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24204发布日期:2019-08-13 20:55阅读:197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特种专用车辆领域,具体说是一种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举办大型活动或会议时,人流相对集中,相对安保要求也较为严格,安保范围也比较大,造成警力分散,沟通协调困难,急需一个可移动的警务调度、指挥平台,原有的警务室已不能满足需求,比如原来的警务室存在空间狭小,办公空间不能扩展,严重影响警务调度和现场指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大型移动方舱指挥车就应运而生,它可以提供移动的办公或会议场所,并且可以提供移动监控等信息收集功能。

由于大型方舱类指挥车车内空间较大,在实际应用中,车内人员较多,在重大安保活动,特别是短时较大的人流上、下车时,原有的上车踏步已不能满足需求,如不能及时疏散车内人员,可能造成各种安全隐患,因此大型方舱类指挥车急需一种加速人员上下车的机构做为补充使用,才能保证车内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缺陷,从而实现一种能够使大型方舱类指挥车在紧急情况下,快速使人员实现上、下车,保证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包括平台架板、推出驱动机构和便携式挂梯,所述平台架板滑动设置于车厢地板右侧的应急车门下方的夹层中,且平台架板的宽度小于车厢地板的宽度,所述推出驱动机构固定设置于车厢地板左侧,且推出驱动机构与平台架板侧部铰接固定,所述推出驱动机构的伸缩动作带动平台架板从车厢地板右侧的夹层中伸出或缩回;所述便携式挂梯可拆卸固定设置于平台架板的车厢外侧一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平台架板通过滑轨与车厢地板滑动连接,提高平台架板伸出或者缩回的平顺性。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推出驱动机构为电动推杆或者液压油缸,电动推杆或者液压油缸的伸缩臂与平台架板均水平设置,且电动推杆或液压油缸在竖直高度上保持一致。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伸出车厢地板部分的平台架板侧部可拆卸固定设置有平台围栏。

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工作原理:

当突发事件发生需要紧急上、下车时,启动推出驱动机构,电动推杆或者液压油缸的推出驱动机构从方舱指挥车右侧夹层内推出平台架板,到一定位置后自动停止,然快速安装便携式挂梯和平台围栏,从而通过大型方舱指挥车的应急车门处通过紧急推拉平台实现快速上下车。

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在车辆应急车门的外侧设置有可以伸缩的平台架板,并且搭配便携式挂梯,可以实现大型方舱类指挥车在紧急情况下,快速使人员实现上、下车的功能,从而保证了车上人员人身安全,对突发事件具有更好的适应性。

2.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推出驱动机构的伸缩动作带动平台架板从车厢地板右侧的夹层中伸出或缩回,在不使用时,不占用车内和车外的空间,使用灵活,设计比较合理。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的安装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中:1-平台架板,2-推出驱动机构,3-便携式挂梯,4-平台围栏,5-车厢地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做更加详细的描述。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 “顶”、“底”、“内”、 “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车载式电动应急推拉平台,包括平台架板1、推出驱动机构2和便携式挂梯3,所述平台架板1滑动设置于车厢地板5右侧的应急车门下方的夹层中,且平台架板1的宽度小于车厢地板5的宽度,所述推出驱动机构2固定设置于车厢地板5左侧,且推出驱动机构2与平台架板侧部铰接固定,所述推出驱动机构2的伸缩动作带动平台架板1从车厢地板5右侧的夹层中伸出或缩回;所述便携式挂梯3可拆卸固定设置于平台架板1的车厢外侧一端。

所述平台架板1通过滑轨与车厢地板5滑动连接,提高平台架板1伸出或者缩回的平顺性;所述推出驱动机构2为电动推杆,电动推杆的伸缩臂与平台架板1均水平设置,且电动推杆在竖直高度上保持一致。

伸出车厢地板5部分的平台架板1侧部可拆卸固定设置有平台围栏4。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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