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洗墙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71112发布日期:2018-09-07 22:54阅读:29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照明灯具技术领域,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洗墙灯。



背景技术:

洗墙灯主要作为建筑装饰照明之用,还可以用来勾勒大型建筑的轮廓。现有的洗墙灯,结构复杂,安装不便,且洗墙灯的投射方向固定,投光角度比较单一,无法根据实际投射需要调整投射角度,使用不是很方便,且无法适应更多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洗墙灯,提供了一种安装方便、投射角度可调整的洗墙灯。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洗墙灯,包括底座、支撑杆甲、支撑杆乙、伸缩套杆及洗墙灯主体,所述底座两端连接有地栓,所述底座的上方固定有支撑杆甲,所述支撑杆甲的上端铰接有支撑杆乙,所述支撑杆乙的另一端铰接有伸缩套杆,所述伸缩套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支撑杆甲的下端铰接,所述支撑杆甲、支撑杆乙及伸缩套杆连接构成可调节的三角支架,所述洗墙灯主体固定在所述支撑杆乙的上表面,所述洗墙灯主体的下表面设有凸块,所述凸块内穿设有弹性杆,所述弹性杆的中部为压缩弹簧,所述支撑杆乙的内部设有若干对定位块,每对定位块之间的距离自上而下逐渐变小,所述定位块内侧相向开设有一对定位孔,所述弹性杆的两端嵌入所述定位块的内部将洗墙灯主体固定在支撑杆乙的上方。

所述伸缩套杆由第一套杆及第二套杆套接组成,所述第一套杆及所述第二套杆的表面均开设有通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洗墙灯主体可快速固定在可调支架上方,结构稳定,组装效率高;洗墙灯主体的投射角度可通过可调支架进行自行调整,能够满足不同的安装需求,适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洗墙灯主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支撑杆乙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支撑杆甲;3、支撑杆乙;4、伸缩套杆;5、第一套杆;6、第二套杆;7、洗墙灯主体;8、地栓;9、通孔;10、凸块;11、弹性杆;12、定位块;13、定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一种洗墙灯,包括底座1、支撑杆甲2、支撑杆乙3、伸缩套杆4及洗墙灯主体7,所述底座1两端连接有地栓8,所述底座1的上方固定有支撑杆甲2,所述支撑杆甲2的上端铰接有支撑杆乙3,所述支撑杆乙3的另一端铰接有伸缩套杆4,所述伸缩套杆4的另一端与所述支撑杆甲2的下端铰接,所述支撑杆甲2、支撑杆乙3及伸缩套杆4连接构成可调节的三角支架,所述洗墙灯主体7固定在所述支撑杆乙3的上表面,所述洗墙灯主体7的下表面设有凸块10,所述凸块10内穿设有弹性杆11,所述弹性杆11的中部为压缩弹簧,所述支撑杆乙3的内部设有若干对定位块12,每对定位块12之间的距离自上而下逐渐变小,所述定位块12内侧相向开设有一对定位孔13,所述弹性杆11的两端嵌入所述定位块12的内部将洗墙灯主体7固定在支撑杆乙3的上方。

所述伸缩套杆4由第一套杆5及第二套杆6套接组成,所述第一套杆5及所述第二套杆6的表面均开设有通孔9。

如说明书附图图1所示,一种洗墙灯,包括底座1、支撑杆甲2、支撑杆乙3、伸缩套杆4及洗墙灯主体7,底座1两端连接有地栓8,底座1的上方固定有支撑杆甲2,支撑杆甲2的上端铰接有支撑杆乙3,支撑杆乙3的另一端铰接有伸缩套杆4,伸缩套杆4的另一端与支撑杆甲2的下端铰接,伸缩套杆4由第一套杆5及第二套杆6套接组成,第一套杆5及第二套杆6的表面均开设有通孔9,支撑杆甲2、支撑杆乙3及伸缩套杆4连接构成可调节的三角支架,洗墙灯主体7固定在支撑杆乙3的上表面。

如说明书附图图2所示,洗墙灯主体7的下表面设有凸块10,凸块10内穿设有弹性杆11,弹性杆11的中部为压缩弹簧;如说明书附图图3所示,支撑杆乙3的内部设有若干对定位块12,每对定位块包括两个定位块,定位块的一边呈倾斜状,定位块的截面宽度自下而上逐渐变小,两个定位块之间形成的间距自上而下逐渐变小,定位块12内侧相向开设有一对定位孔13,弹性杆11的两端嵌入定位块12的内部将洗墙灯主体7固定在支撑杆乙3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中,每对定位块之间形成的间距自上而下逐渐变小,随着弹性杆向下运动,弹性杆的两端被定位块逐渐压缩,当弹性杆的两端运动至定位孔位置时,弹性杆11的两端嵌入一对定位块12内部,实现洗墙灯主体的固定,组装迅速。

伸缩套杆由两根套杆套接组成,第一套杆及第二套杆表面均设置若干孔径一致的通孔,伸缩套杆的整体长度可调节,调节长度后,采用螺栓将第一套杆与第二套杆重叠的通孔部进行固定连接即可;伸缩套杆的长度调整后,支撑杆乙绕着支撑杆甲的上端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调整洗墙灯的投射角度,可满足不同投射需求的安装。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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