通孔3,两个通孔大小相同,位置对齐。所述ABS基座2另一侧上下方均设有一根金属条6,所述透明亚克力板8通过设置在其上的磁条与金属条6相吸的方式与ABS基座2另一侧连接,将广告画面纸固定在该透明亚克力板与ABS基座之间。

本实施例安装广告画面纸时,通过铝塑盖板1以及ABS基座2上设置的通孔3按压透明亚克力板8直至将透明亚克力板8与ABS基座2分开,再将广告画面纸铺在ABS基座上的绒布7的表面,最后通过透明亚克力板8将广告画面纸固定。

本实施例更换广告画面纸时,直接通过铝塑盖板1、ABS基座2上设置的通孔3按压即可分开旧的广告画面纸和透明亚克力板8,实现更换操作,能将更换广告画面纸的时间大大缩短且不易损伤广告画面纸,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更换广告画面时操作不够方便、画面易损伤、面板可用面积较小的问题;通过镶嵌金属条6,与面板的磁条相吸引,吸住透明面板,不用设置装饰螺钉固定,使得整体美观,且避免了突出、尖角等不安全的因素。

实施例2

在实施例1所述的一种新型面板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述广告画面纸与ABS基座2之间还垫有绒布7,保证广告画面纸在竖直面上受到的摩擦力,避免广告画面纸因重力影响滑落至面板的底部。

实施例3

在实施例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面板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述ABS基座2上还设有2个横竖切换孔4,面板经横竖切换孔4固定于支架上,且面板还能通过横竖切换孔4进行横竖方向的切换。

实施例4

在实施例3所述的一种新型面板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述ABS基座2上还设有加强筋5,使得面板装置的结构更为稳固,增加了面板的使用寿命。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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