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59099发布日期:2018-10-26 19:04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



背景技术:

风扇,指热天借以生风取凉的用具。电风扇,是用电驱动产生气流的装置,内配置的扇子通电后来进行转动化成自然风来达到乘凉的效果。但传统的风扇都是单头结构,风扇功率都是固定不能随意调节的;同时如果风扇发生损坏,只能丢弃或整体更换,这无形中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废坏的风扇还会占用室内空间;为对风扇进行改进,我们提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

本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它包括底座、铰接在底座上的支架,安装在支架内的可拆分风扇头;

底座具有圆形承重面,承重面的中心凸出有铰接部,铰接部具有串接孔,支架穿过所述串接孔以连接在底座上,支架以铰接部为旋转中心转动;

风扇头的两侧分别设有固定头,固定头具有通孔供支架穿过,风扇头沿着支架活动调节位置,且风扇头通过所述固定头锁紧在支架上。

优选地,支架整体呈长环状。

优选地,固定头设有锁定孔,所述锁定孔配有螺丝,风扇头通过所述螺丝固定在支架上。

优选地,风扇头的中央设有风速调节按钮。

优选地,所述螺丝设于支架外侧。

优选地,固定头设有开口,风扇头通过开口套进支架上。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本专利采用了风扇头拆装结构,通过在支架上安装不同数量的风扇头以调节风扇整体的功率,且支架还能绕着铰接部旋转以调节风向,简单方便,适合各种场合的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底座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风扇头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较佳实施例:如图1~图3所示,一种拆装调节式风扇结构,它包括底座10、铰接在底座10上的支架20,安装在支架20内的可拆分风扇头30;支架20整体呈长环状,支架20尽量长,以便容纳更多风扇头,通过拆装若干风扇头改变风扇功率;

底座10具有圆形承重面11,承重面11的中心凸出有铰接部12,铰接部12具有串接孔13,支架20穿过所述串接孔13以连接在底座10上,支架20以铰接部12为旋转中心转动。

风扇头30的两侧分别设有固定头40,固定头40设有开口41,风扇头30通过开口41套进支架20上;固定头40具有通孔42供支架20穿过,风扇头30沿着支架20活动调节位置,且风扇头30通过所述固定头40锁紧在支架20上。固定头40设有锁定孔43,所述锁定孔43配有螺丝44,风扇头30通过所述螺丝44固定在支架20上,所述螺丝44设于支架20外侧方便安装,同时风扇头30可利用两边凸出的螺丝拉升或放下,方便实用。风扇头30的中央设有风速调节按钮50,每个风扇头都可调节各自风速,满足不同需要。

风扇,指热天借以生风取凉的用具。电风扇,是用电驱动产生气流的装置,内配置的扇子通电后来进行转动化成自然风来达到乘凉的效果。但传统的风扇都是单头结构,风扇功率都是固定不能随意调节的;同时如果风扇发生损坏,只能丢弃或整体更换,这无形中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废坏的风扇还会占用室内空间。本专利采用了风扇头拆装结构,通过在支架上安装不同数量的风扇头以调节风扇整体的功率,且支架还能绕着铰接部旋转以调节风向,简单方便,适合各种场合的使用。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