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计费系统及计费方法_2

文档序号:8396316阅读:来源:国知局
单价。
[0028]本发明提出的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计费系统及计费方法,从技术上保证了户外电子屏广告的销售系统持完美实现,实现了 Online线上网店与Offline线下消费体验式营销推广,实现了线上线下完美结合。相应地,该销售系统的计费方法得到的费用既包括了广告部分,又包括了与由广告效应直接或间接带来的销售部分,解决了 “广告即销售”这一理念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计费技术难题。
【附图说明】
[0029]图1是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的用户购买商品流程图;
[0030]图2是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的用户转发抽奖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31]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并对照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应该强调的是,下述说明仅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为了限制本发明的范围及其应用。
[0032]目前没有任何一种电商模式将广告与销售两个环节结合起来,所以广告计费都还是采用常规方法,即仅包含了广告部分,未与广告所推广产品的销售结果结合定价。这种计费方法不论对广告商还是对商品厂商而言,都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很好地体现“付出一一回报”比,这是“广告即销售”这一 OTO理念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技术难题。为了改变目前计费方法的单一性以及使得广告费用能更好体现“广告一销售”的结合关系,本发明对现有的计费系统与计费方法进行改进。
[0033]本发明提出一种户外LED电子屏广告的计费系统,该系统用于对通过户外LED电子屏广告而达成商品销售的业务进行计费,包括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量获取装置、转发量获取装置、成交量获取装置和计费装置,其中:购买页面推送装置,用于向用户终端推送广告商品的购买页面;推送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购买页面的次数并记为推送量;转发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购买页面被转发生成转发页面的次数并记为转发量;成交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包括通过购买页面产生的推送成交量,以及通过转发页面产生的转发成交量;计费装置,用于根据广告因数与销售因数进行广告计费,其中,所述广告因数包括所述推送量与所述转发量,所述销售因数包括所述推送成交量与所述转发成交量。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可以包括图形识别码显示装置,图形识别码显示装置在户外LED电子屏上显示包含购买页面链接信息的图形识别码,用户终端扫描图形识别码,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终端推送购买页面;或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包括WIFI发射装置,WIFI发射装置向户外LED电子屏周围预定范围内发射WIFI信号,用户终端接入WIFI信号,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终端推送购买页面。
[0034]本发明还提出一种使用上述计费系统的计费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0035]S1、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终端推送购买页面;
[0036]S2、推送量获取装置获取推送量;
[0037]S3、成交量获取装置获取通过购买页面产生的推送成交量;
[0038]S4、用户终端将购买页面转发给其他用户终端生成转发页面;
[0039]S5、转发量获取装置获取转发量;
[0040]S6、成交量获取装置获取通过转发页面产生的转发成交量;
[0041]S7、计费装置根据广告因数与销售因数进行广告计费;其中,广告因数包括推送量与转发量,销售因数包括推送成交量与转发成交量。
[0042]通过本发明的计费方法得到的费用包括了广告部分,又包括了与由广告效应带来的销售部分。对于广告商来说,前期所有的开发投入都由自己来承担,为保证后期获取到更大的利益,会促使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适应市场需求;对于商品厂家来说,只有商品真正被购买后,才需支付相应的成交量费用,风险低,见效快,传播广。这种计费方法解决了“广告即销售”这一理念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计费技术难题,并且将广告与销售因数结合有利于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实现双赢。
[0043]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计费装置进行广告计费包括第一公式和第二公式;其中,第一公式包括:推送量*商品有效传播单价+传统广告费,这里的传统广告费为:常数*商圈价值系数+广告片长*单秒价格,第二公式包括:推送成交量*推送成本单价+推送成交量*销售提成单价。更优地,步骤S6之后还包括步骤:通过转发量及转发成交量获取转发未成交量,相应地,第一公式包括:转发未成交量*商品未成交成本单价+ (推送量+转发成交量)*商品有效传播单价+传统广告费,第二公式包括:推送成交量*推送成本单价+ (推送成交量+转发成交量)*销售提成单价。
[0044]第一公式可视为拥有OXO模式平台的户外LED电子屏广告发布价格确定方式,即广告因数。其中,商品未成交成本单价是对接受到转发页面信息而未成交部分的收费,类似于传统的千人成本概念,由于转发未成交量是精确传递的数值,因此商品未成交成本单价高于传统的广告传递的单人成本价格;商品有效传播单价为主动关注的单位价格;oxo的户外LED电子屏广告仍然具有传统广告的价值特性,因此在计费公式中仍包含了传统广告费用部分。第二公式可视为除收取客户广告发布费用以外,另行收据的特定服务费用,仅考虑通过本发明的销售系统完成产品交易的部分,即销售因数。其中,推送成本单价为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每推送一次购买页面的单价,如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包括图形识别码显示装置时,推送成本单价为每扫描一次的收费单价,又如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包括WIFI发送装置时,推送成本单价为每接入一次WIFI的收费单价;销售提成单价为销售提成比例*成交的平均价格水平,销售提成比例为行业毛利率的一定百分比,例如行业毛利率*10%,平均价格水平可以考虑使用该品牌成交平均价格,即成交总额/成交量。
[0045]尽管已经描述和叙述了被看作本发明的示范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明白,可以对其作出各种改变和替换,而不会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另外,可以做出许多修改以将特定情况适配到本发明的教义,而不会脱离在此描述的本发明中心概念。所以,本发明不受限于在此披露的特定实施例,但本发明可能还包括属于本发明范围的所有实施例及其等同物。
【主权项】
1.一种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计费系统,用于对通过户外电子屏广告而达成商品销售的业务进行计费,其特征在于,包括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量获取装置、转发量获取装置、成交量获取装置和计费装置,其中: 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用于向用户终端推送广告商品的购买页面;所述推送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购买页面的次数并记为推送量;所述转发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购买页面被转发生成转发页面的次数并记为转发量;所述成交量获取装置,用于获取包括通过所述购买页面产生的推送成交量,以及通过所述转发页面产生的转发成交量;所述计费装置,用于根据广告因数与销售因数进行广告计费,其中,所述广告因数包括所述推送量与所述转发量,所述销售因数包括所述推送成交量与所述转发成交量。
2.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费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屏为LED电子屏或LCD电子屏。
3.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费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包括图形识别码显示装置,所述图形识别码显示装置在所述电子屏上显示包含所述购买页面链接信息的图形识别码,用户终端扫描所述图形识别码,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所述用户终端推送所述购买页面;或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包括WIFI发射装置,所述WIFI发射装置向所述电子屏周围预定范围内发射WIFI信号,用户终端接入所述WIFI信号,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终端推送所述购买页面。
4.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计费系统的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51、所述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终端推送所述购买页面; 52、所述推送量获取装置获取所述推送量; 53、所述成交量获取装置获取通过所述购买页面产生的推送成交量; 54、所述用户终端将所述购买页面转发给其他用户终端生成转发页面; 55、所述转发量获取装置获取所述转发量; 56、所述成交量获取装置获取通过所述转发页面产生的转发成交量; 57、所述计费装置根据广告因数与销售因数进行广告计费;其中,所述广告因数包括所述推送量与所述转发量,所述销售因数包括所述推送成交量与所述转发成交量。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计费装置进行广告计费包括第一公式和第二公式,所述第一公式包括:推送量*商品有效传播单价+传统广告费,其中,所述传统广告费为:常数*商圈价值系数+广告片长*单秒价格;所述第二公式包括:推送成交量*推送成本单价+推送成交量*销售提成单价。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费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6之后还包括步骤:通过所述转发量及所述转发成交量获取转发未成交量;所述第一公式包括:转发未成交量*商品未成交成本单价+(推送量+转发成交量)*商品有效传播单价+传统广告费;所述第二公式包括:推送成交量*推送成本单价+(推送成交量+转发成交量)*销售提成单价。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计费系统及计费方法,该计费系统包括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量获取装置、转发量获取装置、成交量获取装置和计费装置。其中,购买页面推送装置,向用户推送广告商品的购买页面;推送量获取装置,获取购买页面推送装置推送购买页面的次数;转发量获取装置,获取购买页面被转发生成转发页面的次数;成交量获取装置,获取包括通过购买页面产生的推送成交量,以及通过转发页面产生的转发成交量;计费装置,用于根据广告因数与销售因数进行广告计费,其中,广告因数包括推送量与转发量,销售因数包括推送成交量与转发成交量。本发明提出的计费系统在对广告计费时既包括广告部分,又包括由广告效应带来的销售部分。
【IPC分类】G06Q30-02
【公开号】CN104715396
【申请号】CN201510084858
【发明人】张大鹏
【申请人】成都立行广告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6月17日
【申请日】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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