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31358发布日期:2020-03-31 17:07阅读:2104来源:国知局
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风琴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



背景技术:

手风琴即能独奏,又能伴奏,还能合奏,且表现力独特,深爱广大音乐爱好者喜爱。但是手风琴笨重,且价格昂贵,手风琴发音部分由多组金属簧片组成比较重,一般72贝司以上的手风琴都在10公斤左右;音量难控制,簧片发声由风箱推拉控制,不拉风箱就没声音,拉风箱练琴会影响他人;键盘(钮)无法直视,对初学者来说入门难,导致其不便于进行练习。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手风琴笨重且不便于练习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包括左手贝司键钮板和右手旋律键钮板,所述右手旋律键钮板内安装有带有播放功能的音源电路板,所述左手贝司键钮板和右手旋律键钮板与音源电路板分别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连接。

优选的,所述左手贝司键钮板和右手旋律键钮板的下端共同固定连接有一根可拆卸肩带。

优选的,所述右手旋律键钮板上包括音色选择、音量选择、节奏选择、速度显示和电源开关。

优选的,所述右手旋律键钮板上安装有数据端口a,所述左手贝司键钮板上安装有数据端口b和数据端口c。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该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通过设置左手贝司键钮板、右手旋律键钮板、音源电路板,利用音源电路板代替手风琴的簧片和风箱,使得声音得到控制,可用耳机插入耳机插孔中进行练习,也可用电子音响进行扩音,利用左手贝司键钮板和右手旋律键钮板有效的降低了重量;此练习器既可挂在身上象拉手风琴一样练习、演奏,又可将两块键钮板平放在桌面弹奏,对初学者练习指法很有好处,有了此练习器就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的练习了,有助于增强学习者信心和技巧训练,且价格便宜。

该装置中未涉及部分均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可采用现有技术加以实现,本实用新型降低重量的同时便于初学者进行指法练习,且价格便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左手贝司键钮板、2右手旋律键钮板、3音源电路板、4可拆卸肩带、5音色选择、6音量选择、7节奏选择、8速度显示、9电源开关、10数据端口a、11数据端口b、12数据端口c。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照图1,一种巴扬手风琴指法练习器,包括左手贝司键钮板1和右手旋律键钮板2,右手旋律键钮板2内安装有带有播放功能的音源电路板3,音源电路板3上安装有耳机插孔,左手贝司键钮板1和右手旋律键钮板2与音源电路板3分别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连接,利用音源电路板3代替手风琴的簧片和风箱,使得声音得到控制,可用耳机插入耳机插孔中进行练习,也可用电子音响进行扩音,利用左手贝司键钮板1和右手旋律键钮板2有效的降低了重量;此练习器既可挂在身上象拉手风琴一样练习、演奏,又可将两块键钮板平放在桌面弹奏,对初学者练习指法很有好处,有了此练习器就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欲的练习了,有助于增强学习者信心和技巧训练,且价格便宜。

左手贝司键钮板1和右手旋律键钮板2的下端共同固定连接有一根可拆卸肩带4,通过可拆卸肩带4可以方便的将练习器挂在肩头进行练习。

右手旋律键钮板2上包括音色选择5、音量选择6、节奏选择7、速度显示8和电源开关9。

右手旋律键钮板2上安装有数据端口a10,左手贝司键钮板1上安装有数据端口b11和数据端口c12,通过数据端口a10和数据端口b11之间可插设数据线。

本实用新型中,利用音源电路板3代替手风琴的簧片和风箱,使得声音得到控制,可用耳机插入耳机插孔中进行练习,也可用电子音响进行扩音,利用左手贝司键钮板1和右手旋律键钮板2有效的降低了重量;此练习器既可挂在身上象拉手风琴一样练习、演奏,又可将两块键钮板平放在桌面弹奏,对初学者练习指法很有好处,有了此练习器就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的练习了,有助于增强学习者信心和技巧训练,且价格便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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