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161193发布日期:2019-11-16 01:30阅读:499来源:国知局
通风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特别是一种通风系统。



背景技术:

通风对于室内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某些特殊状况和要求下,室内通风通常又具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实验室,实验室的环境要求较之于一般的室内通风的要求较高,而给实验者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对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实验室中的空气必然与外界空气进行交换,外界空气除了给实验室的人们带来所需要的氧气以外,还会将外界空气中的细菌灰尘的物质带入实验室,同时空气交换的过程中,实验室中所产生的一些物质也会被带入空气中,若是一些有害气体直接排放到空气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此外,某些特殊情况中的实验室,例如航行船舶上设置的实验室,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或者相应的试验要求,还对实验的声学环境、温度环境等有所要求,此外对于实验室内有毒害性气体的排放也具有很高的要求,单一的机械排风措施很难满足实验室对于各项环境的严格要求。

因而,综上所述,针对实验室通风技术进行研究,解决现有的实验室通风技术的缺点,就成为了整个行业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通风系统,能够有效地满足实验室对于通风环境的多项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通风系统,所述通风系统包括:

送风系统,包括第一矩形风管、第一螺旋风管以及送风箱;

排风系统,包括至少两组第二矩形风管、第二螺旋风管以及万向抽风头;

其中,所述第一矩形风管上设有一管道加热器以及一调风门;

其中,所述第二螺旋风管上设有一排风格栅。

可选地,所述第一矩形风管固定连接多根所述第一螺旋风管。

可选地,至少两组所述第二矩形风管均分别固定连接多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

可选地,与至少一组第二矩形风管固定连接的多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中的一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固定连接有一药品柜抽风末端。

可选地,与至少一组第二矩形风管固定连接的多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中的另一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固定连接有一通风橱抽风末端。

可选地,与至少另一组所述第二矩形风管固定连接的多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延伸至实验台。

可选地,所述万向抽风头的方向可调节。

可选地,所述万向抽风头安装实验台上。

可选地,所述第二螺旋风管固定连接一定量风阀。

可选地,所述第一螺旋风管以及所述第二螺旋风管均固定连接有一消音器。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通风系统,具有以下有益效果例如:

利用本实用新型,可实现在通风时,可以根据室内的热负荷变化进行送风温度和送风量的调节;利用本实用新型,可以保证排风量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利用本实用新型,可消减排风、送风过程中的噪声,从而营造良好的声学环境;利用本实用新型,可以保证实验室内产生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可以被彻底的排出,保障实验室内的安全指数满足标准。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通风系统的送风系统结构图。

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通风系统的排风系统结构图。

元件标号说明

1送风系统

2第一矩形风管

3第一螺旋风管

4送风箱

5排风系统

6第二矩形风管

7第二螺旋风管

8万向抽风头

9管道加热器

10调风门

11排风格栅

12药品柜抽风末端

13通风橱抽风末端

14定量风阀

15消音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前”、“后”、“左”、“右”、“中间”等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请参阅图1-2。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中所提供的图示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构想,遂图式中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中有关的组件而非按照实际实施时的组件数目、形状及尺寸绘制,其实际实施时各组件的型态、数量及比例可为一种随意的改变,且其组件布局型态也可能更为复杂。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通风系统,如图1-2所示,所述通风系统包括:送风系统1与排风系统5,所述送风系统1包括第一矩形风管2、第一螺旋风管3以及送风箱4;所述排风系统5包括至少两组第二矩形风管6、第二螺旋风管7以及万向抽风头8;其中,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上设有一管道加热器9以及一调风门10;其中,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设有一排风格栅11。

需要说明的是,所述送风系统1以及排风系统5位于例如实验台的顶部,将所述送风系统1以及排风系统5设置在实验台的顶部,以避免所述通风系统对实验室造成空间的堵塞拥挤,并且可以更好地实现送风排风。

需要说明的是,至少两组第二矩形风管6分别固定连接多个第二螺旋风管7,以及至少一组第二螺旋风管7延伸至药品柜和通风橱,至少另一组第二螺旋风管7延伸至实验台。

作为示例,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连接至中央空调器,通过将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连接至中央空调从而利用中央空调像所有的实验室送出同一参数的风,以实现送风系统1的送风功能,为实验室营造一个通风的环境,以及保证每个实验室的通风量的风量。

作为示例,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固定连接多根例如六根所述第一螺旋风管3,所述第一螺旋风管3固定连接至所述送风箱4,其中所述送风箱4在实验台上呈轴对称分布。通过送风箱4在实验台上的轴对称分布,从而使得所述送风系统1可以实现对各个实验室的均匀送风,保证每个实验室所获得风量是相同的。同时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上设有一管道加热器9以及一调风门10,因此当所述第一矩形风管通过所述中央空调进行送风时,可以利用所述第一管道加热器9对中央空调送出的风进行加热,从而实现所述送风系统1可以通过所述管道加热器9实现调节送风温度的功能,以去满足实验室对于不同风的温度的需求。设置在第一矩形风管2上的调风门10,可以对送风的风量的分配进行调节,从而控制所述送风箱4输送出的风量大小满足实验室对于风量的需求。综上,在送风系统1中,通过在所述第一矩形风管2上设置管道加热器9以及调风门10,使得对于实验室的送风可以根据实验室自身热负荷变化对送风风量进行单独调节,满足实验室对于风量的分配、温度等需求。

作为示例,至少两组第二矩形风管6中的一组第二矩形风管6固定连接多根例如两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其中一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固定连接药品柜抽风末端12,并延伸至药品柜;另一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固定连接通风橱抽风末端13,并延伸至通风橱。通过设置药品柜抽风末端12以及通风橱抽风末端13,并且将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分别延伸至药品柜和通风橱,从而使得药品柜和通风橱内的有毒、有害气体也可以被安全排出,从而保障实验室内的安全,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

作为示例,至少两组第二矩形风管6中的另一组第二矩形风管6固定连接多根例如两根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设有一排风格栅11,通过所述排风格栅11可以实现对排风的风量进行平衡,从而满足通用的干湿实验室对于负压的要求,以及保证在排风的过程中不影响实验室的压力值,保证实验室依然可以正常进行实验操作。

作为示例,延伸至实验台的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固定连接均有万向抽风头8,所述万向抽风头8的方向可调节,以及所述万向抽风头8设置在实验台上。通过在每个实验台上都设置一个可调节的万向抽风头8,使得实验室内的气体可以被抽离,并且由于万向抽风头8具有可调节性,因此所述万向抽风头8可以根据实验进行的位置不同进行调节,从而可以更好地排出实验室中由于实验而产生的废气、毒气等,继而满足实验室对于实验废气排放的要求。

作为示例,固定连接有所述万向抽风头8的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固定连接有定风量阀14,所述定风量阀14安装在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可以对排风的风量进行控制,从而保证每个排风端排风风量的准确和精确,以满足实验室对于风量的需求。

作为示例,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设有调风门10,具体地,所述调风门10被设置在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以及所述第二矩形风管6的固定连接处,以实现对排风系统中可以对每个排风端单独的进行风量的分配调节,从而使得所述排风系统2可以灵活和准确的进行排风控制。

作为示例,所述第一螺旋风管3以及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均固定连接有一消音器15。由于在所述送风系统1和所述排风系统5工作时需要进行抽风、通风等操作,而整个过程中抽风、送风、排风等环节又闭塞在管道之内,因此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在某些具有声学环境要求的实验操作中,使用这种带有噪音的通风系统会影响实验的操作。因此通过在所述第一螺旋风管3和所述第二螺旋风管7上固定连接一消音器15,可以有效阻止声音在管道内的传播而不妨碍气流的通过,从而消除空气动力性噪声,防止送风或者排风的过程中噪音通过天花板传入到实验室内,满足实验室对于空气噪音的控制要求,确保当所述通风系统工作时不会因为噪声影响实验操作。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通风系统,利用本实用新型,可实现在通风时,保证室内通风的无毒、无害,以及根据室内的热负荷变化进行送风温度和送风量的调节,实现实验室的均匀送风和定点排风,此外利用本实用新型还可以保证排风量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并消减排风、送风过程中的噪声,从而营造良好的声学环境。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