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40299阅读:975来源:国知局
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手机配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



背景技术:

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必备的通讯用品,因此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大量的手机支架,手机支架的用途在于当人们手部疲劳或者在驾驶不方便手拿手机时而让手机得到一个支撑的作用,现有的支架比较多的是指环支架以及车载支架,车载支架例如比较多的是磁吸支架,例如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磁吸手机支架,公开号为CN205440207U,这种支架重量较大,因此在转动时会比较吃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质量小,方便携带,采用气囊结构,方便于手机的转动和观看。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包括第一固定片、气囊体和第二固定片,所述气囊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固定为一体,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的外端面均设有连接件。

优选地,所述气囊体为喇叭状结构,所述气囊体具有多个折叠层,并在其中一个折叠层上设有透气孔,当气囊体呈压缩状态时,折叠层可依次折叠收缩。

优选地,所述第一固定片与气囊体小开口的一端可转动连接,所述第二固定片与气囊体大开口的一端可拆卸连接。

优选地,所述第二固定片朝向气囊体的一面上设有连接环,所述连接环上设有多个固定块,所述气囊体上设有与固定块相配的固定孔,连接时,固定块插入固定孔内。

优选地,所述第一固定片上的连接件为3M胶片,所述第二固定片上的连接件为卡接件,所述卡接件卡接在所述连接环上。

优选地,所述卡接件包括卡环以及粘贴片,所述粘贴片通过连接部与所述卡环连接,当卡环卡住在连接环上时,粘贴片位于第二固定片的外面一侧位置处,粘贴片上设有3M胶。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在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之间连接有气囊体,因此在使用时,可通过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上的连接件分别连接手机和第三方,例如汽车或者桌面等,使用时,向气囊体的一端的按压而压缩,使得手机观看的角度改变,要回位时,通过气囊体本身的回弹性而恢复原样,因此更方便,采用气囊体结构,明显会比采用采用钢珠转向会更小的重量,因此方便携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收缩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卡接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只是介绍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气囊型手机支架,包括第一固定片1、气囊体2和第二固定片3,所述气囊体2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固定片1和第二固定片3固定为一体,所述第一固定片1和第二固定片3的外端面均设有用于连接手机和固定在位置上的连接件,手机可从不同的方向按压气囊,使得手机向不同角度倾斜。

所述气囊体2为喇叭状结构,所述气囊体2具有多个折叠层21,并在其中一个折叠层21上设有透气孔22,当气囊体2呈压缩状态时,由于气囊体2为喇叭状结构,折叠层21可依次折叠收缩,折叠后的支架可如图3所示,因此,支架呈收缩状态,减小了体积,方便固定在手机上时的携带,而且当气囊体2展开时,可通过折叠层21之间形成的凹口24缠绕耳机线,或者手指夹住气囊体2而稳定握住手机。

所述第一固定片1与气囊体2小开口的一端21可转动连接,所述第二固定片3与气囊体2大开口的一端可拆卸连接,当手机需要相对于车辆或者桌面转动时,将手机转动使得第一固定片1与第二固定片3相对转动,从而使得手机相对于固定的地方转动角度。

如图1所示,所述第二固定片3朝向气囊体2的一面上设有连接环31,所述连接环31上设有多个固定块32,所述气囊体2上设有与固定块32相配的固定孔23,连接时,固定块32插入固定孔21内,因此,第二固定片3可从气囊体2上拆卸下来,方便于零件的更换,以及方便于分别成型气囊体2和第二固定片3后再结合在一起。

如图2所示,所述第一固定片1上的连接件为3M胶片5,所述第二固定片3上的连接件为卡接件4,所述卡接件4卡接在所述连接环31上,因此,本实用新型特别地,在使用时,可将卡接件4固定在位置上,然后卡接件4卡住第二固定片5,使得支架整体固定在位置上,当需要将支架从位置上取下时,只需要从卡接件4卸下来即可,就可让其与手机一起卸下。

如图4所示,所述卡接件4包括卡环41以及粘贴片42,所述粘贴片42通过连接部43与所述卡环41连接,当卡环41卡住在连接环31上时,粘贴片42位于第二固定片3的外面一侧位置处,粘贴片42上设有3M胶5,卡接件卡4通过3M胶5固定在位置上,卡环41卡住在连接环31而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只是介绍其具体实施方式,不在于限制其保护范围。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在本实施例的启发下可以作出某些修改,故凡依照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不限于图示外形,均属于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