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64110发布日期:2018-10-13 01:42阅读:75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气化炉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



背景技术:

目前,燃气炉制造的秸秆燃气,属于绿色新能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于植物燃气产生的原料为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牛羊畜粪及一切可燃性物质,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再生资源,然而,在我国农村能源结构当中,唯独有秸秆燃气最经济、最方便、最节能、最适用,不仅使用安全,而且清洁卫生,现有技术存在现有气化炉由于结构和工艺的限制,从而导致煤气转化效率低且成本高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了现有技术存在现有气化炉由于结构和工艺的限制,从而导致煤气转化效率低且成本高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包括气化室,所述气化室顶端分别连接于氧气入口和水煤浆入口,所述气化室底端经给料喷嘴连接于辐射锅炉的一端,所述辐射锅炉的另一端连接于煤渣锁斗的一端,所述煤渣锁斗的另一端形成灰渣口,所述辐射锅炉内腔分布水制冷器,所述辐射锅炉外壁形成蒸汽出口和煤气出口,所述水制冷器连接于辐射锅炉外壁的冷却口。

进一步,所述氧气入口和水煤浆入口分别经管路连接于升压泵出口,所述升压泵入口连接于压缩机。

进一步,所述水煤浆分别包括56%的煤和43%的水以及1%的添加剂。

有益技术效果:

1、本专利采用所述气化室顶端分别连接于氧气入口和水煤浆入口,所述气化室底端经给料喷嘴连接于辐射锅炉的一端,所述辐射锅炉的另一端连接于煤渣锁斗的一端,所述煤渣锁斗的另一端形成灰渣口,所述辐射锅炉内腔分布水制冷器,所述辐射锅炉外壁形成蒸汽出口和煤气出口,所述水制冷器连接于辐射锅炉外壁的冷却口,由于主体部分分为两部分,上部为气化室,下部为辐射废热锅炉,辐射锅炉为激冷单元,下接灰渣锁斗,氧气和水煤桨分别通过压缩机和泵升压后,由气化炉定的给料喷嘴进入炉内,在高温下,进行气化反应,生成气在废热锅炉中激冷,初步降温后从中部排除,气化操作温度控制在煤的灰熔点以上,灰渣通过灰渣锁斗排除,因此,通过气化炉内同气化剂进行高温气化反应,提高了煤气转化效率且降低了成本。

2、本专利采用所述水煤浆分别包括56%的煤和43%的水以及1%的添加剂,由于采用把煤制成水煤桨,也就是56%的煤和43%的水以及1%的添加剂的组合物,送入气化炉内同气化剂进行高温气化反应,通过对气化温度和操作压力的控制,式水煤浆中煤粉的浓度约为71%,颗粒密度小,因此,提高了碳转化率。

3、本专利气化度高,由于生成气压力较高,节省了后续工序的动力。

4、本专利原料适应性广,即可采用不同的煤种,也可使用煤加氢液化后的残渣,废料中不含焦油和酚,降低了环境污染率,具有环保的特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图中:1-气化室,2-氧气入口,3-水煤浆口,4-给料喷嘴,5-辐射锅炉,6-煤渣锁斗,7-灰渣口,8-水制冷器,9-蒸汽出口,10-煤气出口,11-冷却口。

实施例:

本实施例:如图1所示,一种新型环保生物质气化炉,包括气化室1,所述气化室1顶端分别连接于氧气入口2和水煤浆入口,所述气化室1底端经给料喷嘴4连接于辐射锅炉5的一端,所述辐射锅炉5的另一端连接于煤渣锁斗6的一端,所述煤渣锁斗6的另一端形成灰渣口7,所述辐射锅炉5内腔分布水制冷器8,所述辐射锅炉5外壁形成蒸汽出口9和煤气出口10,所述水制冷器8连接于辐射锅炉5外壁的冷却口11。

所述氧气入口2和水煤浆入口分别经管路连接于升压泵出口,所述升压泵入口连接于压缩机。

所述水煤浆分别包括56%的煤和43%的水以及1%的添加剂。

工作原理:

本专利通过所述气化室顶端分别连接于氧气入口和水煤浆入口,所述气化室底端经给料喷嘴连接于辐射锅炉的一端,所述辐射锅炉的另一端连接于煤渣锁斗的一端,所述煤渣锁斗的另一端形成灰渣口,所述辐射锅炉内腔分布水制冷器,所述辐射锅炉外壁形成蒸汽出口和煤气出口,所述水制冷器连接于辐射锅炉外壁的冷却口,由于主体部分分为两部分,上部为气化室,下部为辐射废热锅炉,辐射锅炉为激冷单元,下接灰渣锁斗,氧气和水煤桨分别通过压缩机和泵升压后,由气化炉定的给料喷嘴进入炉内,在高温下,进行气化反应,生成气在废热锅炉中激冷,初步降温后从中部排除,气化操作温度控制在煤的灰熔点以上,灰渣通过灰渣锁斗排除,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现有气化炉由于结构和工艺的限制,从而导致煤气转化效率低且成本高的问题,具有提高了煤气转化效率且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碳转化率、节省动力、环保的有益技术效果。

利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启发下,设计出类似的技术方案,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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