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独立转轮室结构的轴流泵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33542发布日期:2018-07-13 18:47阅读:31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轴流泵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独立转轮室结构的轴流泵。



背景技术:

轴流泵是一种依靠叶轮的旋转带动叶片对流体产生作用力,从而对流体进行沿轴线方向输送的泵,可用于抽送清水、污水及带有轻微腐蚀性的液体,应用非常的广泛。轴流泵主要是由出水弯管、泵轴、轴套、导叶体、橡胶轴承、叶轮部分和进水口组成,其中通过螺栓将导叶体和进水口连接起来。轴流泵工作时,电机带动泵轴,泵轴带动叶轮转动,叶轮转动时由于介质长时间冲刷导叶体,导致导叶体磨损的特别快,更换一次导叶体的成本又非常高,而且在检修的时候,需要将导叶体拆卸下来,导叶体体积大、质量大费时又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具有独立转轮室结构的轴流泵。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具有独立转轮室结构的轴流泵,包括出水弯管、连接在出水弯管一端的导叶体、设置在导叶体内部的叶轮、下端连接叶轮的泵轴以及连接在导叶体上且与叶轮位置相对应的独立转轮室;

所述出水弯管的另一端为出水口,所述导叶体的自由端为进水口;

所述导叶体内设置有套装在泵轴外侧壁上的橡胶轴承;

所述出水弯管上设置有限位泵轴的轴套;

所述泵轴的上端连接有刚性联轴器装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独立转轮室包括两个相互拼合成一体的半环体;所述半环体的上下端面均设置有半环法兰;所述半环体的两个截面上均设置有连接板;所述半环法兰上设置有三个连接通孔;所述连接板上开有两个通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半环体的内表面为与叶轮相匹配的半圆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导叶体上设有一对连接独立转轮室的导叶体法兰;所述导叶体法兰与两个半环法兰拼合成的环形法兰相匹配。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导叶体法兰与所对接的环形法兰通过螺栓螺母连接;

两个相对接所述连接板通过螺栓螺母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独立的转轮室结构,当转轮室磨损后,直接更换转轮室,不必更换导叶体,给检修带来方便,降低维修费用,节约成本。改进前,轴流泵磨损以后需要换整个导叶体,更换一个导叶体成本比较高,费钱费力;改进后轴流泵磨损只需更换独立转轮室即可,不用更换导叶体,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成本。操作简便,易于连接和拆卸,改进前轴流泵维修时需要将导叶体也拆卸下来,导叶体体积大,质量大,费时费力;改进后,只需将独立转轮室上的螺栓螺母拧下来即可,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半环体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独立转轮室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刚性联轴器装置、2泵轴、5轴套、8出水弯管、9导叶体、10橡胶轴承、11叶轮、12独立转轮室、13进水口、14半环体、15连接板、16半环法兰、17连接通孔、18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附图1-3所示,一种具有独立转轮室结构的轴流泵,包括出水弯管8、连接在出水弯管8一端的导叶体9、设置在导叶体9内部的叶轮11、下端连接叶轮11的泵轴2以及连接在导叶体9上且与叶轮11位置相对应的独立转轮室12;所述出水弯管8的另一端为出水口,所述导叶体9的自由端为进水口13;所述导叶体9内设置有套装在泵轴2外侧壁上的橡胶轴承10;所述出水弯管8上设置有限位泵轴2的轴套5;所述泵轴2的上端连接有刚性联轴器装置1。所述独立转轮室12包括两个相互拼合成一体的半环体14;所述半环体14的上下端面均设置有半环法兰16;所述半环体14的两个截面上均设置有连接板15;所述半环法兰16上设置有三个连接通孔17;所述连接板15上开有两个通孔18。所述半环体14的内表面为与叶轮11相匹配的半圆面。所述导叶体9上设有一对连接独立转轮室12的导叶体法兰;所述导叶体法兰与两个半环法兰16拼合成的环形法兰相匹配。所述导叶体法兰与所对接的环形法兰通过螺栓螺母连接;两个相对接所述连接板15通过螺栓螺母连接。

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独立的转轮室结构,当转轮室磨损后,直接更换转轮室,不必更换导叶体,给检修带来方便,降低维修费用,节约成本。改进前,轴流泵磨损以后需要换整个导叶体,更换一个导叶体成本比较高,费钱费力;改进后轴流泵磨损只需更换独立转轮室即可,不用更换导叶体,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成本。操作简便,易于连接和拆卸,改进前轴流泵维修时需要将导叶体也拆卸下来,导叶体体积大,质量大,费时费力;改进后,只需将独立转轮室上的螺栓螺母拧下来即可,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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