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式拨道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6438阅读:530来源:国知局
脚踏式拨道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轨道变换辅助工具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脚踏式拨道器。



背景技术:

煤矿工人在作业时通常需要用到矿车进行运输煤矿,目前的矿车都是通过铺设在地面的铁轨上运输,矿车在铁轨上时需要变道,就需要使用拨道器进行操作,目前使用的手动拨道器中,通常需要煤矿工作人员进行手动操作来回拨道,需要弯腰且容易发生打不到位的情况,另外手动拨道器一般比较沉重,不利于携带,这对于操作人员十分不便,长时间操作,容易疲惫,不利于工作人员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脚踏式拨道器,通过脚踏上压板和下压板,带动铰链牵引轨道实现左右拨道,避免来回弯腰拨道,方便携带,操作方便。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脚踏式拨道器,包括框架、上压板、下压板、转轴和铰链,所述转轴转动连接在框架内,所述上压板和下压板呈120°固定在转轴上,所述铰链的一端铰接在上压板超出框架部分的下表面,另一端通过螺栓与轨道可拆卸连接,所述铰链一端与上压板前端的夹角为α且0<α<90°。

通过脚踏上压板与下压板随转轴在框架上转动,前踩上压板牵引铰链推动轨道实现向左拨道,反之后踩下压板牵引铰链拉动轨道实现向右拨道,上压板与下压板之间设置120°利于脚掌进行踩踏,过大或过小的角度对于脚踏压板都不方便,优选120°角。

进一步的,所述的铰链包括主动杆和从动杆,所述主动杆的一端和从动杆的一端通过铰轴铰接,所述主动杆的另一端铰接在上压板超出框架部分的下表面,所述从动杆的另一端固定在轨道一侧。

作为优选,所述的框架两端分别设有轴承,所述的转轴两端分别通过轴承与框架转动连接。

转轴两端通过轴承与框架转动连接,方便踩动压板实现左右拨道。

作为优选,所述的上压板和下压板的上表面分别设有防滑条纹。

通过在上压板与下压板上设置防滑条纹,可以增大脚底与踏板的摩擦力,方便踩踏,实现左右拨道。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提供一种脚踏式拨道器,包括框架、上压板、下压板、转轴和铰链,所述转轴转动连接在框架内,所述上压板和下压板呈120°固定在转轴上,所述铰链的一端铰接在上压板超出框架部分的下表面,另一端通过螺栓与轨道可拆卸连接,所述铰链一端与上压板前端的夹角为α且0<α<90°。通过脚踏上压板和下压板,带动铰链牵引轨道实现左右拨道,避免来回弯腰拨道,操作方便,便于携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中所示:

1、框架,2、轴承,3、下压板,4、防滑条纹,5、转轴,6、上压板,7、α角,8、主动杆,9、从动杆,10、螺栓,11、铰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提供一种脚踏式拨道器,包括框架1、上压板6、下压板3、转轴5和铰链,所述转轴5转动连接在框架1内,所述上压板6和下压板3呈120°固定在转轴5上,所述铰链的一端铰接在上压板6超出框架1部分的下表面,另一端通过螺栓10与轨道可拆卸连接,所述铰链一端与上压板6前端的夹角为α7且0<α<90°。

所述的铰链包括主动杆8和从动杆9,所述主动杆8的一端和从动杆9的一端通过铰轴11铰接,所述主动杆8的另一端铰接在上压板6超出框架1部分的下表面,所述从动杆9的另一端固定在轨道一侧。

所述的框架1两端分别设有轴承2,所述的转轴5两端分别通过轴承2与框架1转动连接。

所述的上压板6和下压板3的上表面分别设有防滑条纹4。

本实施例中,使用12#钢板加工框架1,中间使用一个托辊,托辊上焊接2块压板实现左右拨道,为方便踩踏,在压板上加工防滑条纹4,以增大压板与鞋底的摩擦力,铰链包括相互铰接的主动杆8和被动杆9,主动杆8一端与上压板6下表面的夹角α7,0<α<90°本实施例中选择α为30°,另一端与被动杆9铰接,被动杆9另一端通过螺栓10与轨道连接,这种拨道器可用脚踏实现拨道,避免来回弯腰拨道,总重量小,便于携带。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将本实用新型的铰链的一端通过螺栓10连接需要变道的轨道,前踩上压板6,与上压板6焊接的主动杆8向下运动,继而将作用力通过铰链转化为从动杆9水平向外的推力,推动轨道,实现向左拨道;同理后踩下压板3,与上压板6焊接的主动杆8向上运动,将从动杆9水平拉回,收回轨道,继而实现向右拨道。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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