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梯滚轮导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29312阅读:448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梯滚轮导靴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梯部件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用于电梯导轨的滚轮导靴。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电梯中,为了降低导靴和导轨之间的摩擦力,一般采用滚轮导靴。目前电梯的滚轮导靴大都采用三个滚轮,通过螺栓、弹簧等固定在支承部件上,工作时各有一个滚轮分别与导轨的顶面和两个侧面接触。由于电梯运行速度较快,电梯在升降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偏移和滑动,因此就需要通过滚轮导靴的滚轮与导轨之间的紧密配合来保证电梯能严格地沿轨道平稳、安全、无噪音的运行。采用三个滚轮结构的滚轮导靴,在电梯运行工作时,导轨与滚轮属点接触,当有大载重轿厢或偏载时,滚轮受力较大,滚轮外缘的橡胶或其它弹性材料会受压变形,尤其是停车一段时间之后,其变形更大,这会给电梯运行带来振动及噪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可靠、调试简便快捷,防震,同时能够简便地以不同的滚轮直径工作的电梯滚轮导靴。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梯导轨滚轮导靴,包括底板、三个滚轮,三个摆臂,底板设置缺口,滚轮装配在摆臂上端,摆臂下端通过转轴与底板上设置的支撑组件连接,支撑组件包括横支撑件,纵支撑件,横支撑件上的第一滚轮与第二滚轮处于同一平面,此平面与纵支撑件上的第三滚轮所处平面相垂直,三个滚轮之间与底板的缺口相对应,用于穿过电梯导轨,摆臂上端铰接挂耳,挂耳通过带有压簧的调节杆与支撑组件连接。

所述横支撑件呈U形,纵支撑件呈L形,横支撑件的U形底部一侧面的中间设有凹槽,纵支撑件的L形底部的内端卡入凹槽,横支撑件、纵支撑件的底部形成T形。

所述调节杆为螺栓,依次穿过挂耳、压簧、压紧螺母、支撑组件的侧壁、调节螺母。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三个滚轮的摆臂均装有压簧,保证了3个滚轮与导轨面的压力均衡,使滚轮对导轨不歪斜,在整个轮缘宽度上与导轨工作面均匀接触,均具有良好的缓冲作用,并能在三个方向上自动补偿导轨的各种几何形状误差及安装误差,极大地降低了电梯运动时的震动感,使电梯运行的更平稳、舒适、无噪音。同时3个摆臂上都分别设有调节杆,能够简便地以不同的滚轮直径工作,滚轮导靴能够与不同的轨道尺寸进行匹配,使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板,2-横支撑件,3-纵支撑件,4-摆臂,5-滚轮,6-挂耳,7-螺栓,8-压簧,9-压紧螺母,10-调节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电梯导轨滚轮导靴,包括底板1、三个滚轮5,三个摆臂4,底板1设置缺口,滚轮5装配在摆臂4上端,摆臂4下端通过转轴与底板1上设置的支撑组件连接,支撑组件包括横支撑件2,纵支撑件3,横支撑件2上的第一滚轮与第二滚轮处于同一平面,此平面与纵支撑件3上的第三滚轮所处平面相垂直,三个滚轮之间与底板的缺口相对应,用于穿过电梯导轨,摆臂4上端铰接挂耳6,挂耳6通过带有压簧8的调节杆与支撑组件连接。

三个滚轮之间与靴座的缺口相对应,用于穿过电梯导轨,第一滚轮和第二滚轮分别顶压在导轨两侧壁运行,第三滚轮顶压在导轨端面运行,三个滚轮与导轨表面形成三点接触,避免了单点接触磨损大的问题,使得滚轮受力分散。当电梯运行时,三个滚轮轮缘同时均匀接触导轨工作面滚动。3个摆臂上都分别设有带压簧调节杆,能够简便地以不同的滚轮直径工作,滚轮导靴能够与不同的轨道过梁尺寸进行匹配,也能在三个方向上自动补偿导轨的各种几何形状误差及安装误差,极大地降低了电梯运动时的震动感,使电梯运行的更平稳、舒适、无噪音。

优选的,横支撑件2呈U形,纵支撑件3呈L形,横支撑件2的U形底部一侧面的中间设有凹槽,纵支撑件3的L形底部的内端卡入凹槽,横支撑件2、纵支撑件3的底部形成T形。这种结构保证了安装在横支撑件上的两个滚轮在同一平面,同时也保证了该平面与安装在纵支撑件上滚轮所处平面相垂直。

优选的,调节杆为螺栓7,依次穿过挂耳6、压簧8、压紧螺母9、支撑组件的侧壁、调节螺母10。这种减震调节结构简单可靠,操作方便快捷。只需要通过调节螺母10就可适应不同的滚轮直径,与不同的轨道尺寸进行匹配。只需压紧螺母9就可调整滚轮与导轨之间的预压力。

本实用新型的三个滚轮的摆臂均装有压簧,保证了3个滚轮与导轨面的压力均衡,使滚轮对导轨不歪斜,在整个轮缘宽度上与导轨工作面均匀接触,均具有良好的缓冲作用,并能在三个方向上自动补偿导轨的各种几何形状误差及安装误差,极大地降低了电梯运动时的震动感,使电梯运行的更平稳、舒适、无噪音。同时3个摆臂上都分别设有调节杆,能够简便地以不同的滚轮直径工作,滚轮导靴能够与不同的轨道尺寸进行匹配,使用范围广。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它多种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做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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