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顶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48083阅读:957来源:国知局
吸顶灯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照明灯具,特别是指一种吸顶灯。



背景技术:

吸顶灯由于其贴紧天花板,在视觉上与天花板融为一体而产生的较好的美感,为此,吸顶灯为越来越多的用户所喜爱。目前市场上的吸顶灯在安装完成后,灯罩顶部与天花板之间是存在间隙的(这是因为灯罩的安装是通过灯盘上的旋转扣固定的,为隐藏该旋转扣,只能在灯罩边沿设计一定尺寸的间隙),且多数灯罩与灯盘之间并非密封连接,所以使用一定时间后,能够发现灯罩内会存在阴影区,最常见的原因是小飞虫驱光而进入灯罩内,飞虫尸体堆积形成阴影区。用户经常需要对其进行清理以保证亮度和美观的需求,使用存在不便;而飞虫的进入可能会造成灯盘上线路短路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吸顶灯,以克服现有的吸顶灯存在的飞虫容易进入灯内而影响照明、美观,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吸顶灯,包括灯体,灯体配置有灯盘、发光体及连接电源的接线电路。该灯盘的顶面设有凹腔,灯体配置有灯头,灯头装配于该凹腔内。进一步地,上述灯头与上述灯盘一体连接;或者,该灯头与该灯盘通过螺丝锁固连接为一体。上述发光体和上述接线电路装配于该灯盘的底面或者外侧面上。上述灯盘顶面与天花板贴合连接。上述灯盘配设有灯罩,上述发光体包覆于灯罩与灯盘围成的容置腔内。上述灯罩与上述灯盘螺纹旋合连接或者粘合连接。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的吸顶灯的结构简单,容易生产,生产成本低;另外,本实用新型的灯头、灯盘和灯罩的连接方式,使得所围成的容置腔为封闭的腔体,能够有效防止飞虫、爬虫、尘埃等进入容置腔内,从而长久保证灯罩的清洁性、透光性和美观性,也保障了吸顶灯使用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分体式吸顶灯和灯座连接状态的剖视结构示意。

图2为与本实用新型的吸顶灯配合使用的灯座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吸顶灯配置的灯头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体式吸顶灯和灯座连接状态的剖视结构示意。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吸顶灯,灯体1,灯体1配置有发光体11及连接电源的接线电路12,发光体11优选为led发光体11。参照图1,灯体1的灯头14通过螺栓锁固的方式连接有灯盘13;或者,参照图4,灯头14和灯盘13一体注塑成型。灯盘13的顶面设有凹腔130,灯头14装配于该凹腔130内,上述灯盘13顶面与上述灯座2处于同一平面,即安装时,灯盘13的顶面能够与天花板贴合连接。该接线电路12装配于该灯盘13的底面,该发光体11装配于该灯盘13的底面或者侧面上。上述灯盘13配设有灯罩15,灯罩15优选通过螺纹旋合装配于灯盘13上,上述发光体11包覆于灯罩15与灯盘13围成的容置腔150内。灯头14、灯盘13和灯罩15的连接方式,使得所围成的容置腔150为封闭的腔体,能够有效防止飞虫、爬虫、尘埃等进入容置腔150内,从而长久保证灯罩15的清洁性、透光性和美观性,也保障了吸顶灯使用的安全性。

另外,参照图1、图2,与本实用新型的吸顶灯配合使用灯座2由一体连接的连接座21和安装头22构成,连接座21与预埋的标准接线盒通过螺丝锁固连接,安装头22设有外螺纹。参照图1、图3,上述灯体1的灯头14设有第一通孔140,第一通孔140内壁设有与该安装头22外螺纹相配适的内螺纹。继续参照图1,灯座2配设有接通电源的接线口23,上述接线电路12与该接线口23通过公母接扣24插合导电连接;公母接扣24的连接方式,拆解和插接都十分简便,而这样的连接方式使得灯头14和灯座2的结构十分简单,容易生产,且生产成本能够得到有效降低。继续参照图2,灯座2设有第二通孔20,该第二通孔20与灯座2同轴,该接线口23由该第二通孔20穿过。本实施方式的灯座2和灯头14的结构十分简单,灯座2的螺纹设于外表面(即安装头22的外螺纹),使得螺纹的表面积可以更大,可以根据灯体1的载荷而进行螺纹尺寸需求设计,保证灯体1的装配的安全性,目前市场上常见材质(如塑料、电木、陶瓷灯座2等)所制作的灯座2都能够满足载荷需求。

参照图1至图3,本实施方式的照明装置安装方式为:首先,灯座2通过两根螺栓与预埋的标准接线盒的两个钉位锁合即可完成灯座2的安装;然后,将灯体1上由第一通孔140伸出的导线连接的接头与接线口23上的接头插合扣接即完成了电源的接入操作;最后,将灯体1的灯头14与灯座2的安装头22进行旋合,直至灯体1的顶部与天花板直接接触后即可停止转动,如此即完成本实施方式的照明装置的安装。操作十分简便、快捷,使用十分的方便。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