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直流充电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92940阅读:613来源:国知局
移动式直流充电桩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充电桩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移动式直流充电桩。



背景技术:

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的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一般提供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两种充电方式,人们可以使用特定的充电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进行相应的充电方式、充电时间、费用数据打印等操作,充电桩显示屏能显示充电量、费用、充电时间等数据。

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落地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挂壁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靠近墙体的停车位。

按安装地点分可分为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是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停车泊位,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是建设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自用充电桩是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充电桩一般结合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建设。安装在户外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安装在户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桩一充和一桩多充。

按充电方式分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现有技术中,充电桩均为站立型充电桩,一般都是不能移动的,直接安装在地面上,或者固定在墙面上,不仅不便于搬运,在实际应用中,更加不便于移动,特别是当充电枪在充电使用时,由于充电导线的长度限制, 经常需要将车子多次移动,并靠近充电桩才能充电,非常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便于搬运和移动的移动式直流充电桩。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移动式直流充电桩,包括本体、显示屏和控制按钮,还包括万向轮和手把,所述本体的正面顶端设有斜面,所述斜面上的靠近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低于斜面上的远离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所述本体的背面顶端设有台阶槽,所述显示屏和控制按钮均安装在所述斜面上,所述本体的底面的四个拐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万向轮,所述手把固定在所述台阶槽上。

进一步的,所述斜面上设有状态指示灯。

进一步的,所述本体的两侧分别设有通气孔。

进一步的,所述本体的侧面上端设有急停按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移动式直流充电桩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合理,通过设置万向轮和手把,在本体的正面顶端设有斜面,所述斜面上的靠近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低于斜面上的远离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所述本体的背面顶端设有台阶槽,所述显示屏和控制按钮均安装在所述斜面上,所述本体的底面的四个拐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万向轮,所述手把固定在所述台阶槽上,在使用时,直接通过万向轮滑动,通过手把进行推移或者拉动,方便搬运和移动,当使用时,汽车距离充电桩较远,充电导线不够长时,直接移动充电桩即可,不需要重新移动汽车,便于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移动式直流充电桩的主视图;

图2为图1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一并参阅图1至图2,其中图1为移动式直流充电桩的主视图;图2为图1的右视图。

所述移动式直流充电桩,包括本体10、显示屏20和控制按钮30,还包括万向轮40和手把50,所述本体10的正面顶端设有斜面11,所述斜面11上的靠近本体10正面的水平位置低于斜面11上的远离本体10正面的水平位置,所述本体10的背面顶端设有台阶槽12,便于安装手把50,且减少手把50的占用空间,所述显示屏20和控制按钮30均安装在所述斜面11上,所述本体10的底面的四个拐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万向轮40,所述手把50固定在所述台阶槽12上。

所述斜面11上设有状态指示灯13。

所述本体10的两侧分别设有通气孔14。

所述本体10的侧面上端设有急停按钮15。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合理,通过设置万向轮和手把,在本体的正面顶端设有斜面,所述斜面上的靠近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低于斜面上的远离本体正面的水平位置,所述本体的背面顶端设有台阶槽,所述显示屏和控制按钮均安装在所述斜面上,所述本体的底面的四个拐角处分别设有一个所述万向轮,所述手把固定在所述台阶槽上,在使用时,直接通过万向轮滑动,通过手把进行推移或者拉动,方便搬运和移动,当使用时,汽车距离充电桩较远,充电导线不够长时,直接移动充电桩即可,不需要重新移动汽车,便于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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