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592189阅读:20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数字电脑的数据处理,特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票"、"索证"的数据进行采集以及运用的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
技术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0004] 目前,公知的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的方法是人工查验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是否建立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查验。但是此种方法无论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管还是对食品经营者的操作,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制度烦琐、复杂而难以坚持的问题。 一旦出现不安全的食品,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追溯。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因制度烦琐、复杂而难以坚持以及一旦出现不安全的食品,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追溯的问题,提供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该监管数据库系统不仅能简化监管制度,而且能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全面监管,并能快速、准确地对不安全的食品进行追溯。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系统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网络连接的客户端电脑(称为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电脑(称为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监管的电脑(称为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储存和修改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票"、"索证"查验工作,同时完善监管数据库的数据。 在第一电脑中,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及录入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有关票证。食品批发经营者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索取食品信息集合(称为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向其下级食品经营者发放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销售台账。最终端食品经营者(零售商)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索取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第一集合的数据包括食品条码、食品编号、食品全名、规格、型号、商标品牌、计量单位、保质期、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工商注册号、生产单位地址、生产单位邮政编码、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生产单位联系人,食品生产日期、食品批号、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及票证有效期、质量认证证书及票证有效期、商检证明及票证有效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票证有效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票证有效期、销售发票或经销证明等,第一集合的数据来源于监管辖区内的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货台账,第一集合的主关键字为食品条码。 在第二电脑中,建立包括各食品批发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信息集合(称为第一集合)以及食品批发经营者信息集合(称为第二集合)的食品监管数据库。第二集合的数据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单位工商注册号码、单位地址、单位邮政编码、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第二集合的数据来源于监管辖区的工商登记注册数据库,第二集合的主关键字为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第一集合的数据与第二集合的数据关系为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即第一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可对应第二集合中的多个食品条码,或者第二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条码可对应第一集合中的多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 在第三电脑中,通过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对最终端食品经营者(零售
商),根据其销售的食品条码或食品全名(精确或模糊)与第二电脑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查询
与比对,完成"索票"、"索证"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将监管区域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产
商(各级批发商)、零售商、"索票"、"索证"等相关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执法部门可
以依靠该数据库,了解和掌握监管区域范围内商家乃至每种食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能够精确掌握全面监控基层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既实现了对食品经营单位全方位、快捷、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商家"索票"、"索证"以及进销货台帐的建立情况,又能够及时锁定问题食品追根溯源,快速处置,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做到了工作提速,监管增效。食品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消费者可以实时查验食品信息身份,有效保护自身的购物权和知情权,做到放心消费。同时,通过系统查询,消费者既能够监督商家是否"索票"、"索证"、是否备案,又可以有效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还可以对未备案食品进行举报,及时锁定未备案食品和问题食品,确保上市食品"货正源清"。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系统网络拓扑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如图1所示。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的客户端电脑(称为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电脑(称为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监管的电脑(称为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修改和储存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 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一种系统,其包括第一电脑,配置来完成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建立以及录入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有关票证;第二电脑,配置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第三电脑,配置来完成监管。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票"、"索证"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 第一电脑,在完成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建立的同时必须在录入进货食品信息时,将其索取的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有关票证存入软件中,做到与食品信息相对应,并可随时查询到;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出货情况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单据;在进货台账中对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显示出不同颜色预警或报警提示并锁定过期食品。[0015] 第二电脑,能够导入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货、销售台帐,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设置警示并给予提示;能够对食品生产单位及食品进行"索票"、"索证"备案操作,包括票证信息录入、修改,上传票证扫描件等操作;能够实现食品分类管理,食品批发经营者区域管理;能够根据食品查询到该食品的生产单位、所有的食品批发经营者信息,或根据食品批发经营者查找该食品批发经营者所经营的所有食品信息,并都能够查看相应的"索票"、"索证"情况;能够按照多个条件组合(例如备案情况、食品批发经营者等)进行查询、筛选并导出为Excel文档;能够对第三电脑应用系统上传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处理,对上传的手工添加的商品信息能够执行数据认领功能。 第三电脑,能够根据食品条码或食品全名(精确或模糊)查询食品信息,能够显示食品的详细信息及该食品的备案情况,在查询不到的情况下,能够手工添加该食品的简要信息,包括食品全名、规格、生产单位、供货商等信息;能够记录使用者的操作日志,包括使用人、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检查的食品等信息;能够设置设备每次使用时的使用者和使用地点;能够设置指定使用的数据库;能够和宿主数据库进行同步,包括下载最新的食品、供
货商等信息、上传手工添加的食品信息及操作日志等数据。 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下 其一、监管数据库数据采集入口定位于监管辖区内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即通过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将监管辖区内的第一电脑中的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及其相关的"索票"、"索证"信息进行收集,经过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其导入监管部门的第二电脑中。 其二、在第二电脑中建立食品监管数据库,即建立监管辖区内的第一集合以及第二集合的数据;第一集合的主关键字为食品条码,第二集合的主关键字为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第一集合的数据与第二集合的数据关系为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即第一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条码可对应第二集合中的多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或者第二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可对应第一集合中的多个食品条码。 其三、监管辖区内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索取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向其下级食品经营者发放第二集合的数据,作为其销售台账;监管辖区内的最终端的食品零售商经营者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索取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 其四、监管数据库数据应用出口定位于监管辖区内的最终端的食品零售商经营者,监管辖区内的执法人员通过第三电脑将最终端食品经营者的进货台账数据通过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与第二电脑中的食品监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查询与比对,若正常,则将巡查时间、巡查商户、核查商品、核查状态等信息反馈,否则对未"索票"、"索证"备案的食品下达整改通知并由该最终端食品经营者督促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完成未"索票"、"索证"备案食品的"索票"、"索证"备案工作。 其五、一旦出现不安全的食品,则通过该食品条码或食品全名数据在第二电脑中的食品监管数据库中查找其批发商数据,由批发商数据查找最终端的食品零售商经营者数据,通知最终端食品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从而完成食品安全的追溯。
权利要求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的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第一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储存和修改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专利摘要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它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连接的客户端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证”、“索票”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本实用新型既实现了对食品经营单位全方位、快捷、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商家“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帐的建立情况,又能够及时锁定问题食品追根溯源,快速处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做到工作提速,监管增效。
文档编号G06Q10/00GK201527676SQ20092030349
公开日2010年7月14日 申请日期2009年5月22日 优先权日2009年5月22日
发明者薛明亮 申请人:薛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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