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起重机吊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92978发布日期:2019-01-04 23:36阅读:186来源:国知局
一种起重机吊钩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起重机吊钩。



背景技术: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天车,航吊,吊车。轮胎起重机的主要特点是:其行驶驾驶室与起重操纵室合二为一、是由履带起重机(履带吊)演变而成,将行走机构的履带和行走支架部分变成有轮胎的底盘,克服了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履带板对路面造成破坏的缺点,属于物料搬运机械。桥式起重机是横架于车间、仓库和料场上空进行物料吊运的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的桥架沿铺设在两侧高架上的轨道纵向运行,可以充分利用桥架下面的空间吊运物料,不受地面设备的阻碍,它是使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起重机械。

起重机吊钩作为起重机的重要部分,主要是用来吊升重物。现有的起重机吊钩结构简单,使用性能较为单一,其没有缓冲机构,无法缓解起重机急骤起落时带来的压迫力以及工作过程中物料受到的震动力,导致物料易损坏,影响起重机的使用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起重机吊钩。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起重机吊钩,包括吊钩本体,所述吊钩本体上开设有两个对称设置的活动口,所述吊钩本体的钩槽内设有弹性托板,所述弹性托板为弧形结构,弹性托板的底部两侧均焊接有与活动口对应的顶升长杆,所述吊钩本体的底部两侧均焊接有定位支架,所述定位支架的底部开设有定位孔,所述定位支架的内部设有水平设置的限位卡板,且限位卡板与顶升长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限位卡板的底部焊接有竖直设置的导向杆,且导向杆的一端贯穿定位孔延伸至定位支架的底部,所述导向杆上套设有弹簧,且弹簧的一端固定连接于定位支架的底部内壁上。

优选的,所述定位支架的两侧均连接有斜加强筋,且斜加强筋的一端固定连接于吊钩本体的底部。

优选的,所述定位支架为U形结构,其中定位孔开设有定位支架的水平架体中部,且定位孔的内壁与导向杆滑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顶升长杆的一端贯穿活动口延伸至定位支架的内部,且顶升长杆与活动口的内壁滑动连接,活动口的宽度和定位孔的宽度均小于限位卡板的宽度,限位卡板与弹簧的另一端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在吊钩本体内设计可活动的弹性托板,利用限位卡板在弹性的效果下带动导向杆上下活动,同时使得顶升长杆带动弹性托板来回弹动,缓解起重机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带来的急骤压迫力和物料受到的震动力,保护物料不受损坏,提高起重机的使用效果,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操作简单,能够缓解起重机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带来的急骤压迫力和物料受到的震动力,保护物料不受损坏,提高起重机的使用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起重机吊钩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起重机吊钩的放大剖析结构示意图。

图中:1吊钩本体、2活动口、3弹性托板、4顶升长杆、5定位支架、6定位孔、7斜加强筋、8限位卡板、9导向杆、10弹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起重机吊钩,包括吊钩本体1,吊钩本体1上开设有两个对称设置的活动口2,吊钩本体1的钩槽内设有弹性托板3,弹性托板3为弧形结构,弹性托板3的底部两侧均焊接有与活动口2对应的顶升长杆4,吊钩本体1的底部两侧均焊接有定位支架5,定位支架5的底部开设有定位孔6,定位支架5的内部设有水平设置的限位卡板8,且限位卡板8与顶升长杆4的一端固定连接,限位卡板8的底部焊接有竖直设置的导向杆9,且导向杆9的一端贯穿定位孔6延伸至定位支架5的底部,导向杆9上套设有弹簧10,且弹簧10的一端固定连接于定位支架5的底部内壁上。

本实施例中,定位支架5的两侧均连接有斜加强筋7,且斜加强筋7的一端固定连接于吊钩本体1的底部,定位支架5为U形结构,其中定位孔6开设有定位支架5的水平架体中部,且定位孔6的内壁与导向杆9滑动连接,顶升长杆4的一端贯穿活动口2延伸至定位支架5的内部,且顶升长杆4与活动口2的内壁滑动连接,活动口2的宽度和定位孔6的宽度均小于限位卡板8的宽度,限位卡板8与弹簧10的另一端固定连接。

本实施例中,使用时,将物料挂在弹性托板3上,通过在吊钩本体1内设计可活动的弹性托板3,利用限位卡板8在弹簧10的弹性效果下,带动导向杆9于定位孔6内上下滑动,同时使得顶升长杆4带动弹性托板3来回弹动,缓解起重机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带来的急骤压迫力和物料受到的震动力,保护物料不受损坏,提高起重机的使用效果。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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