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

文档序号:3351556阅读:475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特别涉及一种手机电池塑胶外壳上金手指化痕的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通用的手机是由手机主体和手机电池构成,手机主题与手机电池一般是通过手机上的接触探针(与手机主板相连)与电池上的金手指(与电池芯体相连)弹性接触实现电连通的。手机电池包括电池芯体、塑胶外壳以及保护线路板。其中金手指的一端与保护线路板相连,另一端外露于塑胶外壳所预留的通孔中。电池的外露金手指通常是在铜片上镀镍后再镀一层金。对于将手机电池装配至成品的过程中,由于人为或非人为的原因,会导致外露金手指的划伤,比如在半成品电性能测试中,由于测试电表等设备的探针锋利所致,从而影响金手指的外观,达不到客户对电池的外观要求。对此情况,通常进行挑选,视划伤程度所定,划伤严重的电池则更换部件、或直接报废,轻微划伤的电池则与客户协商采取让步接受。
有一种处理金手指化痕的方法是对金手指采用二次电镀,然而,在进行二次电镀的电化学反应时,会影响到保护线路板的性能,所以电镀后还需要测试保护线路板,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成本,而且延长了生产周期。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旨在提供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通过该方法处理的金手指不仅美观、合乎国家标准,而且减少报废、降低了生产成本。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棉球蘸取适量研磨砂擦拭金属簧片的划伤部分。
本发明中,所述棉球可以为软质的洁净棉,优选为脱脂棉球。
本发明中,所述研磨砂可以为通用的为金属、玻璃抛光的研磨砂,优选为碳化硅微粉。
本发明中,用棉球在金手指上擦拭的次数根据划痕的深浅而定,优选擦拭1-2次,更优选沿同一方向进行擦拭。
本发明中,同一棉球擦拭6-12次后停止使用,换用新棉球。
本发明中,擦拭后以棉质布料进行除粉。
与现有技术相比,因本发明的金属簧片处理方法操作简便,材料易取,无需更换部件和报废产品,也无需进行高成本的二次电镀。经过本发明方法处理的金属簧片消除了划痕,金手指外表光洁美观,不仅降低成本,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具体实施例方式
下列实施例是对本发明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对本发明不构成任何限制。
实施例1、确定金手指上带有划痕的手机电池后,用脱脂棉球蘸取适量的研磨砂,该研磨砂是使用上海光闪磨料厂的精制研磨砂(其化学成分为碳化硅微粉)。将手机电池平放于操作台上,用手按住电池。用蘸有研磨砂的脱脂棉球头部沿金手指方向轻轻擦拭簧片划伤部位1-2次,用棉质布料沿金手指方向擦除簧片上遗留的研磨砂。通过上述方法处理过的金属簧片消除了划痕,金手指外表光洁美观。
为验证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将上述方法处理过的电池进行盐雾实验和高温高湿测试。
1、盐雾实验实验条件a、实验室温度35℃;饱和空气桶温度47℃。实验过程中应注意温度的偏差应在±1℃内。
b、5%的NaCl水溶液,PH值在6.5~7.2之间。
实验方法保证试样保证无斑点,手纹,并且应以与铅垂线30度左右的角度放入实验箱,若有很多方向的主要表面需要同时测试时,取多件试样置放,使每个主要表面同时接受盐水的喷雾,将时间调至24H,使盐水的喷雾不间断的喷在金手指表面。
测试标准观察试样表面,根据其腐蚀点面积(对于因污迹等造成的不良,不包括在腐蚀点面积内),对照国家标准进行判定要求8级以上为合格。
2、高温高湿测试a、实验条件实验室温度65℃;湿度90%。
b、实验方法试样在高温高湿箱中保持时间48h测试标准高温高湿实验后簧片表面没有明显的氧化、白斑、锈渍现象发生。
通过本发明方法处理过的电池进行盐雾实验和高温高湿测试之后,簧片表面没有明显的氧化、白斑和锈渍现象发生,表面腐蚀达到国家标准,保证了产品质量。
权利要求
1.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棉球蘸取适量研磨砂擦拭金属簧片的划伤部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棉球为脱脂棉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砂为碳化硅微粉。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以相同方向擦拭1-2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同一棉球擦拭6-12次后停止使用,换用新棉球。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擦拭后以棉质布料进行除粉。
全文摘要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金属簧片划痕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棉球蘸取适量研磨砂擦拭金属簧片的划伤部分,用棉质布料沿金手指方向擦除簧片上遗留的研磨砂。通过上述方法处理过的金属簧片消除了划痕,金手指外表光洁美观,并保证了产品质量。
文档编号B24B1/00GK1778518SQ20041005247
公开日2006年5月31日 申请日期2004年11月26日 优先权日2004年11月26日
发明者邓波, 张寿波, 欧阳进中, 谭明生, 郑延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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