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73650阅读:215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城市规划技术领域,具体涉及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 公路车辆超高超限现象极为普遍, 而由于车辆超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据计算, 在不考虑税费流失的情况下, 超限车辆每获利1000元, 国家相应经济损失高达6000元。同时, 车辆超限还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由于超高车辆直接与隧道, 涵洞, 桥梁相撞而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明确规定了各级公路对车辆高度等的具体要求, 并制订了处罚条例, 即便如此, 车辆超限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旧屡见不鲜,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道路上没有能够对超高车辆进行检拍的系统,超高车辆司机抱有不会被查到的心理,才敢超高装货。

目前为防止超高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而造成桥梁隧道等损坏, 普遍采用安装限高杆、 龙门架等方式, 此类做法只有车辆在撞到限高杆时才能够知道车辆已超限, 但此时事故已经发生, 轻则造成限高架损毁, 重则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类限制措施在超限车辆造成损失后逃逸,亦无法及时记录并通知交通执法部门,这种办法也是治标不治本,缺乏一种能主动进行检拍的系统,去协助交通执法部门对超高车辆进行罚款和扣分,只有扣分才能从根本上警示货车司机,不再去超高装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它包括支撑架、距离传感器、单片机、摄像头、网络端口、警示牌;前方的支撑架下方安装有距离传感器;后方的支撑架下方安装有摄像头;单片机和网络端口位于后方的支撑架内部;后方的支撑架上中部设有警示牌;距离传感器通过数据线连接到单片机;单片机通过数据线连接到摄像头和网络端口;距离传感器、单片机、摄像头和网络端口之间电性连接。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发明有益效果为:本发明所述的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它采用距离传感器测量出车顶至距离传感器的距离,传递给单片机,单片机根据距离传感器提供的数据控制摄像头对驶过车辆进行拍照,网络端口将排到的照片传递到交通指挥中心,从而达到对超高车辆的监控;它根据监控的照片为依据,对车辆进行罚款和扣分,能大大降低车辆超高情况,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是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支撑架、2-距离传感器、3-单片机、4-摄像头、5-网络端口、6-警示牌、1-1横杆、1-2竖杆、1-3安装板、1-31螺丝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其中的示意性实施例以及说明仅用来解释本发明,但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如图1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的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它包括支撑架1、距离传感器2、单片机3、摄像头4、网络端口5、警示牌6;前方的支撑架1下方安装有距离传感器2;后方的支撑架1下方安装有摄像头4;单片机3和网络端口5位于后方的支撑架1内部;后方的支撑架1上中部设有警示牌6;距离传感器2通过数据线连接到单片机3;单片机3通过数据线连接到摄像头4和网络端口5;距离传感器2、单片机3、摄像头4和网络端口5之间电性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架1包括横杆1-1、竖杆1-2、安装板1-3;横杆1-1焊接在竖杆1-2顶部;竖杆1-2焊接在安装板1-3上。

进一步地:所述两支撑架1之间距离为15 m;目的是有足够的距离拍到整个超高的车辆。

进一步地:所述摄像头4向下倾斜角度为45度;目的是能够拍到更好的视角。

进一步地:所述距离传感器2之间的间隔距离为1 m;能有效的防止超高车辆从两距离传感器2之间的间隙中通过而不被检测到。

进一步地:所述安装板1-3上设有螺丝孔1-31;用于固定住从支撑架1在路面上。

本发明所述的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它的工作原理为:警示牌6对过往车辆进行限高警示,当车辆从距离传感器2下方通过时,距离传感器2将其距车辆顶部的距离检测到后传递给单片机3;单片机3提前编辑好程序,设定好距离区间,当距离传感器2传递来的距离信号小于设定值时,证明车辆已经超高,单片机3控制摄像头4对超高车辆进行抓拍;摄像头4将其拍到的照片信号通过网络端口5传递给交通监控部门。

本发明所述的道路超高车辆自动检拍系统,它采用距离传感器测量出车顶至距离传感器的距离,传递给单片机,单片机根据距离传感器提供的数据控制摄像头对驶过车辆进行拍照,网络端口将排到的照片传递到交通指挥中心,从而达到对超高车辆的监控;它根据监控的照片为依据,对车辆进行罚款和扣分,能大大降低车辆超高情况,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方式,故凡依本发明专利申请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包括于本发明专利申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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