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26578阅读:94来源:国知局
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力工器具,特别是涉及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



背景技术:

10kV绝缘导线因施工质量引起大量接线端子断裂问题,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目前,施工人员在进行10kV绝缘导线与设备连接定位时由没有配备专用的工器具,往往采用身体或其他工具辅助进行粗略定位,小线径导线勉强可能解决,线径大时在不伤害导线情况下较难满足定位,存在导线之间布线不美观,过大或过小定位都引起导线之间不协调。特别在较冷天气时,接线端子因附加应力,接触面不良,随着运行时不同材料热涨冷缩情况不同加剧恶化,最终引起接线端子断裂,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存在的至少一种技术缺陷,提供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该工器具充分利用绝缘导线弯弧时准确定位的机械特性,在降低生产成本、施工时间的同时,消除导线与接线端子应力,规范绝缘导线与设备连接时导线定位工艺,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接触面不良引起电热效应、接线端子断裂等物理现象,避免热效应带来的氧化烧毁等现象。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其中包括转轮,若干把手,所述转轮设有中轴,所述把手与中轴转动连接,所述转轮设有槽口,所述把手设有转动压轮,绝缘导线通过转轮的槽口穿插在转轮与转动压轮之间,转动把手使转轮与转动压轮夹紧绝缘导线并沿着转轮使绝缘导线弯曲变形。

带有槽口的转轮为开口式圆形,方便导线制作前后可自由出入本工具,不受布线方式限制;多个槽口针对不同线径的绝缘导线;在制作较大线径绝缘导线时可以双手同时转动把手,通过转动压轮与转轮的夹紧将绝缘导线沿着转轮进行弯曲,达到目标角度,降低操作人员的操作难度,绝缘导线准确定位、排列整齐,可有效消除绝缘导线的应力,保障连接平顺、接触良好。

进一步,把手设有两个,把手还设有转动支架、手柄支架、手柄,把手通过转动支架与转轮的中轴转动连接,转动支架与手柄支架连接,转动压轮设于转动支架与手柄支架的连接处。把手通过转动支架以中轴为中心转动,带动转动压轮与转轮将绝缘导线进行弯曲定位。

进一步,转轮设有角度标尺。刻画角度标尺为了针对不同线径加装的不同模具可准确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位,不损伤绝缘导线。

进一步,槽口包括第一卡槽、第二卡槽、第三卡槽,第一卡槽、第二卡槽、第三卡槽分别设于转轮上的不同位置,设置多个卡槽针对不同线径的绝缘导线。

优选地,第一卡槽的面积为35—70平方毫米。

优选地,第二卡槽的面积为70—120平方毫米。

优选地,第三卡槽的面积为120—240平方毫米。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可根据不同的线径快速、准确转换调节定位,适合多种绝缘导线型号使用,消除导线与接线端子应力,防止导线接头受力造成接触面不良引起接头发热烧毁、断裂。

(2)本实用新型能在导线已架设好后进行引线的工作,不需对导线截断,不伤及导线,方便快捷,满足不同地方施工操作需要。

(3)本实用新型进行双手柄、双轮省力操作设计,导线可以根据安装需要一次定位不同的角度,制作后转弯弧度光滑平整,排列一致、且外表美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另一角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实施例1: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绝缘导线防应力工器具,其中包括转轮1,把手,转轮1设有中轴11、槽口,把手设有两个,把手还设有转动支架3、手柄支架4、手柄5、转动压轮2,把手通过转动支架3与转轮1的中轴11转动连接,转动支架3与手柄支架4连接,转动压轮2设于转动支架3与手柄支架4的连接处。绝缘导线通过转轮1的槽口穿插在转轮1与转动压轮2之间,转动把手使转轮1与转动压轮2夹紧绝缘导线并沿着转轮1使绝缘导线弯曲变形。

其中,转轮1设有角度标尺12,刻画角度标尺12为了针对不同线径加装的不同模具可准确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位,不损伤绝缘导线。

其中,槽口包括第一卡槽13、第二卡槽14、第三卡槽15,第一卡槽13、第二卡槽14、第三卡槽15分别设于转轮1上的不同位置,设置多个卡槽针对不同线径的绝缘导线。

优选地,第一卡槽13的面积为35—70平方毫米,第二卡槽14的面积为70—120平方毫米,第三卡槽15的面积为120—240平方毫米。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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