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与流程

文档序号:13254196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发明属于通信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背景技术:
随着移动设备的发展和普及,移动终端的实用性和娱乐性越来越强,用户每天使用移动终端的时间也越来越长,特别是在地铁、公交、候车室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会发现很多人都埋着头沉浸在自己手机的世界中,完全一副“与世隔绝”的姿态,玩手机不仅疏远了朋友之间的关系,同时给我们带来以下健康隐患。首先,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低头看手机容易造成颈椎健康危害,会引起颈椎酸胀,还会出现颈椎不稳,从而导致颈椎疾病。其次,长期低头盯着手机屏幕,会使眼部肌肉群无法得到放松,眼睛特别容易疲劳,进而出现眼睛酸痛,视力模糊,最终导致近视。再次,对于那些青少年手机用户来说引起的伤害是最大的,长期的低头姿势除了会引发颈椎问题和近视眼问题,还会引起驼背。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系统及终端,能够对长时间保持不变的姿势的用户进行提醒,以防止对由于长时间看手机导致的健康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终端的健康控制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旨在能够对长时间保持不变的姿势的用户进行提醒,以防止对由于长时间看手机导致的健康问题。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包括步骤: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以及在预定时间段内,判断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是否在预定角度范围内,若是,则对用户的观看姿势进行提醒。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段为小于半小时,所述预定角度范围为小于5度或者小于10度。其中,在预定时间段内,若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不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用户的观看姿势进行提醒其中,还包括根据用户观看终端的时间长短进行提醒及控制。其中,在用户的观看时间大于第一预定时间时,提醒用户调整观看姿势。其中,在用户的观看时间大于第二预定时间时,提醒用户休息。其中,在用于的观看时间大于第三预定时间时,强制锁定终端。其中,所述第一预定时间小于第二预定时间,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第三预定时间。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包括:角度检测模块,用于在终端亮屏状态时,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以及处理模块,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判断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是否在预定角度范围内,若是,则提醒用户改变观看姿势。一种终端,包括所述的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本技术方案提供的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及终端,根据观看的视线与终端屏幕之间的角度关系,通过对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进行检测,能够对用户在较长时间内采用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进行提醒,从而可以避免用户由于长时间以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而对健康造成的影响,从而可以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附图说明图1是本发明提供的终端的健康提醒与控制方法的流程图;图2是本发明提供的终端的健康提醒与控制系统的结构框图。具体实施方式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请参阅图1,本技术方案的第一实施方式提供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所述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包括步骤:S101,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所述终端可以为各种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则表明用户可能通过终端运行应用或者观看视频等。所述终端内设置有角度检测元件,所述角度检测元件可以为重力传感器、九轴陀螺仪等传感器。所述角度检测元件能够实时的检测所述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本实施方式中,将终端持续亮屏的时间认定为用户观看的时间。S102,判断在预定时间段内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是否在预定角度范围内,若是,则提醒用户改变观看姿势。由于用户在使用终端时,一般便于观看,视线与终端屏幕大致垂直,即人脸与终端的屏幕大致平行。若终端较长时间保持同一角度,则用户也可能保持同一姿势进行观看。本实施方式,所述预定时间段可以设定为小于半小时,如20分钟或者25分钟等。所述预定角度范围可以为小于5度或者小于10度。例如,设定预定时间段为20分钟,预定角度为5度,当开始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为60度,在20分钟时间内,终端与水平方向的角度变化没有超出预定角度5度,即在20分钟时间内,所述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处于55度至65度范围内,则判断终端在预定时间内,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可以弹出提示框,提醒用户。可以理解的是,在提醒用户时,可以根据观看时间情况的不同,提醒不同的内容。例如,当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较短,即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短时,即用户观看的时间大于第一预定时间,可以提醒用户调整观看姿势,用户可以通过调整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的方式实现。如果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长时,即用户观看的时间大于第二预定时间,则可以提醒用户观看终端时间较长,需要休息等健康提示。如果用户观看终端的时间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如持续数小时,即用户的观看时间大于第三预定时间,则可以强制锁定运行的应用或视频等,强制用户进行休息。所述第一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1小时,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2小时,所述第三度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3小时。若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不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不对用户的观看姿势进行提醒。但是,如果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长时,即用户观看的时间大于第二预定时间,则可以提醒用户观看终端时间较长,需要休息等健康提示。如果用户观看终端的时间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如持续数小时,即用户的观看时间大于第三预定时间,则可以强制锁定运行的应用或视频等,强制用户进行休息。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2小时,所述第三度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3小时。本技术方案提供的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方法,根据观看的视线与终端屏幕之间的角度关系,通过对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进行检测,能够对用户在较长时间内采用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进行提醒,从而可以避免用户由于长时间以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而对健康造成的影响,从而可以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请参阅图2,本技术方案第二实施方式对应提供一种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100,所述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100包括角度检测模块110以及处理模块120。所述角度检测模块110用于在终端亮屏状态时,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所述终端可以为各种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则表明用户可能通过终端运行应用或者观看视频等。所述终端内设置有角度检测元件,所述角度检测模块110可以为重力传感器、九轴陀螺仪等传感器。所述角度检测模块110能够实时的检测所述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所述处理模块120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判断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是否在预定角度范围内,若是,则提醒用户。由于用户在使用终端时,一般便于观看,视线与终端屏幕大致垂直,即人脸与终端的屏幕大致平行。若终端较长时间保持同一角度,则用户也可能保持同一姿势进行观看。本实施方式,所述预定时间段可以设定为小于半小时,如20分钟或者25分钟等。所述预定角度范围可以为小于5度或者小于10度。例如,设定预定时间段为20分钟,预定角度为5度,当开始检测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为60度,在20分钟时间内,终端与水平方向的角度变化没有超出预定角度5度,即在20分钟时间内,所述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处于55度至65度范围内,则判断终端在预定时间内,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可以弹出提示框,提醒用户改变观看姿势。所述处理模块120还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若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不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不对用户的观看姿势进行提醒。所述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100还可以进一步包括时间提醒模块,所述时间提醒模块用于根据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进行不同方式的提醒和控制。具体的,在提醒用户时,可以根据观看时间情况的不同,提醒不同的内容。例如,当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较短,即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短时,即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大于第一预定时间,可以提醒用户调整观看姿势,用户可以通过调整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的方式实现。如果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长时,即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大于第二预定时间,则可以提醒用户观看终端时间较长,需要休息等健康提示。如果用户观看终端的时间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如持续数小时,即终端持续开启时间大于第三预定时间,则可以强制锁定运行的应用或视频等,强制用户进行休息。所述第一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1小时,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2小时,所述第三度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3小时。所述处理模块120还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若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变化不在预定角度范围内,则不对用户的观看姿势进行提醒。但是,如果用户使用终端时间较长时,即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大于第二预定时间,所述时间提醒模块则可以提醒用户观看终端时间较长,需要休息等健康提示。如果用户观看终端的时间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如持续数小时,即终端持续开启的时间大于第三预定时间,时间提醒模块则可以强制锁定运行的应用或视频等,强制用户进行休息。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2小时,所述第三度预定时间可以设置为3小时。本技术方案提供的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根据观看的视线与终端屏幕之间的角度关系,通过对终端与水平方向所成的角度进行检测,能够对用户在较长时间内采用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进行提醒,从而可以避免用户由于长时间以同一姿势观看终端而对健康造成的影响,从而可以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本技术方案第三实施方式提供一种终端,所述终端包括所述的终端的健康提醒及控制系统100。本技术方案第三实施方式提供一种终端,所述终端包括所述的解锁系统100。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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