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农副产品加工,更具体地,涉及一种植物细胞壁解体的加工方法。
背景技术:
植物细胞是植物生命活动的结构与功能的基本单位,由原生质体和细胞壁两部分组成。细胞壁主要成分是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果胶类物质,细胞壁参与维持细胞的一定形态、增强细胞的机械强度,比较坚硬。原生质包括细胞质和细胞核,细胞的营养成分包含在细胞质中,所以必须利用外力把植物细胞细胞壁充分破碎以后,细胞质中的营养成分才能释放出来。
植物细胞破壁的方法很多,常用方法有微波加热、高压均质破碎、超微粉碎、生物酶法等。微波辅助加热从细胞中萃取物质是一种常见的操作,可提高物质的萃取效率,缩短萃取时间,常使用水或乙醇溶液作为萃取溶剂。微波加热时由于吸收了微波能,细胞内部的温度将迅速上升,从而使细胞内部的压力超过细胞壁膨胀所能承受的能力,结果细胞破裂,其内的有效成分自由流出,溶解于萃取介质中。但微波加热烘干含水物料和含50%乙醇溶液的物料后,投射电镜观察发现物料中还存在很多完整的细胞结构,从细胞破壁的效果来看,破壁率不高。其他几种破壁方法,如高压均质破碎、超微粉碎、生物酶法,也存在破壁率不高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述的至少一种缺陷,提供一种植物细胞壁解体的加工方法,该方法生产工艺过程简单,破壁率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植物细胞壁解体的加工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s1.称取植物原料,向植物原料中按照固液比为1:1~3加入95%食用乙醇;
s2.将植物原料进行湿法破碎,制得植物原料酱;
s3.将所得的植物原料酱破碎至颗粒度为80目以上;
s4.将上述过筛后所得到的植物原料酱进行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55℃~70℃,烘干时间为12小时至30小时,得到破壁的植物原料粉。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的植物原料为花生、芝麻、油茶籽仁或者铁皮石斛。
进一步地,所述的固液比为1:1.5。只需要将植物原料充分打湿即可,固液比为1:1.5已经能够满足要求,过多的加入乙醇将增加生产成本。
优选地,所述的植物原料酱破碎至颗粒度为100目。将植物原料破碎至颗粒度为80目时,植物细胞壁破壁率已经达到95%以上,继续破碎至更小的颗粒度,对破壁率的提高效果很小。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加热烘干方法为常压烘箱加热。常压加热耗能低,操作简单,利于工业生产。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加热烘干方法为真空烘箱加热。真空加热大大提高了热处理质量,同时可实现无氧化热处理。
优选地,所述的烘干时间为20小时至25小时。只需要将破壁后的植物粉末烘干水分即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益效果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植物细胞壁解体的加工方法,加热温度为55-70℃,避免了高温高压操作,有利于保留细胞内生物活性成分,属于绿色安全的生产工艺,本发明工艺过程简单,破壁充分,细胞破壁率高,易于工业化生产。
附图说明
图1为芝麻破壁后透射电镜效果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实施例1芝麻
步骤1:称取芝麻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50ml;
步骤2:将乙醇与芝麻充分混合均匀后,粉碎,得到芝麻酱;
步骤3:将芝麻酱过100目筛,得到颗粒度小于150微米的芝麻颗粒;
步骤4:将过100目筛后的芝麻颗粒放入烘箱中,55℃下加热烘干24小时,得到破壁的芝麻粉,芝麻的破壁率为100%。如图1所示的芝麻破壁后透射电镜效果图,图中破壁率100%。
实施例2花生
步骤1:称取花生100g,加入95%食用乙醇200ml;
步骤2:将乙醇与花生充分混合均匀后,粉碎,得到花生酱;
步骤3:将花生酱过100目筛,得到颗粒度小于150微米的花生颗粒;
步骤4:将过100目筛后的花生颗粒放入烘箱中,60℃下加热烘干22小时,得到破壁的花生粉,花生的破壁率为100%。
实施例3油茶籽仁
步骤1:称取油茶籽仁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50ml;
步骤2:将乙醇与油茶籽仁充分混合均匀后,粉碎,得到油茶籽仁酱;
步骤3:将油茶籽仁酱过100目筛,得到颗粒度小于150微米的油茶籽仁颗粒;
步骤4:将过100目筛后的油茶籽仁颗粒放入烘箱中,70℃下加热烘干20小时,得到破壁的油茶籽仁粉,油茶籽仁粉的破壁率为100%。
实施例4铁皮石斛
步骤1:称铁皮石斛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80ml;
步骤2:将乙醇与铁皮石斛充分混合均匀后,粉碎,得到铁皮石斛酱;
步骤3:将铁皮石斛酱过100目筛,得到颗粒度小于150微米的铁皮石斛颗粒;
步骤4:将过100目筛后的铁皮石斛颗粒放入烘箱中,70℃下加热烘干20小时,得到破壁的铁皮石斛粉,铁皮石斛粉的破壁率为100%。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