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IDC连接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43979发布日期:2019-02-22 21:26阅读:346来源:国知局
一种IDC连接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IDC连接器。



背景技术:

IDC连接器是汽车制造中使用的常用电连接器,在电路中被阻断处或孤立不通的电路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IDC连接器常设置有插针,插针尾部焊接线缆中的导丝,由于插针有多个,导丝与插针尾部匹配焊接时,容易搭接错误,造成产品不良。因此,需要一种IDC连接器,能够使得导丝焊接时降低错误率,提高产品良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IDC连接器。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IDC连接器,它包括基座和多个插针,贯穿所述基座的前后端设置有并列的多个插置孔,所述插针插置在所述插置孔中,所述基座的后端设置有多个凹槽,所述凹槽数量与所述插针数量相匹配,所述插针的尾端位于所述凹槽中,所述凹槽的外缘越过所述插针的尾端且向后延伸一定长度。

优化地,所述插针尾端的宽度大于所述插针其它部分的宽度。

进一步地,所述插针尾端的宽度与所述凹槽的宽度相同,所述插针尾端紧密卡挚在所述凹槽中。

优化地,所述凹槽的深度为0.85mm,所述凹槽的宽度为0.75mm,所述插针的尾端占据所述凹槽深度0.4mm。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IDC连接器,由于基座后端设置有多个凹槽,凹槽的数量与插针数量相匹配,插针的尾端位于凹槽中,因此可以将线缆中导丝与凹槽中插针的尾端进行焊接;又由于凹槽的外缘越过插针的尾端向后延伸一定长度,因此凹槽中有一定的剩余空间容置导丝,导丝被限位在凹槽中,导丝与插针尾端的对位更为准确,不会因振动等因素而导致搭接错误。

附图说明

后文将参照附图以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方式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具体实施例。附图中相同的附图标记标示了相同或类似的部件或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理解,这些附图未必是按比例绘制的。附图中:

图1是现有技术中的一种IDC连接器;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一种IDC连接器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说明如下:

1、基座;11、凹槽;

2、插针;21、尾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如图1所示现有技术中的IDC连接器,包括基座1’和插针2’,插针2’的尾端21’位于凹槽11’内,但是凹槽11’的外缘与尾端21’齐平,当电缆中的导丝(图未示)与尾端21’相焊接时,容易对位不准,造成产品不良。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图2中下面为前方,上面为后方。IDC连接器包括基座1 和多个插针2。贯穿基座1前后端设置有并列的多个插置孔(图未示,隐藏于基座1中),插针2插置在插置孔中,插置孔的数量与插针2的数量相同,均为十个。插针2的前端远离基座1向前延伸,插针2的尾端21约位于基座1的后端。基座1的后端设置有多个凹槽 11,凹槽11的数量与插针2的数量相匹配,均为十个。插针2的尾端21位于凹槽11中。凹槽11的外缘越过插针2的尾端21且向后延伸一定长度。凹槽11越过尾端21的部分形成了一个限位空间,当将导丝放置在该限位空间中时,导丝被限位,使得导丝与尾端21对位准确,由于凹槽11内壁对导丝的阻挡作用,使得导丝不容易搭接错误,也即避免了将需要的导丝搭接到附近其它凹槽11中的尾端21上。另外,插针2尾端21的宽度大于插针2其它部分的宽度,便利于尾端21与线缆中的导丝焊接。插针2的尾端21的宽度与凹槽11的宽度相同,插针2尾端21紧密卡挚在凹槽11中,使得插针2固定更为牢固。凹槽11的深度为0.85mm,凹槽11的宽度为0.75mm,插针2尾端21占据凹槽11深度为0.4mm。

因此,本实施例的IDC连接器在与电缆中的导丝高频焊接时,能够提高良率,且提高效率。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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