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15732阅读:843来源:国知局
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线结构,尤其涉及一种连接简便、安全系数高的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电线的分叉连接,通常是把第一根电线的胶皮削开,直至该第一根电线的导体完全裸露出来之后,将第二根电线的导体通过绝缘胶布缠绕到第一根电线的裸露部分,确保连接处缠绕好。该种方法连接的电线,在连接处容易接触不良,在连接处的电阻比较高,容易引起温升。

此外,普通家庭和工业用的线缆,通过线缆上的电流大小都是无法知道的,并不能提前判断线缆上的电流是否过载,如果过载则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亟需一种连接简便、电阻低的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连接简便、安全系数高的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提供一种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头及分叉头,所述分叉头一端连接主线,另一端连接分叉线,且所述主线、分叉头及分叉线为一体结构,且所述分叉头的截面呈腰形,所述分叉线分别连接于所述分叉头的两侧;所述连接头为铜材质的圆柱体结构,且两端均开设有容纳槽,所述主线及分叉线均通过所述连接头与延长线插接,且所述连接头上还设有用于检测通过所述主线电流大小的电流环。

所述电流环上设有液晶显示模块和报警模块,通过所述主线的电流大小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时,所述报警模块发出报警信号。

绕所述容纳槽内壁一周还设有至少一道与所述连接头一体结构的凸棱。

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在本实用新型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中,所述分叉头的截面呈腰形,所述分叉线分别连接于所述分叉头的两端。因此,能够将分叉线能够比较简便地成型在所述分叉头上,结构简单,电阻低。且由于所述主线上设有电流环,可随时掌握通过所述主线的电流大小,可提前判断,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用电的效果。

通过以下的描述并结合附图,本实用新型将变得更加清晰,这些附图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的一个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2为如图1所示的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的分叉头与主线连接的一端的截面示意图。

图3为如图1所示的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的分叉头与分叉线连接的一端的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参考附图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附图中类似的元件标号代表类似的元件。如上所述,如图1、2、3所示,本实用新型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100,包括:分叉头1,所述分叉头1一端连接主线2,另一端连接分叉线3,且所述主线2、分叉头1及分叉线3为一体结构,且所述分叉头1的截面呈腰形,所述分叉线3分别连接于所述分叉头1的两侧。所述分叉头1与所述主线2连接的一端,所述主线2连接于所述分叉头1的中央处,且所述主线2与所述分叉头1的连接处是圆滑过渡;所述分叉头1与所述分叉线3连接的一端,所述分叉线3连接于所述分叉头1的两侧,由于所述分叉头1的两侧均呈半圆形状,该半圆形的半径与所述分叉线3的半径是相同的,如此设计能够让所述分叉头1与所述分叉线3在连接处是直接过渡,能够达到不产生发热或极少发热。

如图1所示的实施例中,还包括连接头4,所述连接头4为铜材质的圆柱体结构,且两端均开设有容纳槽5,所述主线2及分叉线3均通过所述连接头4与延长线6插接,且所述连接头4上还设有用于检测通过所述主线2电流大小的电流环8。

如图1所示的实施例中,所述电流环8上设有液晶显示模块(图上未示)和报警模块(图上未示),通过所述主线2的电流大小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时,所述报警模块发出报警信号。报警模块可以是一个闪烁红色LED灯,比如设定电流的临界值是30安培,通过所述主线2上的电流达到30安培时,红色LED灯闪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述电流环8是不用另外供电的,其是一个小功率的器件,通过感应电流即可驱动该液晶显示模块和报警模块。

如图1所示的实施例中,绕所述容纳槽5内壁一周还设有一道与所述连接头4一体结构的凸棱7。当所述主线2或分叉线3或延长线6插入所述容纳槽5内时,所述凸棱7将会插入的电线导体压合接触,所述凸棱7的上表面直接与插入的电线导体接触,能够确保接触良好。另外,连接头4与插入的电线还通过绝缘胶布缠好,防止松动。

与现有技术相比,结合图1~3,由于在本实用新型主线带电流环的电线分叉结构100中,所述分叉头1的截面呈腰形,所述分叉线3分别连接于所述分叉头1的两端。因此,能够将分叉线3比较简便地成型在所述分叉头1上,结构简单,电阻低。且由于所述主线2上设有电流环8,可随时掌握通过所述主线2的电流大小,可提前判断,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用电的效果。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