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108045发布日期:2019-11-12 22:57阅读:321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高压接地棒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



背景技术:

在对电力设备进行转检修时,常常需要进行接地以保护设备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大多数配网设备都架设在杆塔上,现有的设备架设在杆塔上的高度达到4.5米,统一规格的接地线主杆长度1.2米,在对离地面超过2米的高处设备进行环网接地或设备转检修接地时,由于接地棒长度不够,作业人员需要爬上杆塔才能挂接地线,存在高空坠落的威胁,因此还需要佩戴安全带。

此外,现有杆塔中,其中部分杆塔每座上装设了两三个开关,导致作业人员在上塔操作时,有可能出现安全距离不够的情况,对设备和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通过增加驳杆,有效增长接地棒的长度,避免上塔挂接地线,有限降低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包括主杆、能与主杆相接驳的驳杆以及连接主杆与驳杆的连接部。

优选地,所述连接部包括设置于主杆底部的第一栓件和第二栓件,设置于驳杆顶部的圆柱壁;沿所述圆柱壁轴向分别于所述圆柱壁的两侧开有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对立设置,沿所述圆柱壁的圆周方向在所述第一凹槽底部开有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二凹槽底部开有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的开口方向与第二开口的开口方向沿着圆周方向相同;所述第一栓件和第二栓件分别设置于主杆底部两侧,对立设置。

优选地,所述第一凹槽与第一开口连接处设置有第一卡位点,第二凹槽与第二开口连接处设置有第二卡位点,所述第一卡位点卡住所述第一栓件,所述第二卡位点卡住第二栓件。

优选地,还包括弹簧,所述弹簧安装在所述驳杆上。

优选地,所述驳杆的长度为1.5米。

优选地,所述可接驳式接地棒用于使杆塔上接地线接地。

上述方案中,在接地前,先把主杆上的第一栓件和第二栓件对准驳杆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用力压缩驳杆上的弹簧使弹簧压缩,使第一栓件与第二栓件同时到达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的底部,旋转驳杆使栓件插入开口中,再由卡位点卡紧,接驳主杆和驳杆完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通过增加本发明通过增加一截为1.5米驳杆,改装驳杆接口和接地线主杆底部接驳到接地线的主杆上,有效增长接地棒的长度,避免上塔挂接地线,有效降低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

附图说明

图1为可接驳式接地棒主杆的主视图;

图2为可接驳式接地棒主杆的侧视图;

图3为可接驳式接地棒驳杆的主视图;

图4为可接驳式接地棒驳杆的后视图;

图5为可接驳式接地棒主杆与驳杆接驳过程示意图;

图中,1为主杆,2为驳杆,3为弹簧,4为第一栓件,5为第二栓件,6为圆柱壁,61为第一凹槽,62为第一开口,63为第一卡位点,64为第二凹槽,65为第二开口,66为第二卡位点。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可接驳式接地棒,如图1至4,包括主杆1、能与主杆1相接驳的驳杆2、弹簧3、设置于主杆1底部的第一栓件4和第二栓件5以及设置于驳杆2顶部的圆柱壁6;沿所述圆柱壁6轴向方向分别于所述圆柱壁6的两侧开有第一凹槽61与第二凹槽64,对立设置,沿所述圆柱壁6的圆周方向在所述第一凹槽61底部开有第一开口62,在所述第二凹槽64底部开有第二开口65,所述第一开口62的开口方向与第二开口65的开口方向沿着圆周方向相同;所述第一栓件4和第二栓件5分别设置于主杆1底部两侧,对立设置。所述第一凹槽61与第一开口62连接处设置有第一卡位点63,第二凹槽64与第二开口65连接处设置有第二卡位点66,所述第一卡位点63卡住所述第一栓件4,所述第二卡位点66卡住第二栓件5。所述弹簧3安装在所述驳杆2上。

所述驳杆2的长度为1.5米。

所述可接驳式接地棒用于使杆塔上接地线接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图5,在接地前,先把主杆1上的第一栓件4和第二栓件5对准驳杆2的第一凹槽61和第二凹槽64,用力压缩驳杆2上的弹簧3使弹簧3压缩,使第一栓件4与第二栓件5同时到达第一凹槽61和第二凹槽64的底部,旋转驳杆2使栓件插入开口中,再由卡位点卡紧,接驳主杆1和驳杆2完成。

相同或相似的标号对应相同或相似的部件;

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的用语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