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线电调频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89845阅读:36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无线电设备,尤其涉及一种无线电调频装置。



背景技术:

无线电是指在所有自由空间(包括空气和真空)传播的电磁波,是其中的一个有限频带,上限频率在300GHz(吉赫兹),下限频率较不统一,在各种射频规范书,常见的有3KHz~300GHz(ITU-国际电信联盟规定),9KHz~300GHz,10KHz~300GHz。现有技术中,无线电设备的发射距离较短,尤其是小型的无线电设备,如果增大距离,则需要复杂的电路和大功率的器件,因此,在保证便携的情况下,需要改进其发射功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无线电调频装置。

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上述目的:

本发明由直流电源、第一电阻至第三电阻、第一电容至第四电容、三极管、电感、可调电容和天线组成,直流电源为6V、第一电阻为100Ω、第二电阻为400Ω、第三电阻为500Ω、第一电容为300uf、第二电容为470uf、第三电容为100uf、第四电容为1000uf、三极管为PNP型三极管、电感为1mm漆包线绕制15匝而成,中间5匝处引出抽头,可调电容为5/25P的高频半可调电容。

具体的,所述直流电源的正极同时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一端、所述电感的第一端和所述可调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同时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一端、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和所述第四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一端连接后作为信号输入端,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二端同时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二端和所述三极管的基极连接,所述三极管的集电极同时与所述电感的第二端、所述可调电容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三电容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电感的抽头与所述天线连接,所述第三电容的第二端同时与所述三极管的发射极、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和所述第四电容的第二端连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发明是一种无线电调频装置,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采用高倍的三极管有效的放大信号,再结合外围的电路辅助,通过电感从天线发射出去,能够有效的提高发射距离,采用少数的元器件,保证便携性,使用方便,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电路结构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发明由直流电源、第一电阻R1至第三电阻R3、第一电容C1至第四电容C4、三极管VT、电感L、可调电容CT和天线TX组成,直流电源为6V、第一电阻R1为100Ω、第二电阻R2为400Ω、第三电阻R3为500Ω、第一电容C1为300uf、第二电容C2为470uf、第三电容C3为100uf、第四电容C4为1000uf、三极管VT为PNP型三极管、电感L为1mm漆包线绕制15匝而成,中间5匝处引出抽头,可调电容CT为5/25P的高频半可调电容。

具体的,所述直流电源的正极同时与所述第一电阻R1的第一端、所述电感L的第一端和所述可调电容CT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同时与所述第二电阻R2的第一端、所述第二电容C2的第一端、所述第三电阻R3的第一端和所述第四电容C4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二电阻R2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电容C1的第一端连接后作为信号输入端,所述第一电容C1的第二端同时与所述第一电阻R1的第二端、所述第二电容C2的第二端和所述三极管VT的基极连接,所述三极管VT的集电极同时与所述电感L的第二端、所述可调电容CT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三电容C3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电感L的抽头与所述天线TX连接,所述第三电容C3的第二端同时与所述三极管VT的发射极、所述第三电阻R3的第二端和所述第四电容C4的第二端连接。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如下:

本发明采用大电流发射,在开阔地带可达1KM,按原理图组装试验,三极管要选用带蓝色点标志的放大倍数要大于80倍,但是在实验中发现它的频率不是落在88-108MHZ正常的调频波段之内,而是无论怎样调整电容和电感,均低于88MHZ的大约是七十几MHZ的频率点上,接收器才能正常接收,该三极管的fT截止频率参数值不够,使其振荡频率提不上去。

为了使发射距离提高而又能使其频率落到正常调频收音机的接收范围之内,只好寻找别的高频三极管用作为高频振荡或功率放大电路,以其大功率的输出来加大发射距离,采用型号C3355的PNP型三极管,截止频率为几千MHZ,其功率为600MW,用于调频波段已足够,然后结合改进的电路,有效提高调频发射电路的发射距离。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及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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