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强化的移动卡一同使用服务方法和系统的制作方法_3

文档序号:9732085阅读:来源:国知局
端B102中,根据支付手段管理应用程序的控制,当与用户B相关的本人认证被实现时,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可显示用于输入接收用户B的共享接受意向的请求接受画面530。据此,用户B通过请求接受画面530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可选择性地输入共享拒绝意向或共享接受意向。
[0046]在终端B102中,根据支付手段管理应用程序的控制,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当从用户B中将输入共享接受意向时,如图6所示,可显示密码设定画面610。即,用户B通过密码设定画面610可注册用于使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的本人密码。之后,终端B102通过密码设定画面610从用户B中输入密码时,与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相关的用户B的共享接受意向一起,可向服务服务器100传达由用户B设定的密码(S7)。
[0047]据此,在服务服务器100中,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当从终端B102中接收用户B的共享接受意向时,通过将该支付手段与终端B102和用户B相关联而注册,可设定与用户A的支付手段相关的用户B的共享(S8)。此时,在服务服务器100中,在将用户A的支付手段与终端B102和用户B相关联而注册的过程中也同样地,可执行认证终端B102的设备认证和认证用户B的本人认证中的至少一种认证程序。
[0048]并且,终端B102通过支付手段管理应用程序接触服务服务器100可请求与终端B102和用户B相关联而注册的支付手段,对此,服务服务器100根据终端B102的支付手段察看请求,如图6所示,可提供用户B的支付手段目录620。此时,在用户B的支付手段目录620中可区分为用户B为实际所有者的支付手段、用户B为实际所有者的同时向用户A或其他用户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以及用户A或其他用户向用户B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进而进行显示。也就是说,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若用户B许可共享,可在用户B的支付手段目录620中一起现出用户A的支付手段621。
[0049]之后,用户B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可在加盟店(例如,学院等)支付商品。此时,加盟店可是线下卖场或在线卖场,与用户B—起使用的用户A的支付手段不仅可在线下卖场中面对面进行支付,而且也可在互联网上的商品支付时进行使用。对此,在服务服务器100中,当用户B尝试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的支付时,可向终端B102或加盟店终端(未图示)提供与用户A的支付手段相对应的支付信息。
[0050]作为一个示例,用户B通过终端B102作为将在加盟店终端中的支付而使用的支付手段选择用户A的支付手段时(S9),在服务服务器100中,为了用户B能直接支付,可将根据用户B选择的支付手段的支付信息(例如,卡号码、有效期间、发行商等)按条形码或QR码之码形式直接现出在终端B102的画面上或直接传送至加盟店终端(S10)。也就是说,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在用户B接受共享的状态中,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用户B本人可直接支付。此时,用户B在本人支付时每次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时,可向该支付手段的实际所有者即用户A通知支付明细。
[0051]作为另一示例,用户B通过终端B102作为将在加盟店终端中的支付而使用的支付手段选择用户A的支付手段时(S9),首先在服务服务器100中通过终端B102或加盟店终端可向终端A101请求与该支付手段相关的支付接受(S9-1)。此时,用户B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尝试支付时,通过SMS、推送消息以及其他多种通信方式可将带有与此相关的接受意向的消息传达至用户A。据此,用户A接受利用本人的支付手段的支付时(S9-2),在服务服务器100中,可将根据用户B选择的支付手段的支付信息(例如,卡号码、有效期间、发行商等)按条形码或QR码之码形式直接现出在终端B102的画面上或直接传送至加盟店终端(S10)。也就是说,针对用户A请求了一同使用的支付手段,即使是用户B接受共享的状态,当根据用户B不能直接支付且用户B尝试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的支付时,可首先向用户A请求支付接受,对此仅限于用户A接受支付的情形,可实现支付。
[0052]此时,在服务服务器100中,根据用户B的选择,向终端B102或加盟店终端(未图示)提供与用户A的支付手段相对应的支付信息之前,针对用户A的支付手段,可执行认证终端B102的设备认证、认证用户B的本人认证、以及认证根据用户B设定的密码的交易认证中的至少一种认证程序。
[0053]作为另一示例,参考图7,用户B通过终端B102作为将在加盟店终端中的支付而使用的支付手段选择用户A的支付手段时(S9),首先在服务服务器100中通过终端B102或加盟店终端可向终端A101请求与该支付手段相关的支付接受(S9-1)。此时,在服务服务器100中,利用SMS、推送消息以及其他多种通信方式可将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的支付请求消息传达至终端A101。并且,服务服务器100当在终端A101中用户A确认支付请求消息时,可将与根据用户B选择的支付手段相对应的支付信息提供至终端A101(S9-2)。此时,用户A在确认支付请求消息后,可直接执行用户B请求的支付。即,在服务服务器100中,与终端A101相关联,利用用户A的支付手段,可处理用户B请求的加盟店终端中的支付(S10)。此时,服务服务器100当认证终端A101的设备认证、认证用户A的本人认证、以及认证根据用户A设定的密码的交易认证中的至少一种认证程序结束时,可处理用户B请求的支付。
[0054]其在父母为了能与是学生的子女一同使用本人的卡而设定共享时,通过按子女在学院等使用父母的卡进行支付时直接向父母请求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可预先防止卡事故等。
[0055]因此,在上述支付手段共享方法中,可在用户A和用户B之间共享支付手段且实现针对设定共享的支付手段用户A和用户B可一起使用的服务模型。
[0056]在上述支付手段共享方法中,用于终端间支付手段共享的服务服务器的控制方法、请求支付手段共享的终端侧控制方法以及接收支付手段共享的终端侧控制方法以通过图1至图7说明的详细内容为基础可包括至少两个以上的动作。并且,上述支付手段共享方法可包括更快捷的动作或追加的动作,且动作的顺序或位置也可变更。
[0057]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方法可按通过多种计算机系统执行的程序命令(instruct1n)形态实现进而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尤其是,在本实施例中可包括存储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程序包括如下步骤:与第一移动终端关联进而注册支付手段;向第一移动终端选择的至少一个第二移动终端请求与所述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以及若在第二移动终端中接受与所述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与第二移动终端相关联进而注册所述支付手段。
[0058]根据本实施例的程序可由基于PC的程序或移动终端专用的应用而构成。本实施例中的支付手段管理应用程序可作为独立动作的程序形态而形成,或按特定应用的in-app形态构成而在所述特定应用中实现动作。
[0059]并且,根据本实施例的支付手段共享方法通过与服务系统(服务服务器)相关联的支付手段管理应用程序控制用户终端可被执行。例如,这种应用程序为了使用户终端执行前述说明的支付手段共享方法包括的步骤,可包括用于控制的模块。
[0060]作为一个示例,这种应用程序可包括:控制用户终端的模块,用以读取和显示与用户终端关联而注册于服务服务器的支付手段的目录;控制用户终端的模块,从用户终端中输入目录中与支付手段相关的选择命令时,在用户终端显示注册电话号码的联系方式目录;以及控制用户终端的模块,从用户终端中输入联系方式目录包括的至少一个他人终端相关的选择命令时,向服务服务器请求与支付手段相关的他人终端的共享,此时,服务服务器可向他人终端传送与用户终端的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请求消息,且若在他人终端中接受与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可与他人终端相关联而注册支付手段。
[0061]作为另一示例,这种应用程序可包括:控制用户终端的模块,若从服务服务器中接收与他人终端的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请求消息,显示共享请求消息;以及控制用户终端的模块,通过根据共享请求消息包括的链接信息之路径,若从用户中输入与支付手段相关的共享接受意向,向服务服务器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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