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机头连接结构及耳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25027发布日期:2018-12-28 19:39阅读:957来源:国知局
耳机头连接结构及耳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头戴式耳机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耳机头连接结构及耳机。



背景技术: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外出时选择戴上耳机并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子产品(例如手机、收音机或MP3播放器等)播放音乐,享受个人音乐空间。耳机让它的佩戴者能够在不宜大声播放音频内容的环境或情形中(例如在公共空间,可能会打扰别人)收听例如音乐或收音机广播等音频内容。

现有的耳机通常包括两个耳机头(两个耳机头内分别设有发声装置),并通过与耳机头连接的线材实现音频信号的传输。例如对于有线耳机,可通过连接到音频播放设备的耳机插头获取音频信号并通过线材将音频信号输入到耳机头;对于某些无线耳机,则可通过内置于其中一个耳机头的蓝牙模块接收音频信号,并通过线材将音频信号传输到另一耳机头;对于另外一些蓝牙耳机,则通过内置于独立的控制盒中的蓝牙模块接收音频信号,并通过线材将音频信号传输到两个耳机头。

此外,由于普通入耳式耳机容易掉落,因此出现了耳挂式耳机,耳挂式耳机是指能够挂在耳朵上听音乐的耳机。由于耳挂式耳机挂在耳朵上,即使佩戴者进行跑步等运动,耳机不会掉落。

但在上述耳机中,耳机头与线材之间一般以卡接方式实现机械固定,但该固定方式非常脆弱,线材受力较大即会从耳机头中脱出,从而造成耳机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上述耳机头与线材连接较脆弱的问题,提供一种耳机头连接结构及耳机。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耳机头连接结构,所述耳机头包括壳体及位于所述壳体内的发声装置,所述耳机头连接结构包括位于壳体的线材接入部以及管状连接部,且所述管状连接部位于所述线材接入部的尾端;所述线材接入部内具有第一走线通道并具有正对所述第一走线通道的注胶窗;所述管状连接部内具有与所述第一走线通道连通的第二走线通道;与所述耳机头连接的线材依次穿过所述第二走线通道以及第一走线通道,并通过由所述注胶窗注入到所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的软胶与所述耳机头的壳体相结合。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管状连接部的外表面具有周向的凹槽,且该管状连接部具有多个出胶孔;所述线材上具有由硅胶材料构成的耳挂,且所述耳挂的内径大于所述管状连接部的外径;所述耳挂的端部套于所述管状连接部外,所述耳挂的端部通过由所述注胶窗注入、流经所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并由出胶口流出的软胶与所述管状连接部相结合。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管状连接部还设有套环,所述套环套设在所述管状连接部上;所述管状连接部上的凹槽位于所述套环的下方;所述套环的内壁通过由所述注胶窗注入、流经所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以及出胶口的软胶与所述管状连接部相结合。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套环的一端与所述线材接入部相接、另一端与所述耳挂的端部相接。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管状连接部外周的凹槽位于出胶口和线材接入部之间。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管状连接部的外周的尺寸小于所述线材接入部的外周的尺寸;所述套环的外周与相接的线材接入部的外周的形状和尺寸相同。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套环的外周与所述耳挂的外周的形状和尺寸相同。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所述线材接入部上的注胶窗处具有覆盖该注胶窗的盖板;所述线材接入部和所述盖板的内壁具有多个凸柱,且所述线材接入部的凸柱与所述盖板上的凸柱相错设置。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耳机,包括两个耳机头、线材以及如上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耳机中,分别连接所述两个耳机头的线材连接到同一控制盒,所述控制盒内设有蓝牙模块和音频解码芯片。

本实用新型的耳机头连接结构及耳机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过将软胶注入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使得线材直接与耳机头的壳体相结合,从而大大提交了线材与耳机头的连接强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耳机头连接结构实施例的连接效果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耳机头连接结构实施例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耳机头连接结构实施例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耳机头连接结构实施例的剖面示意图;

图5是图4中A部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5所示,是本实用新型耳机头连接结构实施例的示意图,该耳机头连接结构可将耳机头与线材(包括音频信号传输线、电源线等)的连接,并可应用于蓝牙耳机、有线耳机等。本实施例中的耳机头可为入耳式耳机头,其包括壳体1及位于壳体1内的发声装置5,上述发声装置5可将音频信号转换为声音信号输出,具体地,该发声装置5可以为微型扬声器。

上述壳体1具体包括容纳发生装置5的耳机腔、线材接入部11以及管状连接部12,其中线材接入部11的前端连接耳机腔,管状连接部12则接于线材接入部11的尾端。在具体实现时,上述耳机腔、线材接入部11以及管状连接部12可一体成型。

线材接入部11内具有第一走线通道并具有正对该第一走线通道的注胶窗。管状连接部12内具则有与第一走线通道连通的第二走线通道。与耳机头内的发声装置5连接的线材4(该线材4外包裹有胶套,以保护内部的金属导线及对外绝缘)依次穿过第二走线通道以及第一走线通道,并通过由注胶窗注入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的软胶(例如硅胶)与耳机头的壳体1相结合,即在线材4插入到第二走线通道和第一走线通道后,通过注胶窗注入液态的软胶,软胶填满线材4与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之间的间隙,待软胶冷却凝固后,即完成了线材4与壳体1的结合(即二次注塑)。

上述耳机头连接结构通过将软胶注入到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使得线材4的胶套部分直接与耳机头的壳体1相结合,从而大大提交了线材4与耳机头的连接强度。

并且,为了保证注胶速度和减小软胶填充的空隙,上述注胶窗可相对较大,例如占线材接入部11的一半。同时,为了线材接入部11的结构完整和外形美观,该线材接入部11还可包括覆盖该注胶窗的盖板13,即第一走线通道位于线材接入部11与盖板13之间的空腔内。特别地,为保证凝固后的软胶与壳体1的结合强度,上述线材接入部11和盖板13的内壁具有多个凸柱,且线材接入部11的凸柱与盖板13上的凸柱相错设置。

如图3所示,上述线材4上可具有由硅胶材料构成的耳挂2,即耳挂2套于线材4外。上述耳挂2的内径大于管状连接部12的外径,管状连接部12的外表面具有周向的凹槽121且该管状连接部12上可设有多个出胶孔122。这样,由注胶窗向第一走线通道注入的软较,流入第二走线通道并从出胶孔122流出,进入到管状连接部12与耳挂2之间的间隙以及凹槽121,上述软胶在凝固后实现了耳挂2与管状连接部12的结合,而凹槽121的存在则进一步提高了结合强度。

通过耳挂2,可将耳机头佩戴在外耳廓上,这样,即使在佩戴者剧烈运动时,耳机头也不会掉。

上述管状连接部12上还可设有套环3,该套环3套设在管状连接部12,且管状连接部12上的凹槽121位于套环3的下方。上述套环3的内壁通过由注胶窗注入、流经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以及出胶孔122的软胶与管状连接部12相结合。上述套环3可实现二次注入的软胶定型(即起到二次注胶的模具的作用),保证耳机头连接结构整体美观。

为增强二次注入的软胶的固定效果,管状连接部12的外周的凹槽121位于出胶孔122和线材接入部11之间。

在上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中,线材4、耳挂2以及耳机头的壳体1之间通过二次注入的软胶对原本不融合的材料进行结合,因此其抗拉强度更强(可达到5公斤以上)。

此外,在具体实现时,可使管状连接部12的外周的尺寸小于线材接入部11的外周的尺寸。上述套环3具体可由金属制成,并且套环3的外周与相接的线材接入部11的外周的形状和尺寸相同,该套环3的外周还与耳挂2的外周的形状和尺寸相同。特别地,可使套环3的一端与线材接入部11相接、另一端则与耳挂2的端部相接,即套环3可实现耳挂2与线材接入部11的平滑过渡,使得耳机头连接结构更加协调。

上述耳机头连接结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首先使用模具加工制造耳机头的壳体,上述壳体具体可包括容纳发生装置的耳机腔、线材接入部(具有第一走线通道)以及管状连接部(具有第二走线通道),其中线材接入部的前端连接耳机腔,管状连接部则接于线材接入部的尾端,且线材接入部上具有注胶窗;

然后将线材经由管状连接部的第二走线通道以及线材接入部的第一走线通道进入壳体的耳机腔(当线材外具有耳挂时,管状连接部插入到耳挂内);

最后从注胶窗向第一走线通道内注入软胶,并使得软胶流入第二走线通道,填充第一走线通道、第二走线通道与壳体之间的空隙。在软胶冷却后即完成耳机头连接结构的制备(若有盖板,则还需将盖板粘到注胶窗)。

在完成耳机头连接结构的制备后,可进行耳机的其他结构的组装,例如发声装置组装、控制盒组装等。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耳机,该包括两个耳机头(例如入耳式耳机头)、线材(包括音频信号传输线、电源线等)以及如上所述的耳机头连接结构。此外,在上述耳机中,还可包括控制盒,分别连接两个耳机头的线材连接到该控制盒,且控制盒内设有蓝牙模块和音频解码芯片。控制盒内的蓝牙模块接收到音频信号后,由音频解码芯片解码,并经由线材送入耳机头的发声装置播放。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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