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167321发布日期:2019-03-22 19:13阅读:19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地埋变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



背景技术:

变电站,是改变电压的场所,将发电厂输送过来的高压电流转化为低压电流供用户使用,因此,变电站一般设置在人群密集处。出于安全考虑,一般采用升降式地埋变,其安全性能相对较高。

升降式地埋变,其电缆线连接于变电站底部,因此需要维修或更换电缆时,需要自人井口进入地坑内,在人井口上设置有盖板,当不需要进入地坑时,盖板关闭。现有的地埋变,其人井口上的盖板与人井口盖合不严密,下雨积水时,雨水会通过人井口渗入地坑内,进而渗入变电站内部,容易引起变电站漏电,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变电站的寿命;同时现有的盖板开启时需人工将其向上翻起,十分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盖板与人井口盖合严密且开启盖板方便省力的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所述地埋变包括开设于地下的地坑、设于所述地坑内的升降平台、安装于所述升降平台上的变电站系统,所述地埋变还包括开设于地面上的位于所述地坑一侧的用于检修人员进出所述地坑的人井口,所述滑盖组件盖设于所述人井口上方,其包括设于所述地坑两侧的滑轨、滑动的设于所述滑轨上的第一盖板、设于所述第一盖板下方的第二盖板,所述人井口平行于所述滑轨延伸方向的两侧设有围板,所述第二盖板能够配合的卡设于两所述围板之间。

优选地,所述第一盖板两侧底部开设有滑槽,所述滑轨嵌设于所述滑槽内。

优选地,所述第一盖板和所述第二盖板同心设置。

优选地,所述第一盖板的截面面积大于所述第二盖板的截面面积。

优选地,所述围板沿竖直方向向上延伸的设置。

优选地,所述滑盖组件还包括嵌设于所述第二盖板和所述围板之间的第一密封条。

优选地,所述滑盖组件还包括连接于所述围板远离所述人井口一端的托板,所述托板沿着水平方向设置且抵触于所述第一盖板底部外表面。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滑盖组件还包括包设于所述托板外周部的第二密封条。

更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第二密封条呈U型。

更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第二密封条的一端嵌设于所述托板和所述第一盖板之间,另一端贴设于所述托板底部。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通过设置滑轨以及滑动的设于滑轨上的第一盖板,使得人井口的开启更为方便省力;同时通过围板以及卡设于两围板之间的第二盖板的设置,保证了人井口关闭时的密封性。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滑盖组件应用于地埋变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附图1中A处的放大示意图。

其中:1、地坑;2、升降平台;3、变电站系统;4、人井口;5、滑轨;6、第一盖板;7、第二盖板;8、围板;9、滑槽;10、第一密封条;11、托板;12、第二密封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阐述。

参见图1-2所示,一种用于地埋变的滑盖组件,地埋变包括开设于地下的地坑1、设于地坑1内的升降平台2、安装于升降平台2上的变电站系统3,地埋变还包括开设于地面上的位于地坑1一侧的用于检修人员进出地坑1的人井口4,滑盖组件盖设于人井口4上方,其包括设于地坑1两侧的滑轨5、滑动的设于滑轨5上的第一盖板6、设于第一盖板6下方的第二盖板7,人井口4平行于滑轨5延伸方向的两侧设有围板8,第二盖板7能够配合的卡设于两围板8之间。这里,在第一盖板6两侧底部开设有滑槽9,滑轨5嵌设于滑槽9内。在这里,升降平台2为剪叉式升降台。

通过设置滑轨5以及滑动的设于滑轨5上的第一盖板6,使得人井口4的开启更为方便省力;通过围板8以及卡设于两围板8之间的第二盖板7的设置,保证了人井口4关闭时的密封性。同时,双层盖板的设置也保证了盖板的牢固性,避免了因盖板损坏而掉入地坑的危险发生。在本实施例中,通过电机驱动第一盖板6滑动。

在本实施例中,第一盖板6和第二盖板7同心设置,且第一盖板6的截面面积大于第二盖板7的截面面积。围板8沿竖直方向向上延伸的设置。

在本实施例中,滑盖组件还包括嵌设于第二盖板7和围板8之间的第一密封条10、连接于围板8远离人井口4一端的托板11、包设于托板11外周部的第二密封条12,托板11沿着水平方向设置且抵触于第一盖板6外表面。通过第一密封条和第二密封条的设置,进一步提高了人井口4的密封性,杜绝了安全隐患。这里,第一密封条10和第二密封条12为橡胶条,第二密封条12呈U型,且第二密封条12的一端嵌设于托板11和第一盖板6之间,另一端贴设于托板11底部。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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