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44195阅读:13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柄,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



背景技术:

现有市面上的手术显微镜(同类)手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可旋转,但有虚位,影响操作感受;无法拆卸出来消毒;而且没有拍照、录像功能。②固定方向,不能旋转,无法满足不同使用需求;而且无拍照、录像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满足大部分使用者使用的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包括操作手柄和手柄固定座,所述手柄固定座的底部外侧设有一圈卡槽,所述操作手柄包括薄壁结构的手柄筒,以及设于手柄筒一侧的手柄,所述手柄筒的端部内侧设有一圈卡块,所述手柄筒通过一圈卡块与所述手柄固定座上的一圈卡槽相配合。

进一步地,所述手柄筒的另一端设有按键盖板和按键电路板,所述按键盖板设于按键电路板上,所述按键盖板上设有录像按钮和拍照按钮,所述按键电路板通过内部电路与显微镜主体连接来实现信息传输。

进一步地,所述手柄固定座为柱状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手柄的内侧还设有操作手柄后盖,所述手柄后盖上设有凸台,所述操作手柄后盖用第三螺钉通过凸台固定于操作手柄。

进一步地,所述按键盖板通过第二螺钉固定于手柄固定座。

进一步地,所述按键电路板通过第一螺钉固定于手柄固定座。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的手柄外形流线设计,更符合人体力学的要求,能让使用者操作更舒适,可调手柄操作角度,满足不同使用要求。手柄的按键拍照、录像功能,能让使用者更快捷的进行拍照、录像,不用在使用过程中再寻找其它地方的拍照、录像键,节省了工作时间。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中操作手柄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中操作手柄后盖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中按键盖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中手柄固定座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操作手柄,2、第一螺钉,3、按键盖板,4、第二螺钉,5、按键电路板,6、手柄固定座,7、第三螺钉,8、操作手柄后盖,9、手柄筒,10、手柄,11、卡块,12、凸台,13、录像按钮,14、拍照按钮,15、卡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实施例一

参阅图1-图5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可拍照录像、可调角度式手柄,包括操作手柄1和手柄固定座6,所述手柄固定座6为柱状结构,所述手柄固定座6的底部外侧设有一圈卡槽15,所述操作手柄1包括薄壁结构的手柄筒9,以及设于手柄筒9一侧的手柄10,所述手柄筒9的端部内侧设有一圈卡块11,所述手柄筒9通过一圈卡块11与所述手柄固定座6上的一圈卡槽15相配合(过盈配合)。

所述手柄筒9的另一端设有按键盖板3和按键电路板5,所述按键盖板3设于按键电路板5上,所述按键盖板3上设有录像按钮13和拍照按钮14。

所述按键盖板3通过第二螺钉4固定于手柄固定座6。

所述按键电路板5通过第一螺钉2固定于手柄固定座6。

所述手柄10的内侧还设有操作手柄后盖8,操作手柄后盖8上设有凸台12,所述操作手柄后盖8用第三螺钉7通过凸台12固定于操作手柄1。

本实用新型中的手柄固定座与显微镜头部固定,操作手柄1与手柄固定座6通过卡槽过盈配合,转换卡槽位置可调节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使用要求。

本实用新型在操作手柄1内侧加后盖,使握感更舒适;手柄采用流线型设计,符合人体力学,使用更舒适.

本实用新型中,在手柄1上可通过按键盖板4上的录像按钮13和拍照按钮14控制录像、拍照,方便使用者在操作过程中视线可以不用离开工作区域进行拍照和录像。

本实用新型中操作手柄1可以拆卸出来进行消毒。

本实用新型的手柄外形流线设计,更符合人体力学的要求,能让使用者操作更舒适。可调手柄操作角度,满足不同使用要求。手柄的按键拍照、录像功能,能让使用者更快捷的进行拍照、录像,不用在使用过程中再寻找其它地方的拍照、录像键,节省了工作时间。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