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95075阅读:492来源:国知局
一种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试验测试辅助装置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



背景技术:

现场抽检的测试方法JGJ/T 220-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采用手持切割锯切正方形砂浆块边长100mm,切割过程中震动影响测试结果,还有正方形试块在切出来过程中受到操作人员的影响大,测试结果离散型偏大,现有技术主要存在的问题为:1、锯齿型切割机切割砂浆试块时切样不规整;2、锯齿型切割机切割砂浆试块是分阶段、分次切割,试块不是一次性成型,测试结果离散性和操作人员影响大;3、锯齿型切割机效率不高,费力,操作性不好。为此,有必要设计一种提高测试精确度的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提高测试精确度的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包括支架、电冲击钻和圆形切割器,所述支架包括底板、立柱、升降台、升降控制杆、连杆和第一夹具,所述立柱安装于底板上,所述升降台套设于立柱上,所述升降控制杆的一端与立柱的上端活动连接,所述连杆的一端与升降控制杆的中部活动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升降台的上端连接,所述第一夹具安装于升降台的一端,所述电冲击钻安装于第一夹具上,所述圆形切割器安装于电冲击钻下端的输出轴上。

进一步地,所述升降台的一侧还安装有第二夹具,所述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的结构一致均包括两个半圆形的夹具体,设于每个夹具体端部的吊耳,连接在两个夹具体的吊耳之间的螺栓组件,以及设于两个夹具体内侧的垫圈。

进一步地,所述升降台上设有与立柱相配合的通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一方面采用升降控制杆控制电冲击钻来带动圆形切割器向下对底板上的水泥基材料进行一刀成型,另一方面,相比试块的形状,圆形的试块对砂浆本身测试数据影响更小。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中升降台与第一夹具、第二夹具的安装图。

附图标记说明:1、底板,2、立柱,3、升降台,4、升降控制杆,5、连杆,6、第一夹具,7、第二夹具,8、电冲击钻,9、圆形切割器,10、通孔,11、垫圈,12、螺栓组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水泥基材料拉伸粘结强度试块切样装置,包括支架、电冲击钻8和圆形切割器9。

所述支架包括底板1、立柱2、升降台3、升降控制杆4、连杆5和第一夹具6,所述立柱2安装于底板1上,所述升降台3套设于立柱2上,所述升降控制杆4的一端与立柱2的上端活动连接,所述连杆5的一端与升降控制杆4的中部活动连接,所述连杆5的另一端与升降台3的上端连接,所述第一夹具6安装于升降台3的一端。

所述电冲击钻8安装于第一夹具6上,所述圆形切割器9安装于电冲击钻8下端的输出轴上。

所述升降台3的一侧还安装有第二夹具7,所述第一夹具6和第二夹具7的结构一致均包括两个半圆形的夹具体,设于每个夹具体端部的吊耳,连接在两个夹具体的吊耳之间的螺栓组件12,以及设于两个夹具体内侧的垫圈11。

所述升降台3上设有与立柱2相配合的通孔10。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构思是引用切割玻璃的思路,在基础之上做了一些改进,其主要优点表现在于:1、切割砂浆试块一次成型,减少切割过程对试块拉伸粘结强度的影响或破坏;2、切割砂浆试块效率高、操作性好、不费力;3、提高砂浆试块拉伸粘结强度测试数据的稳定性,减少测试结果的离散型。

本实用新型中圆形切割器的直径为60mm,支架是固定安装电冲击钻,电冲击钻上固定特别选型的圆形切割器(金刚石材质),支架上底座开孔,便于在砂浆试块取样圆形切割器能伸缩进入。

本实用新型一方面采用升降控制杆控制电冲击钻来带动圆形切割器向下对底板上的水泥基材料进行一刀成型,另一方面,相比试块的形状,圆形的试块对砂浆本身测试数据影响更小。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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