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61352发布日期:2019-03-30 09:41阅读:37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包装材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



背景技术:

在快递运输过程中需要对易碎或者是贵重精密的快递件进行有缓冲层的包装,以防止易碎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碰撞造成损坏,目前常见的缓冲包装一般采用充气袋对快递件进行包裹或隔离,在快递件周围形成一个良好的缓冲保护层。

现有技术中的充气袋一般规格固定,不能根据物品的大小进行调节,由此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包装的物品规格较小或者是物品形状不规则时,就会导致在运输过程中物品在充气袋内晃动,虽然充气袋能够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是对于易碎物品如果遇到的晃动较为剧烈时很有可能会出现损坏,无法满足人们对物品运输时防震减震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缓冲效果好且能够适用于多种不同规格的物品包装的缓冲充气袋。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包括充气袋本体,所示充气袋本体包括一端设有开口的袋体以及设置于袋体内部的若干个缓冲气囊,所述袋体包括若干个第一充气柱和若干个第二充气柱,所述第一充气柱和第二充气柱依次间隔设置,所述第一充气柱和第二充气柱上靠近袋体开口的一端均设有第一充气阀口,所述袋体的开口端还设有充气通道,所述充气通道上设有入气口,所述第一充气阀口和充气通道相连通,所述缓冲气囊上靠近袋体开口的一端设有第二充气阀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缓冲气囊的相对两端分别通过胶水粘接于袋体的内侧壁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缓冲气囊采用PE材料制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缓冲气囊的数量为两个以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一充气柱的直径大小小于第二充气柱的直径大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其中在袋体内部设置若干个缓冲气囊,同时缓冲气囊的充气阀口与袋体上第一充气柱和第二充气柱的充气阀口不连通,在使用时首先将袋体上的第一充气柱和第二充气柱充好气,然后将需要包装的物品放入袋体中,如果物品与袋体内侧壁之间的缝隙较大,则再对对应位置处的缓冲气囊进行充气,以填满物品与袋体内侧壁之间的缝隙,从而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因为物品的规格与袋体规格不同而导致的物品晃动现象,以扩大充气袋本体的使用范围;

本实用新型的袋体采用大小不同的充气柱依次间隔设置,能够大大的提高袋体的缓冲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的结构透视图;

图中符号说明:

袋体1,缓冲气囊2,第一充气柱3,第二充气柱4,第一充气阀口5,充气通道6,入气口7,第二充气阀口8。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包装的缓冲充气袋,包括充气袋本体,所示充气袋本体包括一端设有开口的袋体1以及设置于袋体1内部的三个缓冲气囊2(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生产应用中,缓冲气囊2的数量并不局限于三个,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还能够根据实际袋体1的大小需要确定缓冲气囊2的数量,例如还可以是两个、四个、五个等),所述袋体包括若干个第一充气柱3和若干个第二充气柱4,所述第一充气柱3和第二充气柱4依次间隔设置从而围设成袋体1,且相邻的第一充气柱3和第二充气柱4之间通过热压线分隔开,所述第一充气柱3和第二充气柱4上靠近袋体1开口的一端均设有第一充气阀口5,所述袋体1的开口端还设有充气通道6,所述充气通道6上设有入气口7,所述第一充气阀口5和充气通道6相连通,所述缓冲气囊2上靠近袋体1开口的一端设有第二充气阀口8;使用时,首先通过入气口7将空气通入充气通道6内,充气通道6内的空气再通过第一充气阀口5进入第一充气柱3内和第二充气柱4内,接着再通过封胶将第一充气阀口5粘贴闭合即可完成袋体的充气;再然后将需要包装的物品放入袋体1中,如果物品与袋体1内侧壁之间的缝隙较大,则再对对应位置处的缓冲气囊2进行充气,以填满物品与袋体1内侧壁之间的缝隙,从而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因为物品的规格与袋体规格不同而导致的物品晃动现象;

所述缓冲气囊2的相对两端分别通过胶水粘接于袋体1的内侧壁上从而实现缓冲气囊2在袋体1内部的固定;

所述缓冲气囊2采用PE材料制成;所述第一充气柱3的直径大小小于第二充气柱4的直径大小,将第一充气柱3和第二充气柱4的设置成不同的大小能够提高袋体的缓冲效果,具体的可以将第一充气柱3的直径大小设置为第二充气柱4的直径大小的1/3~2/3。

最后应说明的是:这些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此外,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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