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缘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52788阅读:2118来源:国知局
绝缘子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力设备的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绝缘子。



背景技术:

绝缘子是电力设备中重要的组成部件,按材质区分一般包括陶瓷绝缘子和玻璃绝缘子,而由于玻璃材质本身具备稳定的电气特性和机械特性,以及具备良好的表层机械强度,因此越来越多的取代原有的陶瓷材质的绝缘子,并且由于玻璃绝缘子是透明的,便于外形检验过程中发现细小裂缝以及各种内部缺陷和损伤。而现有的常规玻璃绝缘子结构一般包括铁帽,玻璃本体和钢脚,铁帽和钢脚分别安装于玻璃本体的上下两端,钢脚与下一个绝缘子的铁帽螺纹连接,由此完成多个玻璃绝缘子的串联安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随着露天环境的风吹雨淋,玻璃本体上容易堆积一层污垢,尤其是上层玻璃本体上附着的含有污垢的水滴沿铁帽流动至下层玻璃本体的外表面上时会将污垢涂抹于下层玻璃本体的表面上,其干燥后容易留下一层污垢层,而玻璃本体表层的污垢会降低绝缘子的闪络电压,增加玻璃绝缘子大面积损伤的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绝缘子,其可以截流相邻玻璃本体之间的污水,减少上层玻璃本体表面附着的污水流动至下层玻璃本体上,从而减少绝缘子的闪洛现象。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绝缘子,它包括盘状的玻璃本体,玻璃本体的中心位置沿轴向朝上外凸形成连接部,玻璃本体的上方设有铁帽,铁帽与连接部固定,玻璃本体的下方设有钢脚,钢脚的上端与玻璃本体固定,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帽的外侧壁上沿铁帽的周向套设有一截流板,截流板的内侧壁与铁帽的外侧壁固定且密封,截流板的上方沿竖直方向朝上依序设有中间板和上层挡板,中间板和上层挡板间隔设置,且中间板和上层挡板上均设有与铁帽的外侧壁间隙配合的中心通孔,所述中间板和上层挡板之间形成一环形的气道,气道近铁帽所在位置的宽度小于气道远离铁帽所在位置的宽度,所述的中间板与截流板之间以及上层挡板和中间板之间均分别通过若干连接杆固定。

玻璃本体上位于钢脚所在的端面上沿径向间隔设置有内伞裙,中间伞裙和外伞裙。

所述的铁帽和连接部的外侧壁之间设有外胶合层。

所述的玻璃本体的下端面上位于连接部所在位置内凹形成凹槽,钢脚的上端置于凹槽内,且钢脚和凹槽的内壁之间通过内胶合层固定连接。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绝缘子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上层玻璃本体上留下来的污水经过铁帽的外侧壁朝下流动时经过截流板的阻隔后,其可以使玻璃本体位于截流板下方的部分避免上层污水的污染,因此可以使玻璃本体上形成一层净度较高的隔离层,从而使玻璃本体1表层的污垢层形成断层,减少闪洛现象的发生,其次,通过上层挡板和中间板之间形成的喇叭形气道结构,将外部水平吹动的风压缩后形成高压空气,对截流板上进行自净。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绝缘子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区域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其中,1、玻璃本体,1.1、连接部,1.2、凹槽,2、铁帽,3、钢脚,4、截流板,5、中间板,6、上层挡板,7、气道,8、内伞裙,9、中间伞裙,10、外伞裙,11、外胶合层,12、内胶合层,13、连接杆,14、支撑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绝缘子,它包括盘状的玻璃本体1,玻璃本体1的中心位置沿轴向朝上外凸形成连接部1.1,玻璃本体1的上方设有铁帽2,铁帽2与连接部1.1固定,玻璃本体1的下方设有钢脚3,钢脚3的上端与玻璃本体1固定,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帽2的外侧壁上沿铁帽2的周向套设有一截流板4,截流板4的内侧壁与铁帽2的外侧壁固定且密封,截流板4的上方沿竖直方向朝上依序设有中间板5和上层挡板6,中间板5和上层挡板6间隔设置,且中间板5和上层挡板6上均设有与铁帽2的外侧壁间隙配合的中心通孔,所述中间板5和上层挡板6之间形成一环形的气道7,气道7近铁帽2所在位置的宽度小于气道7远离铁帽2所在位置的宽度,所述的中间板5与截流板4之间以及上层挡板6和中间板5之间均分别通过若干连接杆13固定。

玻璃本体1上位于钢脚3所在的端面上沿径向间隔设置有内伞裙8,中间伞裙9和外伞裙10。上述的伞裙是行业内术语,具体地是指玻璃本体1的下端面上沿轴向朝下外凸形成环形的凸缘,各环形的凸缘的圆心均与玻璃本体1的轴线重合。

所述的铁帽2和连接部1.1的外侧壁之间设有外胶合层11。

所述的玻璃本体1的下端面上位于连接部1.1所在位置内凹形成凹槽1.2,钢脚3的上端置于凹槽1.2内,且钢脚3和凹槽1.2的内壁之间通过内胶合层12固定连接。

所述截流板4的下方设有多个支撑杆14,支撑杆的上端与截流板4的下端面铰接,支撑杆14的下端与铁帽2的外侧壁相抵靠。所述支撑杆14的下端设有摩擦层。全部的支撑杆14沿铁帽2的周向均匀分布。

以上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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