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1265656发布日期:2022-08-24 11:14阅读:87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身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


背景技术:

2.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也越来越普及,汽车就是载运人员或货物的车辆。汽车是由车身和一些其他的零件组成,汽车车身的加工过程分为多个步骤,在对其进行分步加工时,需要使用转运吊具来对其进行转运。在汽车的车身生产过程中,一般用升降机对车身进行转运,而吊具一般是连接在升降机的下面,在车身转运时,将吊具与车身相连接,然后使用升降机来将吊具和车身吊起转运,转运吊具的使用使得车身的转运较为方便省力。
3.目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在实际使用时,大多是使用吊绳穿过车身上的车窗内部,然后将车身吊起来,这样车身在被吊起来后不够稳定,转运过程中容易发生晃动,不便于转运工作的进行,且绳子在车窗内部来回剐蹭,容易损坏车身的外部漆层,使用效果不够好。
4.因此,发明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来解决上述问题很有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5.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通过u型支撑框和气囊来对车身进行固定,使得车身在吊起来后较为稳定,避免了车身转运过程中出现晃动的情况,使得转运工作较为方便快捷,且固定处不会对车身造成剐蹭,避免了车身漆层被损坏的情况出现,使用效果较好,以解决技术中的上述不足之处。
6.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包括连接板,所述连接板底端四角均固定设有电动液压推杆,所述电动液压推杆底端固定设有连接块,所述连接块内侧固定设有u型支撑框,所述u型支撑框内壁上固定设有第一橡胶垫,所述u型支撑框内部设有活动夹持板,所述活动夹持板设在第一橡胶垫顶端,所述活动夹持板一侧设有第一螺纹杆,所述第一螺纹杆一端与活动夹持板之间转动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杆另一端穿过u型支撑框并延伸至u型支撑框内侧,所述第一螺纹杆与u型支撑框之间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杆另一端固定设有第一连接块,所述活动夹持板远离第一螺纹杆的一侧固定设有第二橡胶垫,所述连接板底端固定设有气囊,所述气囊设在四个电动液压推杆之间。
7.优选的,所述气囊一侧固定设有进气管,所述进气管一端与气囊内部相连通,所述进气管上固定设有第一阀门,便于向气囊内部充气。
8.优选的,所述气囊另一侧固定设有出气管,所述出气管一端与气囊内部相连通,所述出气管上固定设有第二阀门,便于将气囊内部的气体放出。
9.优选的,所述连接板底端开设有两个t型滑槽,两个所述t型滑槽分别设在气囊前后侧,所述t型滑槽内部设有两个t型滑块,所述t型滑块底端与电动液压推杆顶端固定连
接,便于对电动液压推杆进行限位,也便于其左右移动。
10.优选的,所述t型滑槽内部设有第二螺纹杆,所述第二螺纹杆一端穿过两个t型滑块并延伸至连接板一侧,所述第二螺纹杆与两个t型滑块之间均通过螺纹连接且螺纹方向相反,所述第二螺纹杆两端与t型滑槽内壁之间均通过轴承转动连接,所述第二螺纹杆一端固定设有转把,所述转把设在连接板一侧,便于带动t型滑块左右移动,进而带动电动液压推杆左右移动,使得吊具可以对不同宽度的车身进行转运。
11.优选的,所述连接板顶端四角均固定设有吊绳,四个吊绳分别在连接板顶端四角,可以防止其移动时出现晃动的情况。
12.优选的,四个所述吊绳一端固定设有一个第二连接块,所述第二连接块设在连接板顶部,所述第二连接块顶端固定设有吊环,便于与外部的升降设备连接。
13.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效果和优点:
14.1、通过将吊具与外部的升降装置连接并将吊具放到车身顶端,将车身的底端置于u型支撑框内部,转动第一连接块,第一连接块带动第一螺纹杆转动,第一螺纹杆随着自身的转动带动活动夹持板和第二橡胶垫向靠近车身的方向运动,活动夹持板和第二橡胶垫对车身底端进行固定,电动液压推杆带动连接块、u型支撑框和车身向上运动,这样气囊会对车身顶端进行固定,然后就可以将车身吊起转运,通过u型支撑框和气囊来对车身进行固定,使得车身在吊起来后较为稳定,避免了车身转运过程中出现晃动的情况,使得转运工作较为方便快捷,且固定处不会对车身造成剐蹭,避免了车身漆层被损坏的情况出现,使用效果较好;
15.2、通过转动转把,转把带动第二螺纹杆转动,t型滑块随着第二螺纹杆的转动向内侧运动,t型滑块带动电动液压推杆、连接块和u型支撑框向内侧运动,这样就可以对不同宽度的车身进行固定和转运,通过调节四个电动液压推杆的位置和其之间的距离,可以对不同尺寸的车身进行吊装转运,适应性较好,实用性较强。
附图说明
16.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技术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17.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18.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立体结构示意图;
19.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u型支撑框立体结构示意图;
20.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连接板立体剖视结构示意图;
21.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图4中a放大结构示意图。
22.附图标记说明:
23.1连接板、2电动液压推杆、3连接块、4u型支撑框、5第一橡胶垫、6活动夹持板、7第一螺纹杆、8第一连接块、9第二橡胶垫、10气囊、11进气管、12出气管、13t型滑槽、14t型滑块、15第二螺纹杆、16转把、17吊绳、18第二连接块、19吊环。
具体实施方式
24.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25.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2和3所示的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包括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底端四角均固定设有电动液压推杆2,所述电动液压推杆2底端固定设有连接块3,所述连接块3内侧固定设有u型支撑框4,所述u型支撑框4内壁上固定设有第一橡胶垫5,所述u型支撑框4内部设有活动夹持板6,所述活动夹持板6设在第一橡胶垫5顶端,所述活动夹持板6一侧设有第一螺纹杆7,所述第一螺纹杆7一端与活动夹持板6之间转动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杆7另一端穿过u型支撑框4并延伸至u型支撑框4内侧,所述第一螺纹杆7与u型支撑框4之间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杆7另一端固定设有第一连接块8,所述活动夹持板6远离第一螺纹杆7的一侧固定设有第二橡胶垫9,所述连接板1底端固定设有气囊10,所述气囊10设在四个电动液压推杆2之间,所述气囊10一侧固定设有进气管11,所述进气管11一端与气囊10内部相连通,所述进气管11上固定设有第一阀门,所述气囊10另一侧固定设有出气管12,所述出气管12一端与气囊10内部相连通,所述出气管12上固定设有第二阀门。
26.所述连接板1顶端四角均固定设有吊绳17,四个所述吊绳17一端固定设有一个第二连接块18,所述第二连接块18设在连接板1顶部,所述第二连接块18顶端固定设有吊环19,便于与外部设备连接。
27.实施方式具体为:在对车身进行转运时,将吊具与外部的升降装置连接并将吊具放到车身顶端,将车身的底端置于u型支撑框4内部,转动第一连接块8,第一连接块8带动第一螺纹杆7转动,由于第一螺纹杆7与u型支撑框4之间螺纹连接,故第一螺纹杆7随着自身的转动向靠近车身的方向运动,第一螺纹杆7带动活动夹持板6和第二橡胶垫9向靠近车身的方向运动,活动夹持板6和第二橡胶垫9对车身底端进行固定,启动电动液压推杆2,电动液压推杆2带动连接块3、u型支撑框4和车身向上运动,当车身顶端接触到气囊10底端,停止电动液压推杆2,这样气囊10会对车身顶端进行固定,然后就可以将车身吊起转运,本实用新型通过u型支撑框4和气囊10来对车身进行固定,使得车身在吊起来后较为稳定,避免了车身转运过程中出现晃动的情况,使得转运工作较为方便快捷,且固定处不会对车身造成剐蹭,避免了车身漆层被损坏的情况出现,使用效果较好,该实施方式具体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在实际使用时,大多是使用吊绳穿过车身上的车窗内部,然后将车身吊起来,这样车身在被吊起来后不够稳定,转运过程中容易发生晃动,不便于转运工作的进行,且绳子在车窗内部来回剐蹭,容易损坏车身的外部漆层,使用效果不够好的问题。
28.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4和5所示的一种车身加工用的转运吊具,所述连接板1底端开设有两个t型滑槽13,两个所述t型滑槽13分别设在气囊10前后侧,所述t型滑槽13内部设有两个t型滑块14,所述t型滑块14底端与电动液压推杆2顶端固定连接,所述t型滑槽13内部设有第二螺纹杆15,所述第二螺纹杆15一端穿过两个t型滑块14并延伸至连接板1一侧,所述第二螺纹杆15与两个t型滑块14之间均通过螺纹连接且螺纹方向相反,所述第二螺纹杆15两端与t型滑槽13内壁之间均通过轴承转动连接,所述第二螺纹杆15一端固定设有转把16,所述转把16设在连接板1一侧。
29.实施方式具体为:在对不同宽度的车身进行转运时,转动转把16,转把16带动第二
螺纹杆15转动,由于第二螺纹杆15与t型滑块14之间螺纹连接,故t型滑块14随着第二螺纹杆15的转动向内侧运动,t型滑块14带动电动液压推杆2向内侧运动,电动液压推杆2带动连接块3和u型支撑框4向内侧运动,这样就可以对不同宽度的车身进行固定和转运,通过调节四个电动液压推杆2的位置和其之间的距离,可以对不同尺寸的车身进行吊装转运,适应性较好,实用性较强。
30.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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