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4448545发布日期:2021-03-30 19:35阅读:121来源:国知局
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连接件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方,在现场施工时,不可避免地需要接入临时的给排水,以作为施工方的需要,现行方式中,由于施工工期的原因,经常采用临时配置管道的方式。

现有技术中,聚乙烯管具有耐酸碱的特性,但其的连接方式通常为热塑焊接、热熔、电熔连接和法兰连接;热塑焊接的连接强度不够,更多应用于管道堵漏处理,而热熔、电熔连接的辅助管件在配置时,施工较为复杂,人工作业量大;法兰连接为活套法兰,在排放酸碱度超标的污水时,该法兰常被腐蚀,导致排放过程中泄漏。对于临时施工或者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给排水,显然提高了建筑施工方的支付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没有能够提出一种在保证快速连接时又兼顾密封性的连接密封结构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体如下:

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用以连接连接两根聚乙烯管,包括:

连通管;

连接结构,所述连通管的两端分别形成有一组所述连接结构,且任一一组所述连接结构内能够部分插入一根聚乙烯管的一端,以使连接两根聚乙烯管由所述连通管连通;

密封组件,任一一组连接结构内均可拆卸的设置有一密封组件;

所述密封组件包括第一密封部和第二密封部;

所述第一密封部能够与所述连接结构之间形成多个第一密封腔;

所述第二密封部能够与插入的聚乙烯管外周形成多个第二密封腔;

在一剖视方向上看,所述第一密封腔的内径大于所述第二密封腔的外径。

进一步地,所述连通管被构造呈圆管状;

所述连通管的内径等于所述聚乙烯管的内径;

所述连通管的外径大于所述聚乙烯管的外径。

进一步地,所述连接结构包括:

第一连接凸台,其与所述连通管固定连接且连通;

所述第一连接凸台内径大于所述连通管的内径,以使所述第一连接凸台和所述连通管之间形成第一台面。

进一步地,所述连接结构还包括:

第二连接凸台,其形成在所述第一连接凸台的第一端,并与所述第一连接凸台连通;

第二连接凸台的内径大于所述第一连接凸台的内径,以使所述第二连接凸台与所述第一连接凸台之间形成第二台面。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密封部包括:

第一密封环,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凸台上;

所述第一密封环的内周能够与聚乙烯管外周贴合;

所述第一密封环外周间隔构造出多个第一凹陷环,以使所述第一密封部能够与所述连接结构之间形成多个第一密封腔;

进一步地,还包括:

第二密封圈,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凸台上;

其中,第二密封圈一面贴合在所述第一台面上,另一面部

分与所述第一密封环的第二侧贴合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密封环朝向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一侧构造出凹陷环;

所述第二密封圈朝向所述第一密封环的一面构造出凸出环,所述凸出环能够置于所述凹陷环内。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密封部包括:

第二密封环,所述第二连接凸台的内周构造出内螺纹,所述第二密封环外周构造出外螺纹,所述第二密封环能够螺接在所述第二连接凸台内,以使所述第二密封环的第二端可压合在所述第一密封环的第一侧。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密封环的内周形成构造出多个第二凹陷环;

所述第二凹陷环沿所述第二密封环的长度方向布置,以使

所述第二密封部能够与插入的聚乙烯管外周形成多个第二密封腔。

进一步地,还包括有:

两组锁定环;

所述连通管外周的两端部分设置有外螺纹;

两组锁定环分别螺接在所述连通管外周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

本技术方案具有连接快速,密封性能好,易于更换等优势,适用情况多,成本低。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名称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结构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结构的局部放大图。

图中的附图标记表示为:

聚乙烯管1、连通管10、连接结构20、密封组件30、第一密封部310、第二密封部320;

第一连接凸台210、第一台面211、第二连接凸台220、第二台面221;

第一密封环31、第一凹陷环3111、第一密封腔301;

第二密封圈32、凹陷环311、第二密封环322、第二凹陷环3112;

第二密封腔302;

锁定环4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中为了便于描述,以当前视图中“左侧”为“第一端”,“右侧”为“第二端”,“上侧”为“第一端”,“下侧”为“第二端”,如此描述的目的在于清楚的表达该技术方案,不应当理解为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不当限定。

请参阅图1-3所示,一种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用以连接连接两根聚乙烯管1,首先需要保证能够快速连接,以减少工作量,适应更多的需要紧急搭设排水管道的情况,具体包括:连通管10和连接结构20,连通管10的两端分别形成有一组连接结构20,且任一一组连接结构20内能够部分插入一根聚乙烯管1的一端,以使连接两根聚乙烯管1由连通管10连通;密封组件30,任一一组连接结构20内均可拆卸的设置有一密封组件30;密封组件30需要、连接结构20以及聚乙烯管1本身相互配合,形成插入式快速连接。

具体地,报了保证密封效果和实现快速连接,密封组件30包括第一密封部310和第二密封部320;第一密封部310能够与连接结构20之间形成多个第一密封腔301;第二密封部320能够与插入的聚乙烯管1外周形成多个第二密封腔302;在一剖视方向上看,第一密封腔301的内径大于第二密封腔302的外径。

如此,第一密封部310加强了与连接结构20密封,而第二密封部320加强了与聚乙烯管1外周的密封;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密封腔301、第二密封腔302可容纳空气,并且是交错的,类似于密封密封,这里用第一密封腔301的内径大于第二密封腔302的外径去限定这种交错关系,如此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密封性。

请参阅图1-3所示,连通管10被构造呈圆管状;连通管10的内径等于聚乙烯管1的内径;连通管10的外径大于聚乙烯管1的外径,一致的内径可以在排水时不会因管道管径变化产生流量、压力的波动,减少管道局部增压产生泄漏的可能性。

请参阅图1-3所示,连接结构20包括:第一连接凸台210,其与连通管10固定连接且连通;第一连接凸台210内径大于连通管10的内径,以使第一连接凸台210和连通管10之间形成第一台面211。连接结构20还包括:第二连接凸台220,其形成在第一连接凸台210的第一端,并与第一连接凸台210连通;第二连接凸台220的内径大于第一连接凸台210的内径,以使第二连接凸台220与第一连接凸台210之间形成第二台面221。密封环31和第二密封圈32,设置第一台面211、第二台面221可以更好的设置密封环31和第二密封圈32,加强密封效果。

在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中,请参阅图1、2所示,第一密封部310包括:第一密封环31,其设置在第一连接凸台210上;第一密封环31的内周能够与聚乙烯管1外周贴合;第一密封环31外周间隔构造出多个第一凹陷环3111,以使所述第一密封部31能够与连接结构20之间形成多个第一密封腔301。

请参阅图1、2所示,还包括:第二密封圈32,其设置在第一连接凸台210上;其中,第二密封圈32一面贴合在第一台面211上,另一面部分与第一密封环31的第二侧贴合连接。

请参阅图2、3所示,第一密封环31朝向第二密封圈32的一侧构造出凹陷环311;第二密封圈32朝向第一密封环31的一面构造出凸出环321,凸出环321能够置于凹陷环311内。如此,可以保证在快速连接时防止第一密封环31、第二密封圈32的窜动,有利于密封效果。

请参阅图2、3所示,第二密封部320包括:第二密封环322,第二连接凸台220的内周构造出内螺纹,第二密封环322外周构造出外螺纹,第二密封环322能够螺接在第二连接凸台220内,以使第二密封环322的第二端可压合在第一密封环的第一侧。

请参阅图2、3所示,第二密封环322的内周形成构造出多个第二凹陷环3112;第二凹陷环3112沿第二密封环322的长度方向布置,以使第二密封部320能够与插入的聚乙烯管1外周形成多个第二密封腔302。

请参阅图1所示,还包括有:两组锁定环40;连通管10外周的两端部分设置有外螺纹;两组锁定环40分别螺接在连通管10外周的两端,当完成安装后,两组锁定环40可在连通管10的外周旋合移动,且可分别旋合至对应的密封组件30的位置,使得连接整体更加稳固。

需要说明的是,本技术方案优选应用在公称通径在dn65及小于dn65的聚乙烯管1的连接方式中,并作为在施工方在组织施工建设过程中,对于自身给排水和紧急给排水时的应用场景,并非作为建筑工程常驻连接方式,基于此,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主要目的在于,节约生产升本,而使得不需要在紧急处理给排水配置时,去占用消防带等消防设施作为备选的给排水方式。

另外,聚乙烯管连接密封结构,针体可采用pvc材质制作,第一密封环31、第二密封圈32可采用橡胶垫制作,厚度可参照ny400橡胶垫标准对应选取。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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