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烘干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27810发布日期:2019-08-13 21:19阅读:280来源:国知局
玉米烘干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烘干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



背景技术:

在玉米加工前,均需要对玉米进行脱水,以降低玉米的含水量;目前对玉米的脱水主要通过晾晒的方式来实现,但是通过晾晒来去除玉米中的水分存在玉米脱水效率低的缺点,且需要依赖天气,从而存在玉米脱水麻烦的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其能够提高玉米的脱水效率,且能够给玉米的脱水带来方便。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包括烘干箱和烘干架,烘干箱的顶部盖设有用于封闭烘干箱的盖板,盖板的下端面上贴合有第一隔热棉,烘干箱的底部设置有若干个出水孔,烘干箱的内周壁上贴合有第二隔热棉,烘干箱的内壁上固定有若干根由上至下分布的环形电加热管,烘干架包括底板,底板的上端面上焊接有若干个套筒,套筒中用于插入待烘干的玉米,套筒的侧壁上设置有若干个通孔。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其中,烘干箱的内壁上固定有若干个呈周向均匀分布的支撑板,每个支撑板的内壁上均设置有若干个呈竖向分布的且用于卡紧其中一根环形电加热管的卡接架。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其中,卡接架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有可与环形电加热管的外壁配合导向以方便环形电加热管卡接到卡接架中的导向斜面。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玉米烘干用装置,其中,底板的两侧外壁上均设置有凸耳,每个凸耳的上端面上均焊接有一个拉手。

本实用新型通过电加热管的发热来实现对放置在烘干架中的玉米的烘干,与传统采用晾晒使得玉米脱水的方式相比,能够提高玉米的脱水效率,且能够给玉米的脱水带来方便。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烘干箱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烘干架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套筒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实用新型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在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如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本实用新型的玉米烘干用装置,包括烘干箱1和烘干架2,烘干箱1的顶部盖设有用于封闭烘干箱1的盖板3,盖板3的下端面上贴合有第一隔热棉31,烘干箱1的底部设置有若干个出水孔11,烘干箱1的内周壁上贴合有第二隔热棉12,烘干箱1的内壁上固定有若干根由上至下分布的环形电加热管4,烘干架2包括底板21,底板21的上端面上焊接有若干个套筒22,套筒22中用于插入待烘干的玉米,套筒22的侧壁上设置有若干个通孔221。

烘干箱1的内壁上固定有若干个呈周向均匀分布的支撑板5,每个支撑板5的内壁上均设置有若干个呈竖向分布的且用于卡紧其中一根环形电加热管4的卡接架51;通过采用这种结构来固定环形电加热管,具有环形电加热管固定方便和固定牢固度高的优点。

卡接架51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有可与环形电加热管4的外壁配合导向以方便环形电加热管4卡接到卡接架51中的导向斜面52;通过导向斜面的设置,在安装环形电加热管时,环形电加热管的外壁可与导向斜面配合导向以方便环形电加热管卡入到卡接架中。

底板21的两侧外壁上均设置有凸耳211,每个凸耳211的上端面上均焊接有一个拉手212;通过拉手的设置,当需要将烘干架从烘干箱中取出时,能够给拉手可供手拉,从而能够给烘干架从烘干箱中取出的过程带来方便。

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将待烘干的玉米一个个地插到套筒中,接着将烘干架放置到烘干箱中,并将盖板盖合到烘干箱上,然后接通环形电加热管的电源,环形电加热管发热后,环形电加热管产生的热量即可实现对套筒中的玉米的烘干。

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理的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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