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83158发布日期:2018-10-30 22:03阅读:234来源:国知局
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连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



背景技术:

塑料管材与传统的铸铁管、镀锌钢管、水泥管等管道相比,具有节能节材、环保、轻质高强、耐腐蚀、内壁光滑不结垢、施工和维修简便、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建筑给排水、城乡给排水、城市燃气、电力和光缆护套、工业流体输送、农业灌溉等建筑业、市政、工业和农业领域,现有技术对硬质塑料管道的连接多采用三种技术方案,胶连接、热熔连接在连接之后不便于拆卸,无法重复拆装使用,造成管路浪费,法兰连接在安装、拆卸、管道维修方面步骤较为繁琐,导致作业效率较低,沟槽管道连接方式在管道上加工沟槽会影响管材的承压能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安装和拆卸繁琐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包括内套管、外套管和环形连接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套管和外套管之间通过环形连接块固定连接,所述环形连接块的外圈固定连接在外套管的内壁上,所述环形连接块的内圈固定连接在内套管的外壁上,所述内套管和外套管之间所围成的部分为卡接槽,所述外套管的两端设有若干紧固螺栓,所述紧固螺栓均与外套管通过螺纹连接,所述装置壳体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所述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的内部均设有流体通道,所述流体通道贯穿相对应的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所述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的一端均设有凸头,所述凸头与相对应的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固定连接,所述凸头上设有与紧固螺栓相对应的螺纹孔,所述内套管的两端分别卡接在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的内部,所述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相对应的凸头分别卡接在外套管的两端,所述凸头通过相对应的紧固螺栓均与外套管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的形状结构一致。

优选的,所述内套管的外径与第一塑料管、第二塑料管的内径相等。

优选的,所述凸头的外径与外套管的内径相等。

优选的,所述紧固螺栓环绕着外套管分布。

优选的,所述内套管的外圈设有密封圈。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的内套管和第一塑料管、第二塑料管卡接,这样可以让内套管和第一塑料管、第二塑料管之间紧密贴合,提高密封性;第一塑料管和第二塑料管上的凸头分别卡接在外套管内,然后通过紧固螺栓固定连接,这样使得安装和拆卸更加简单方便。本实用新型的好处是安装简单,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的装置壳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的第一塑料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环形连接块1、第一塑料管2、第二塑料管3、流体通道4、凸头5、螺纹孔6、内套管11、外套管12、紧固螺栓13、卡接槽14。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水利工程塑料管道连接装置,包括内套管11、外套管12和环形连接块1,其特征在于,内套管11和外套管12之间通过环形连接块1固定连接,环形连接块1的外圈固定连接在外套管12的内壁上,环形连接块1的内圈固定连接在内套管11的外壁上,内套管11和外套管12之间所围成的部分为卡接槽14,外套管12的两端设有若干紧固螺栓13,紧固螺栓13环绕着外套管12分布,紧固螺栓13均与外套管12通过螺纹连接,装置壳体1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的形状结构一致,内套管11的外径与第一塑料管2、第二塑料管3的内径相等。

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的内部均设有流体通道4,流体通道4贯穿相对应的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的一端均设有凸头5,凸头5与相对应的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固定连接,凸头5的外径与外套管12的内径相等,凸头5上设有与紧固螺栓13相对应的螺纹孔6,内套管11的两端分别卡接在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的内部,这样可以让内套管11和第一塑料管2、第二塑料管3之间紧密贴合,提高密封性,第一塑料管2和第二塑料管3相对应的凸头5分别卡接在外套管12的两端,凸头5通过相对应的紧固螺栓13均与外套管12固定连接,这样使得安装和拆卸更加简单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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