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河岸基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8630阅读:51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数据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内河岸基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



背景技术: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通用自动识别系统是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应用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内河船舶监控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较于港口船舶的集中监控,由于内河流域地理地形变化多样,监控难度更加复杂。为了实现整个流域的AIS信号无缝覆盖,往往需要在很多缺乏供电及有线传输网络的地区架设AIS基站,这给现有AIS标准岸基系统的使用带来了难题。

另外现有AIS基站传输的数据量比较大,当数据通过公共无线网络传输时,由于公网基于数据流量的计费模式,将产生高昂的通信费用,而基站传输的数据中包含有大量与船舶监控无关的报文信息,这些信息在通信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进行数据过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内河岸基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该装置能够提高无线传输效率,降低公网传输费用,并且能够在缺乏供电及有线传输网络的地区使用。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内河岸基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包括依次连接的AIS岸基接收机、AIS数据过滤模块和GPRS通信模块,所述AIS岸基接收机和所述GPRS通信模块均与通信天线连接,所述AIS岸基接收机、所述AIS数据过滤模块和所述GPRS通信模块均由蓄电池供电。

所述蓄电池采用太阳能电池板充电,所述太阳能电池板固定在支撑杆上。

所述AIS岸基接收机、所述AIS数据过滤模块、所述GPRS通信模块和所述蓄电池均安装在防护箱内,所述通信天线、所述太阳能电池板和所述防护箱从上至下依次固定在所述支撑杆上。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采用AIS数据过滤模块将AIS岸基接收机接收的报文进行过滤处理,将冗余的AIS报文信息滤除,能够大幅减少需要传输到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进而减少GPRS无线数据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通信费用,在建设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待监控内河两岸架设更多的接收基站,从而提高整个流域的AIS信号覆盖效果。并且本实用新型安装简便,在缺乏电力、互联网的偏远地点也能够工作,进而解决了偏远内河航道地区因缺乏基础供电及互联网等基础设施无法使用AIS标准基站,从而影响船舶有效监控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1、通信天线,1-2、太阳能电池板,1-3、蓄电池,1-4、GPRS通信模块,1-5、AIS数据过滤模块,1-6、AIS岸基接收机,1-7、防护箱,1-8、支撑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发明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见图1,一种内河岸基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包括依次连接的AIS岸基接收机1-6、AIS数据过滤模块1-5和GPRS通信模块1-4,所述AIS岸基接收机1-6和所述GPRS通信模块1-4均与通信天线1-1连接,所述AIS岸基接收机1-6、所述AIS数据过滤模块1-5和所述GPRS通信模块1-4均由蓄电池1-3供电。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蓄电池1-3采用太阳能电池板1-2充电,所述太阳能电池板1-2固定在支撑杆1-8上。所述蓄电池1-3还可以采用风力发电机为其充电。所述AIS岸基接收机1-6、所述AIS数据过滤模块1-5、所述GPRS通信模块1-4和所述蓄电池1-3均安装在防护箱1-7内,所述通信天线1-1、所述太阳能电池板1-2和所述防护箱1-7从上至下依次固定在所述支撑杆1-8上。

当内河船舶行驶到AIS船舶数据无线传输装置的信号覆盖范围后,船载AIS设备发射的船舶报文被AIS岸基接收机接收到,由于AIS信号在传输过程中,为了实现船舶之间的可靠通信,在AIS报文中加入了较多的识别标识,如报文头、信道号、顺序号、预留位、校验位等等,这些信息在船舶与AIS基站的AIS信号传输过程中存在意义,在AIS基站到监控中心的传输过程中,由无线GPRS通信实现,这些AIS标识信息失去意义,没有必要进行传输,只需保留船舶的名称、经纬度、船舶尺寸等等应用信息。另外AIS岸基接收机工作过程中通过串口也会输出状态报文、经纬度报文等等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进行过滤。本实用新型采用AIS数据过滤模块可以过滤大量的冗余信息。

AIS数据过滤模块不但具备AIS数据的过滤功能,还能够控制报文传输的频率,对于重复的报文信息,可以减少传输的次数,对于一些重要的呼救信息可以增加传输次数,提高监控的灵活性。

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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